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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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省级示范项目建设工作方案试行》全文及解读-V1

《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省级示范项目建设工作方案试行》全文及解读-V1

《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省级示范项目建设工作方案试行》全文及解读-V1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省级示范项目建设工作方案试行概述: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稳定和改善移民后期生活,广东省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面进行了省级示范项目建设工作方案试行,本文将对此进行解读。

一、项目背景在广东省水库建设中,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后期工作一直是一个难点和瓶颈。

为此,广东省提出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省级示范项目建设工作方案试行,旨在为水库移民后期提供更加全面、精准、有效、可持续的扶持服务,进一步推动广东省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

二、项目目标1.为水库移民后期提供全面、精准、有效、可持续的扶持服务;2.推动广东省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3.促进移民后期生活稳定和改善。

三、项目内容1.建立健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服务体系。

包括设立扶持服务中心,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提供全方位的扶持服务,包括生活、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2.开展水库移民后期社区建设。

通过社区文化活动、社区维修等方式,促进社区建设和管理,提高居民的参与度和自我管理能力;3.开展移民后期产业扶持。

通过政策扶持和技术培训等方式,支持水库移民后期发展产业,提升其经济收入能力;4.开展生态环保扶持。

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在移民后期地区建设垃圾分类处理设备,加强农村环卫设施建设,提高乡村生态环境质量;5.开展移民后期教育扶持。

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等方面的支持,提高水库移民后期人口的文化素质。

四、实施步骤1.组建省级指导组,负责项目的统筹规划和指导;2.落实示范项目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3.建立项目协调工作机制,确保项目各项工作有序推进;4.进行示范项目试点,不断总结经验,完善项目方案;5.推广示范项目经验,向全省推广示范项目的成功经验和模式。

五、预期效果1.明显改善移民后期生活条件,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2.推动广东省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实施,促进农村产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3.扩大示范项目的社会效益,提升示范区的整体形象。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2006年7月12日财企[2006]202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为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切实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后期扶持资金及时、足额筹集(一)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省级电网公司按社会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和财政部规定的征收标准随电费一并代征。

(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按期执缴入库。

(三)各省级电网公司必须在每月终了15日内,按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向财政专员办足额申报和缴纳后期扶持资金,不得延期缴纳,不得隐瞒、滞留,不得截留、挪用。

(四)各地财政专员办和各省级电网公司必须按照实际销售电量全额征缴后期扶持资金,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五)各省级电网公司如延期缴纳后期扶持资金,财政专员办除责令其按期足额缴纳外,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六)除国务院外,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无权减免后期扶持资金,不得擅自调整资金征收标准,不得擅自扩大社会销售电量的扣除范围。

(七)各地财政专员办应建立健全后期扶持资金征收的监管办法,制定后期扶持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浅谈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计划技术咨询

浅谈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计划技术咨询
() 2 扶持方式的审查。计 划所 报的扶持方式是否移 民 自愿选择的扶持方式 。
3 工作依 据
工作过 程 中 , 要依 据 以下 法 律、 规 、 范、 准 主 法 规 标
[ 收稿 日 ] 20 — 7 0 期 O8 0 — 1 [ 作者简 介] 温传雄 (92 , , 1 一)男 广西浦北人 , 7 工程师 , 从事水 工建筑 工作
《 镇规划标准》 G 518 2 0 ) ( B O 8 — 0r 。 7
国家、 广东省其 他有 关法 律、 规、 法 政策 和规定 以及
相关行 业规范等 。
4 工作 方 法
咨询方法采取 内业 与外 业相 结合 、 件资 料逐 村逐 文
项进行 , 并对 现场 情 况 进 行 抽 样 调查 的方 法 。
出 问题 。
广东省人 民政府《 印发 ( 广东省 水库移 民后期扶持政 策实施方案 ) 的通知》 粤府 E o ]1 ) ( 0 2 6 15号
广东 省水 库移 民后期扶 持 工作 领导小 组《 于印 发 关 ( 东省水库 移 民后期扶 持计 划管 理暂 行办法 ) 广 的通 知》
20 年 国务 院颁 布了 《 于完 善大 中型水 库 移 民后 06 关 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 [06 1 )广 东省人 民政府 ( 20 ]7号 ,
v 1 1 N . o.4 o8
Au . 2 0 g ,08
浅 谈 广 东 省 水 库 移 民 后 期 扶 持
项 目计 划 技 术 咨 询
温传 雄
( 广东粤源水利水电工程咨询公司 , 广州 503 ) 160
[ 要] 在介绍广东省水库移民状况的基础上, 摘 阐述了后期扶持工作的依据、 方法及项 目审查 要点 , 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 [ 关键词] 水库 移 民 ; 期扶 持 ; 后 咨询 ; 调研

