仓储监管协议适用于静态动产和非标准仓单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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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监管协议

(适用于静态动产和非标准仓单质押)

深圳发展银行

二○○六年六月制

特别提示

为了维护贵公司/阁下的合法权益,在贵公司/阁下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确认有关事实:

1、贵公司/阁下所提交的各项申请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

2、贵公司/阁下已经认真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的条款,并已经充分理解其含义及法律后果。

3、贵公司/阁下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修改。本合同生效后,贵公司/阁下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主动履行义务。

4、为保护贵公司/阁下的利益,贵公司/阁下的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十日内书面通知我行。

5、如果贵公司/阁下对本合同及相关事宜有任何疑问,请向我行咨询。

仓储监管协议

(适用于静态动产和非标准仓单质押)

协议编号:深发仓监字第号

甲方(质权人):深圳发展银行

地址:

电话:传真:

负责人:职务:

乙方(出质人):

地址: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职务:

丙方(仓储方):

地址:

电话:传真:

负责人:职务:

为保障甲方与债务人签署的深发

字第号《合同》(下称授信业务合同)及其项下甲方与乙方签署的《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或《质押担保合同》(统称质押担保合同)的履行,丙方愿意对存放于丙方仓库的乙方商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监管义务与责任。三方经平等协商,按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质物的监管方式

三方确认,采用下列之一的监管方式(在选择项内打“√”):

□丙方单独监管

在此种监管方式下,丙方开出保管凭证或进仓单或提货单或质物清单或其他书面凭证,并按照本协议进行监管。

□甲方和丙方共同监管

在此种监管方式下,甲方委派指定人员和丙方共同监管质押给甲方的商品。有关进出库凭证由甲方和丙方各执一份,甲方指派的人员为:,身份证号码为:,及,身份证号码为:。

第二条监管责任

1、丙方保证,其对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若由于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的权属存在法律上的瑕疵造成甲方的质押权落空或其他不利影响的,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质押期间,丙方对监管质物承担下列监管责任:

(1)按照合同法和仓储合同的规定妥善、谨慎处理质物,在质物出现不利于甲方授信安全的情况时,及时通知甲方。

(2)接受甲方对仓单的查询,接受甲方对监管质物的检查。

(3)按照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办理监管的商品的提货、出仓、出库手续。

(4)不受理乙方就已质押仓单或提货凭证的挂失手续。

(5)受理甲方对监管的商品的提货和出仓、出库手续。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监管的商品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

(7)在共同监管的方式下,会同甲方指定人员办理提货通知书项下监管质物的提货或出库手续。

(8)依照合同法和本协议的约定丙方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与责任。

丙方的监管责任在监管的商品按本协议规定提货、出库或出仓后自然终止。

第三条仓单、进出库凭证的查询和出质的确认

一、查询:

1、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对商品仓单、进出库凭证的实地查询,并对查询属实的仓单、进出库凭证承担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的责任。

2、查询时,丙方在核实甲方指定人员的身份证后,填写一式二份的《查复及出质确认书》,加盖公章后退还一份给甲方人员,一份自存备查。

二、出质的确认:

如甲方接受乙方提供的质押时,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向丙方签发《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将货物出质的事实通知丙方。

第四条背书

1、查询属实的仓单或进出库凭证用作乙方向甲方申请授信的质押担保时,应当办理质押的背书手续。办妥质押手续后,仓单正本和进出库凭证交由甲方保存,副本由丙方自存备查。

2、背书手续的式样为:乙方印鉴和丙方印鉴。

乙方的有效印鉴式样为:丙方的有效印鉴式样为:

3、不符合以上背书要求的仓单或进出库凭证,甲方不予接受。

第五条质物的提货出库手续

1、乙方提取质物,应向甲方提交《提货申请书》,并按照《提货申请书》落实相应的担保手续或提前还款手续。甲方审核乙方的申请后,同意乙方提取质物的,出具《提货通知书》给乙方。乙方凭甲方出具的《提货通知书》可向丙方办理提货手续。丙方收到《提货通知书》后应立即签发《提货通知书回执》给予甲方,丙方签发《提货通知书回执》的有效签章以本协议第四条第2款约定为准。

2、

监管质物的提货与出仓、出库,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办理。

3、《提货通知书》为甲方许可质物提货或出仓、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

《提货通知书》的有效签章为甲方公章加甲方指定人员的亲笔签名,公章式样为:

甲方指定人员为:

(1),其签字式样为:,或

(2),其签字式样为:。

4、无提货通知书或提货通知书不符合前款要求的,监管的质物不得出仓、出库。

5、同一份仓单或同一份进出库凭证分次提货时,应当在仓单上或进出库凭证上记载每次提货的数量和日期。仓单或进出库凭证项下的商品提完货后,仓单或进出库凭证自动失效,无须交回丙方注销。

第六条仓储合同或仓单记载的提货日先于授信业务合同到期日的处理

仓储合同、进出库凭证或仓单记载的提货日先于有关授信业务合同履行期限的,可以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1、乙方与丙方续签仓储合同,本仓储监管协议自动延期。

2、乙方提货,但以债务人提前清偿有关授信业务合同项下债务为条件。

3、经甲方同意,乙方以新的仓单或新的商品作质押,代替监管的商品;乙方凭仓单、进出库凭证和提货通知书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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