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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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14号)关于“对生活贫困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实行临时性救助措施,适当补助有关医疗费用”的精神,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级安排专项经费,对符合治疗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人提供医疗救助。为了保证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与目标

(一)原则:认真执行《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见附件2),在晚期血吸虫病患者自愿的前提下,积极进行内科治疗救助,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目标:对符合内科治疗救助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人,通过住院治疗,改善患者临床症状,提高生存质量。

二、定点医院的条件

为确保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范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救治的管理,各地应选择定点医院开展治疗救助工作。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定点医院必需符合相应条件,并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一)内科定点医院条件

1、医院资质与资格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县级以上(含县级)血吸虫病防治专科医院或二级以上(含二级)综合医院。

(2)具备诊断、治疗晚期血吸虫病和抢救上消化道出血、肝昏迷等严重并发症的能力。

(3)近两年未发生过与晚期血吸虫病救治有关的重大医疗事故。

2、技术人员

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和2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内科医师,有配套的、具有资质的药剂和护理人员队伍。

3、设施与设备条件

(1)有符合要求的检验室及病原、免疫、生化检测设备(血液生化仪等);

(2)有常规诊疗设备(胃镜、直肠镜、B超仪、X光机、心电监护仪等);

(3)符合要求的内科病房及抢救室或重症监护室;

(4)有符合要求的药房和质量保证的临床用药;

(5)有安全可靠的临床用血来源;

(6)有规范管理的病案资料室及信息处理、传输设备(计算机等)。

(二)定点医院的确定和撤消

1、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救治工作的需要,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患者、利于管理”的原则,选择辖区内2-3家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候选单位,逐级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推荐。原已确认的晚期血吸虫病外科救治定点医院可优

先作为内科定点救治医院候选单位推荐。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省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专家指导组对推荐的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评估意见,结合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救治工作需要,确认1-2家医院为定点医院。

3、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管,组织专家明查暗访,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定点医院进行考核,不符合条件的定点医院应及时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撤消。

三、内科治疗救助对象的确定和审批

(一)申请内科治疗救助对象的条件

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中“晚期血吸虫病诊断标准”的晚期血吸虫病人。

2、血吸虫病流行区的农民。

3、经济收入低于当地乡(镇)平均收入水平。

(二)治疗救助对象筛选与审批

1、患者本人向当地基层血防站(血防组、卫生院)提交治疗救助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照片、所在村(居)委会对申请人身份和经济状况的证明。

2、当地基层血防站(血防组、卫生院)依据晚期血吸虫病人登记册等资料和《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的诊断标准,对提出申请的患者进行初步筛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分类登记造册,将结果上报当地县血防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当地定点医院负责对本县经过筛选的对象进行确诊。定点医院

不能确诊的,邀请上一级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专家指导组的专家会诊。

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患者的个人资料、证明材料和定点医院的诊断结果等作进一步审核,确定救助对象,并根据患者的病情,按照“分期分批安排”的原则,制定救治工作计划。优先考虑病情危重病人、未接受过救助的病人和预期治疗效果好、易巩固、能恢复生产生活能力的病人。

5、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逐级将审核后的救治对象的有关材料和救治工作计划逐级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省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专家组对计划进行审核后,下达治疗计划,并上报卫生部。

6、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治疗计划,向定点医院安排相应的医疗救助任务,并向安排在当年救治的患者出具相关证明,作为住院治疗救助凭证。未纳入本年救治计划的,应向患者作好解释工作。

四、住院管理

(一)患者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的介绍信、晚期血吸虫病内科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入院手续。

(二)定点医院在病人办理入院手续前,向病人或家属说明有关政策和注意事项,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办理入院手续。

(三)定点医院应按照《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医疗项目收费标准、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根据病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

理收费。原则上使用常规检查和甲类药;如需特殊检查及特殊用药,必须经县级技术指导小组同意;收费实行“一日清单”制,“抄告单”由病人或其家属签字。

(四)不属于晚期血吸虫病人内科治疗救助范围的疾病的检查和用药,其费用全部由患者自己负担,但事先应告知患者,征得其同意并签字。

(五)治疗期间出现不能由医院处理的意外情况或严重并发症,要及时请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救助专家指导小组会诊。

(六)患者出院时,经治医生应认真书写出院小结,交待出院后的注意事项。

五、救助经费使用及管理

(一)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于晚期血吸虫病人的内科治疗给予适当补助。原则上,内科治疗一般按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执行;晚期血吸虫病门脉高压症并发上消化道出血,且无外科手术指征者和顽固性腹水等危重病人,每名病人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具体救助标准由省级卫生、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合理制定。每位病人每年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内科治疗救助。

(二)报账程序

定点医院将救助对象签字后的出院小结、医嘱单、费用清单复印件(装订成册)报县卫生行政部门。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每例内科治疗对象的治疗方案及实际医疗费用等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后,按照标准拨付晚期血吸虫病内科治疗经费给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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