水利部关于印发《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2.01.10•【文号】水移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水移民〔202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切实做好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水利部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同意,对《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发改农经〔2007〕3718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水利部2022年1月10日附件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第一条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要求,为做好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以下简称人口核定登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7月1日以后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库新增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记工作。

第三条人口核定登记以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为基本依据,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人口核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等相关文件,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

第五条项目审批(核准)单位审批(核准)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移民安置规划时,应在审批(核准)文件中明确规划基准年、规划水平年的农村移民人数。

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移民综合监理业务手册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管理,规范移民资金拨付、使用、管理行为,强化移民资金监管,确保移民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DL/T5382-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移民资金是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专门用于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及移民后期扶持的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包括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进入移民资金管理序列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拨付、使用、管理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单位。

第四条移民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移民政策的相关规定;加强移民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建立健全移民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控管理;正确反映移民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原则,加强对用款单位和机构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保证移民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移民资金的管理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全面监管的管理体制。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的移民资金管理及监督工作,对省政府负责;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资金管理及监督主作。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负责;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资金的管理及监督工作,对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负责;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是本级拨付、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责任主体,是本辖区移民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移民项目实施单位是其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责任主体,对其使用、管理的移民资金负责。

二、概算控制、计划管理各级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概算及分解概算,不得随意更改、调整概算,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进行报批。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2012年10月19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大中型水库库区(以下简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余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年按照国家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各省(区、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后结余的资金。

第三条结余资金使用方向:(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具体包括:1、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2、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

3、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

6、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

7、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应急处置补助支出。

(三)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包括解决水库后靠移民避险搬迁补助支出、特困移民解困补助支出等。

(四)地方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支出。

(五)国家级移民管理机构成立之前,中央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23•【字号】粤府办[2003]37号•【施行日期】200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3]3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省财政厅、水利厅《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管好用好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提高移民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快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继续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决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3〕14号)精神,以及国家和省关于水库移民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面上水库移民(以下简称水库移民)是指水利部门管理的1985年底以前兴建大中型水库的移民,不包括省属7座水电厂以及1986年以后新建、扩建和续建的水库工程移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移民资金是指省及各级人民政府为继续实施省人大关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议案,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的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水库移民实行属地化管理,由移民安置地政府负责管理。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第五条移民资金的来源(一)2003年至2007年,省政府每年筹集安排3.6亿元,资金来源从全省销售电量中每千瓦时提取1厘钱,其余由省财政补足。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管理,规范基金的使用,并确保基金的效益充分发挥,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是指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四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筹集方式可采取国家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多种形式。

第五条基金筹集机构应定期公开基金筹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管理机构应确保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营,并及时提供资金支持。

第三章基金使用第七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使用应按照公益性原则,确保用于具体的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第八条基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生活补贴:为移民提供临时补贴,帮助他们过渡期间维持生活。

2.就业培训:为移民提供就业培训,提升他们就业能力。

3.就业创业扶持:为移民提供创业资金和创业指导,帮助他们实现自主就业。

4.教育支持:为移民子女提供教育补助,确保他们接受良好的教育。

5.医疗保障:为移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确保他们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6.社区建设:为移民社区提供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改善他们的生活环境。

第九条基金使用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并按照规定进行资金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基金使用机构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监控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财务核算应做到全面、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基金使用机构应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定期向上级机构和社会公众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使用应接受多方面的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社会组织等。

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对基金使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每年按照国家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后的资金。

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项目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及地方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

1.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

2.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3.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4.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5.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中央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专项经费支出。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五条按照从严从紧原则,各省可在项目资金中列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费用,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确定。

第六条项目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一)各省经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权重50%)。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基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第三条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后期扶持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会同省水利厅下达专项资金及绩效目标,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做好预算执行监督,指导、督促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指导各地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后期扶持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投向及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及绩效目标,具体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建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后期扶持项目规划的编制、项目库建立、项目筛选、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提出资金和项目具体安排方案,做好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移民管理职能未划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市、区)由县移民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后期扶持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移民补助;(二)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包括水利等基础设施、生态和环境保护、生产开发、移民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等;(三)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包括水库移民脱贫攻坚补助支出、避险解困补助支出等;(四)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经费支出;(五)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支出。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I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I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I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第三条后拥扶持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后期扶持基金按以下原则进行筹集:(一)全国统筹,分省(区、市)计征;(二)企业、社会、中共与地方合理负担;(三)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四)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

