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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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

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不可焚烧处置)管理办法

一、一般工业固废的定义:

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 085 鉴别标准和GB5 086及GB/T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一)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5 086 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8978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 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二)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GB5 086 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GB 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6~9 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二、一般工业固废(不可焚烧处置)的适用范围:

一般工业固废(不可焚烧处置)(以下简称“不可燃工业固废” )

主要分类归纳见下表:

固废中心已建成的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的运行能力和对入场废

物管理的相关要求,对可接受的入场废物控制指标为:浸出液的COD

低于600mg/l 、BOD低于200 mg/l ;各项重金属离子浸出指标低于危

险废物鉴别标准的限值。

三、一般工业固废(不可焚烧处置)的申报:

一般工业固废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 )应按要求如实填写《浦东新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申报表》,明确产生不可燃工业固废的产废工艺及产废量等信息。申报材料中必须具备用以证明所产废物属于一般工业固废管理范畴的环评结论和批复,若废物的产废工艺及特性不能明确界定为一般工业固废的,则产生单位应提供相应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证明该类废物作为一般工业固废管理的法律依据。

固废中心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周二、四下午13 时~16 时,国定假期除外。

四、一般工业固废(不可焚烧处置)产生情况的核实与处置价格核定:

废物的采样工作由产生单位或固废中心进行采集,废物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固废中心将依据对入场处置的不可燃工业固废管理技术要求进行相关检测分析,并确定是否可接受处置。

我中心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的入库标准为:含水率低于60%;浸出液的COD低于300mg/l 、BOD低于100 mg/l ;各项重金属离子浸出指标低于工业污水三级排放标准。

固废中心将严格按废物相关检测数据核定处置成本。若工业固废各特性指标符合入库要求,则以处置基准价核定,基准价为550 元/ 吨;若入场的工业固废相关测定指标低于入场控制标准(但高于入库标准),且经预处理后可达到相关入库标准的,则其处置费由预处理成本加上处置基准价进行核定;若经预处理后仍不能达到入库标准的,该类一般工业固废将不允许入场进行处置。

不可燃工业固废的相关运输及包装费用不计入处置单价,将另行按实结算。

五、合同签订管理流程:

在固废中心综合业务部与产生单位完成商务洽谈后,将由固废中心起草不可燃工业固废处置合同供产生单位评审,在产生单位确定合同条款后进入固废中心业务合同管理评审流程,经客户服务部(确定废物包装及运输车辆)、财务部(价格审核)、法务(合同条款评审)、市场总监(合同审批)、总经理(最终确定)完成合同的签订工作,固废中心将不可燃工业固废申报材料及相关处置合同送交新区环保市容局进行备案登记。

六、入场管理要求:

1、固废中心接收不可燃工业固废的时间为每天9:30 至15:30 ,国定假期除外。

2、如产生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清运公司运送的,应提前与固废中心沟通,确定老港基可以接收后方可运送。

3、不可燃工业固废的包装方式将依据废物的具体状态、运输装卸作业方式进行确定。废物入场后,由中心客户服务部对入场废物在处置前进行采样做快速检测,并与合同前期采样的检测数据进行比对,若基本符合将移交给生产部处置。

4、检测数据和前期采样数据变化较大或发现工业废物内夹带其他不明成份的其他废物,固废中心明确将废物退还给产生单位不予接收,并通报新区环保市容局,相关责任由产生单位自负,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产生单位予以承担。

七、信息报送:

1、固废中心每月(次月5 个工作日内)向新区环保市容局报送《浦东新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申报表》和处置合同。

2、固废中心每月(次月5 个工作日内)向新区环保市容局报送一般工业固废的进厂量。

3、固废中心每年应向新区环保市容局提送年度总结报告,并提出建议。

4、固废中心、清运单位及产生单位持有的一般工业固废清运处置单据、合同、记录等文件,至少应保存三年。

般工业固废(不可焚烧处置)业务流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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