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修改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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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修改及完善
摘要: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以”小步微调”为特征,2006年和2008年进行了两次局部调整,调整大致围绕以下三个线索展开:一是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二是规定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情形;三是减低乃至暂免征收利息所得税。
现人大常委会又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将《草案》及相关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本文试图在简析个税修改草案的基础上提出几点完善我国个税的拙见。
关键词:分类与综合所得税制;税收指数化;累进消失税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调节的要求,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并考虑到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实际情况,财政部、税务总局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草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草案并将草案及相关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其主要内容包括:
(1)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规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不纳税的原则。
当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发生较大变化时,减除费用标准也应相应调整。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已按照法律修改程序先后两次调整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2006年1月1日
起由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现草案拟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20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
(2)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级距
为了有效地发挥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草案拟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第一级5%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第二级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元至2000元扩大为1500元至4500元。
同时,草案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了45%税率,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3)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
草案维持现行5级税率级次不变,但对级距作了相应调整,将生产经营所得税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以此来平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纳税人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负水平。
(4)延长申报缴纳税款时间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每月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为次月7日内。
而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其他
税种的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般为次月15日内。
这就意味着有些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一个月内要办理两次申报缴纳税款手续。
为方便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办税,弥补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弊端,草案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现行的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使二者的时间一致。
(5)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税征管
为了有效发挥个税缓解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我国将加强对高收入者个税的征管,股权转让、房屋转让、利息股息红利成重点。
二、简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按照草案预拟的工薪所得适用税率,扣除”三费一金”后,月入1.9万元成为税负增减的分水岭,低于1.9万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而高于1.9万元的纳税人税负增加。
调整后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族的比重,将由28%下降到12%左右。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10%
以下税率的纳税人占工薪所得纳税人的比重,达到94%,其中70%适用5%税率,比按现行9级税率适用10%以下税率的纳税人所占比重,增加了17个百分点。
①这对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堵住高收入者的个税漏洞,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现行个税存在的根本缺陷及我们
寄托在个税身上的价值偏差。
(1)提高个税免征额、起征点在缓解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方面显得软弱无力
最近刘植荣发布的一篇《提高个税起征点是个馊主意》的文章在网上引发热议,他认为”提高个税起征点会增加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是对经济学完全的无知。
他举了一个很简单的例子,比如50人,只有5个人收入高,够纳税标准,他们每人交100元的税,那么总数是500元;相反,如果其他40人也够纳税标准,每人交20元的税,加上收入高的5人交的税,那么总数就是1300元。
当我们把这个税再返还给这50人时,后一种情况中人均可得到26元,而前者每人只能得到10元。
显然后者比前者对中低收入者更有利。
换言之,只有多数人交税,税基才可能大,分到每个人头上的钱才会更多,才能更好地发挥”二次分配”的作用,更有利于调节收入的差距,也就更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院长马海涛认为个税免征额的上调对于