第五条后期扶持基金的筹集渠道:(一)对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加价征收。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包括用对销售电量加价部分征收的增值税安排的资金和用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定额补助资金。

(三)经营性大中型水库应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后期扶持基金从2006年6月30日起开始征收,以6月30日抄见电量计征。

第七条后期扶持基金由各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按月上缴中央国库。

中央财政接电网企业代征额的2‰付给其代征手续费。

代征手续费在该项其金的预算支出安排,由中央财政分别支付给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支付方式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三篇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三篇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三篇篇一:XX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XX〕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XX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复函》(发改农经〔20XX〕1371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XX〕76号)、《XX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和省级拨付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含结余资金)、库区基金和省级安排的用于移民后期扶持的其它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包括: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口粮田项目),交通、供电、通信、人畜饮水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础设施项目),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以下简称生态环保项目),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项目(以下简称教育培训项目),农业开发、加工业和二、三产业及其他生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生产开发项目)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补助。

第四条扶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县为主体、村为单元的方式。

第二章项目库建设及前期工作第五条各县(区、市)要根据本地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组建项目库,提前开展规划项目的前期工作,为编报年度计划做好项目储备,切实保证年度计划编报质量。

第六条项目前期工作是指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及审批、编制实施方案等。

项目库规模及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应满足编报年度计划的要求。

第七条项目库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逐级上报备案。

第八条经备案的项目库作为编制年度计划和安排后期扶持基金的主要依据。

大中型水库移后扶项目验收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后扶项目验收办法
户实施的具体项目可简化验收报告,由验收人员 直接签署验收结论,但必须以乡镇为单位提交验 收报告。 u 2、验收未通过的常规性扶持项目不能列进以乡 镇为单位编制的验收报告,也就是不能纳进后扶 项目年度验收结算的范围。
大中型水库移后扶项目验收办法
u 六、 验收应注意事项
u (一)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未安排的项目 不予验收。
大中型水库移后扶项目验收办法
(三)验收组的组成
1、验收组组成人员应根据被验项目情况合 理确定,成员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
2、移民扶持投资达到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 下项目的验收,须组织行业专家参加;
3、移民扶持投资达到5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 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
大中型水库移后扶项目验收办法
u 三、项目验收的内容
u 1、导言部分:内容为验收组织、验收时间、工 作情况等,要求简要明确。
u 2、正文部分:一是项目建设总体情况,二是验 收结论。
u 项目建设总体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完成情况、项 目投资情况和质量勘验情况。要求数据准确详实。
u 验收结论:对项目建设实施工程量予以认定,对 建设质量作出评价,对项目的最终投资审核确认。
大中型水库移后扶项目验收办法
u (三)项目竣工验收的申请 u 1、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竣工验收,常规性项目
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专业性扶持项目由该 项目的承建单位验项目进行初验。申请竣工验收 时将初验报告随同竣工验收申请文件一同报送竣 工验收牵头单位。没有实施初验的项目不组织竣 工验收。
u 要求:依据要强、客观正确、表述要准。
u 3、建议部分:对项目建设和今后运行需要进一 步完美的地方恰当地提出建议。
大中型水库移后扶项目验收办法
u (三)竣工验收结论的生效 u 竣工项目验收组所形成的验收报告必须经验收组

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初探

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初探

施 。直 到 2 0 02年 , 在广 东 省政 府建 议 下 , 案 结 案 , 共实 议 其 施 1 6年。议案实施 l 6年 问, 广东 省共 安排资 金 1. 2 3亿元 , 主要用于扶持 移民发展经济 , 改造住 房 , 解决 公路 、 水利 等基
础 设 施 项 目。移 民 生 产 生 活 条 件 逐 步 改 善 , 民收 入 逐 步 提 移
移 民 遗 留 问题 的决 议 ” 。广 东 省 人 民政 府 从 19 9 8年 开 始 , 资 金 投 入 由原 来 每 年 300万 元 增 加 到 6 0 元 , 过 实 施 议 0 0万 0 通 案1 0年 , 东 省 水 库 移 民 遗 留 问 题 处 理 工 作 取 得 了 初 步 成 广 效 。到 20 年底 , 省有 9 01 全 8个 移 民村 , 10户 ,24 0人 的 30 1 0
库岸失稳 、 态 环境 恶化 等。更 为重 要 的是 , 库 兴建 会造 生 水 成 库 区 淹 没 与 入 口迁 移 , 致 一 定 范 围 内 社 区结 构 解 体 及 重 导 组 , 要 对 移 民进 行 搬 迁 安 置 。 需 1 广 东 省 水 库 移 民 问题 及 现 状 1 1 水 库 移 民 问 题 .
兴 建 水 库 不 仅 可 以 防 御 江 河 的 洪 水 灾 害 , 人 民 生 命 财 使
常委会第 6 1次 主 任 会 议 决 定 不 结 案 , 广 东 省 政 府 继 续 实 由
产和国 民经济 的发展得 到可靠 的保 障 , 而且可 以使 水资源 得 到综 合利用 , 给社会 和 国 民经济 带来 巨大效 益 。与 此 同 时 , 水库 的兴建会不 可避 免地产 生一 些不 利 影 响 , 如水 库淤 积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已于2006年7月8日经国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1第三条后期扶持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二(一)对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加(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包括用对销售电量加价部分(三)经营性大中型水库应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第六条后期扶持基金从2006年6月30日起开始征收,以6月30第七条后期扶持基金由各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按月上缴中央国库。

中央财政按电网企业代征额的2‰付给其代征手续费。

代征手续费在该项基金的预算支出中安排,由中央财政分别支付给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支付方式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30•【字号】粤府[2006]115号•【施行日期】2006.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06]11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水利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六年十月三十日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为帮助广东省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构建和谐广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广东省水库移民的现状(一)现状人口的基本情况。

经国家核定,截至2006年6月30日,广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为151.56万人(三峡水库农村移民人数另行核定)。

上述水库移民目前主要由3个部门管理:一是面上水库移民,由省水库移民办管理;二是省属7宗大型水电站水库移民,由省扶贫办管理;三是在广东省境内安置的长江三峡移民,由省三峡办管理。

(二)扶持工作的基本情况。

历届省委、省政府都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工作,尤其是从1986年起,广东省组织实施了省人大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议案,增加了资金投入,加大了解决水库移民历史遗留问题的力度。

截至2005年底,广东省各级政府共投入水库移民资金30多亿元。

“十五”期间,各级政府认真实施移民安居工程,加大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项目扶持力度,突出解决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取得了良好成效,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移民收入逐年增加。

2005年,水库移民人均纯收入2540元,高于广东省农民最低年人均纯收入1500元的温饱线,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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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8月8日以粤水移民〔〕2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计划项目管理,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实施,推进水库移民安居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17号)和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115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我省后期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其后期扶持资金计划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是按照中央核定我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口和确定每年人均600元的标准,拨付我省的
后期扶持基金。

第四条经省政府或其指定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是各地编制与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的基础和依据。

第五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由移民安置地(户籍所在地)的地方政府负责。

各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计划项目安排与组织实施。

县级政府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责任主体,其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计划项目编报与组织实施。

移民村有能力自管自建的项目,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与移民村签订责任协议,由移民村自行组织实施。

各地级以上市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辖区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计划项目的编报工作;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后期扶持资金年度计划项目进行审批,并报省水库移民工作局和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对辖区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计划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
督检查。

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制订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指导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计划项目编报工作;对后期扶持资金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稽察;聘请中介机构或者组织专家组,对后期扶持资金计划项目实施效果进行年度监测评估。

第六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方式,包括项目扶持、直补到人或直补和项目相结合三种。

自愿选择项目扶持方式的,统筹前的后期扶持资金集中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安居工程和其它与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后的后期扶持方式选择届时视实际情况再行确定。

7月1日及以后新建水利水电工程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其后期扶持方式由移民村三分之二或以上户主(或代表)按程序选择确定。

第二章年度计划项目的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年度计划项目编制的主体单位。

年度计划项目编制以自然
村为基本单元进行,其后期扶持资金年度计划项目选择由移民村按规定程序民主决议选择,并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向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县级水库移民主管部门依据上级下达的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预算数、乡镇政府对计划项目的申报意见,以及水库移民村群众的积极性与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统筹编制本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年度计划项目。

第八条年度计划项当前期工作。

自愿选择“项目扶持”或“直补和项目相结合”方式的移民村,后期扶持资金计划必须安排到户到人,并由户主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确认,在移民村张榜公示。

年度计划项目应重点解决移民住房和村内供水、供电、宅基地平整、村内排水设施以及水库移民安置区水利、道路、桥梁等直接关系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

年度计划项目建设须按照项目建设立项的有关要求,开展必要的前期规划设计工作。

自愿选择“直补到人”扶持方式的移民村,后期扶持资金必须安排到户到人,在移民村张榜公示,纳入年度计划项目统一编报。

第九条年度计划项目编报程序。

省财政厅于每年的第四季度,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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