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作用甚微,如果继续提高费用扣除标准,从中受惠的将主要是高收入者,而中低收入者则不被涉及或者影响甚微,这恰恰违背了利用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初衷。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经管学院金融系主任李稻葵认为,我国目前收入差距的最大来源是城乡之间的差异,解决的途径是大幅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而不是在城市范围内进行单纯的个税改革,把调节收入差距问题的期望过多地寄托征收个人所得税上。
本人非常赞成上述观点,认为上调免征额、提高起征点是整体上减税,无助于公平。
虽然目前我国的个税较以前有了巨幅增长,但2010年我国的个税收入也仅占总税收收入的6.3%,是中国第五大
税种。
②而个税在发达国家占其税收收入的50%以上,发展中国家也占到20%以上。
个税在我国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也限制了其缓解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功能的发挥。
因此,个税并不能在收入分配、再分配调节领域”包打天下”,不论是现在还是将来,其作用绝不是万能的。
(2)”免征额”一刀切对发达地区低收入者不公平
对于”免征额”为何要一刀切,有关部门解释为体现”量能课税”原则。
他们认为减除费用标准是按照社会平均消费支出情况确定的,总体上反映了全国各类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收入水平。
就部分富裕地区而言,可能物价指数较高,但居民收入水平也较高,负担能力相对较强,实行统一的减除费用标准,体现”量能课税”原则。
但他们却忽略了在发达的地方也有低收入人群,他们与中西部地区人群相比,在基本生活支出较高的情形下,同等收入承担同等税负,这造成实质不公平。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几点建议
(1)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我国现行的课税模式属于分类所得税制,它的优点是征收简单,税源易控,但缺点是不能按纳税能力课征,对工薪阶层欠公平。
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更能体现”量能课税”原则,更能促进社会公平,但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不能实行完全的综合征收。
在发达国家,完备的个人收入调查制度非常健全,除了方便征税,诸如社会保险、住房保障、贷款申请等国家公共政策,均可以与之实现”无缝对
接”。
而在我国,向来缺乏个人财产信息透明的文化和制度基础,特别是高收入人群的收入不透明,实行完全的综合征收将阻碍重重。
因此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比较符合我国人口多、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在一个历史时期中有必要适当鼓励资本形成与创业行为的国情,同时也能满足其调节功能,因而是我国今后比较可行的个税制模式。
除资本利得外,最终将其它所有收入均纳入综合模式,统一计税。
(2)实行有差别的宽免额制度
实行有差别的宽免额制度,即在基本宽免额基础上,按照个人具体支出情况,实行常规化调整,有差别的宽免制度也是量能课税的一种重要体现。
虽然目前我国个人支出负担情况的如实、细致统计与认定复杂,困难较多,但这毕竟代表了个税的改革方向,在初期,我们可以设想将个人家庭赡养情况、大病医疗支出情况、消费信贷利息支出纳入动态的常规调整。
(3)短期试点个税”按户征收”,以后逐渐全面推开
曾经有人做过问卷调差,超七成网友表示支持按照家庭为单位进行个税征收。
一个家庭的总收入比个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其真实纳税能力,比如有的家庭两个人工作,有的家庭一个人工作,一个人工作因为收入比较高,交的税率就比较高,但是整体家庭收入并不高,以个人为纳税主体的话,就会造成不公平。
因此,在税率的适用中,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区别对待制度,充分考虑每一个纳税主
体是否已婚,双方是否都有收入、是否赡养老人和孩子及其人数等个体情况,根据其每个人、每个家庭实际情况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税率。
当然,在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手段和征管水平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做到使家庭中所有成员的收入透明化,难度还是极大的。
同时,我国是一个大家庭观念很重的国家,几代同堂的现象较为普遍,这
种以生活在一起的大家庭为单位设计税率还比较困难。
但李稻葵委员表示”短期不能推开,不能成为不能全面推开的借口”。
他建议,先拿北京、上海,或者北京上海的一个区进行试点。
我们可暂时以夫妻关系为基本单位,将多代同堂的家庭按婚姻关系拆分为几个小纳税家庭,分别适用税率。
同时,对于夫妻双方联合申报和单身申报的税率应有所区别,以使个税切实起到再分配的效果,真正体现个
税调整的公平性。
(4)实行税收指数化调整和弹性税收制度
通货膨胀会侵蚀以本国货币表示的金额,给纳税人带来虚假所得。
在发生通货膨胀时,纳税人的名义所得增加了,其实际适用税率会相应提高,但却忽略了实际基本生活支出也增加了,这种档次爬升将出现其实际税负增加的不合理现象。
而税收指数化是经过立法通过的一个公式,它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自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以防止通货膨胀将纳税人推入更高的税率档次,比如当消费者物价指数上涨超过上年度一定的百分比(如10%)时,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级距应按同等比例调高。
总而言之,就是将税收与cpi挂钩,使个人所得税法的调节力度与人们的可使用收入
相符,确保物价波动情况下纳税人税负水平的相对稳定。
同时这种弹性税收制度对解决我国目前税基标准”几年一修改”的问题也有实质帮助。
(5)引进累进消失税率结构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杠杆,因此在确定其税率的累进级时必须体现公平负担的要求。
适用相同的累进税率表,相比发达地区高收入者而言,对其中低收入者和其他地区的收入者不公平。
对中低收入者不公的现象可以通过调整个税税率级距来解决,但对高收入者,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税率中的”累进消失”结构,对课税所得超过一定数额时不再按超累进税率计税而实行特殊的比例税率计算,以此将高收入者在低税率阶段得到的优惠抽走。
这样在既确保低收入者享受较低税率的同时,又使高收入者在退清其所不适宜享受的低税率优惠之后,只面对一个较低的比例税率,使个人所得税法做到公平与效率两者兼顾,更好地体现再分配功能。
四、总结
我国的个税在实践中缓步前进和完善,但依然存在一些缺陷,和发达国家的优秀个税相比依然有一定差距。
个税的功能定位于调节收入分配,但个税并不能在这一领域”包打天下”,单靠个税的杠杆作用来调节贫富差距实现”均贫富”,其理想是很脆弱的。
缩减贫富差距的根本手段,还应在社会分配格局破局重整上下功夫,不仅是个税改革需要进行,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也必须建立和实施,如针对富裕人群的遗产税、物业税等,而且包括社保在内的反哺政
策应该向低收入人群进行更大倾斜。
注释:
①数据来源于英大网,
/sh2011/gn/201104/t20110421_629691 .html.
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数举,
/n8136506/n8136593/n8137633/n81 38817/10623275.html.
参考文献:
[1] 刘植荣.提高个税起征点是个馊主意[j].2011-03.
[2] 李稻葵.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开幕会后接受记者采访时的讲话[n].人民网,2010-03-04.
[3] 周显志,范敦强.美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及其借鉴[j].税务与经济,2009,(4):104一107.
[4] 范敦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税率制度改革研究[d].广东:暨南大学,2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