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重复保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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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年 第 6期 0 1
( 第 1 5期 ) 总 2
福 建 金 融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报
J un l f uinI si t f i a ca Ad nsrtr o r a o ja n t ueo n n il miitao s V t F
NO. O1 62 1 S r a O 1 5 e il N .2
重复保 险 。假 设投保 人因重大过失或故意未告知重 复保险情况 ,或为骗取超额保 险金而虚 构、制
造 保 险 事 故 、夸 大 事 故 损 失 等 ,即 认 定 为 恶 意 重 复 保 险 。主 观 说 引 入 善恶 意 规 则 ,对 重 复 保 险进 行 善 意 与 恶 意 的 区 分 , 法 初 衷 是 为 了最 大 限 度 维 护保 险 合 同 的有 效 性 , 护 投 保 人 的共 同利 益 , 立 维 进 而 维 护 保 险 市 场 的稳 定 ,但 是 其 做 法 却 是 从 后 续 行 为 来 推 断 之 前 行 为 时 的意 图 ,一 方 面 起 不 到 预 防 作 用 ,另 一 方 面 需要 收集 大 量 证 据 加 以证 明 ,操 作 准 确 性 也 受 到 影 响 。 客 观 说 以实 际 结果 为 判 断 标准 , 为 不 区 分 投 保 人 主 观 心 理 , 要 投 保 人 没 有 履 行 告 知 义 务 , 认 只
连 带赔 偿 : 多管 齐下 , 防范 恶意 重 复保 险 , 以完善 我 国重 复保 险 合 同效 力 的立 法 。
关 键 词 t重 复保 险 ;法律 效 力 ;善 意保 险合 同; 恶 意保 险合 同
中 圈分类 号 l 9 3 6 D 2 . 文 献标 识码 I A 文章 ■ 号 l 0 9 4 6 (0 1 0 - 0 7 0 1 0 — 7 8 2 1 ) 6 0 4 - 6
论 重 复保 险合 同的效 力
叶 阁 泽
( 建师 范大学 法 学院 ,福建 福 州 3 0 0 ) 福 5 07
摘 要。重复保险制度在保险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直接影响着保 险业的健康发展 ,是保 险法的关
键 内容 之 一 。但 我 国保 险 立 法对 于 重 复保 险 的规 范 较 为 简略 ,对 重 复保 险合 同的效 力 也规 定 得较 为 模 糊 。在 对 重 复保 险 制度 的 意 义 以及 重 复保 险合 同相 关 学说 进行 详 细 阐述 的基 础 上 , 引入善 恶意 区分 规 则 ,对 不 同 重复保 险合 同的 法律 效 力 进行 辨 析 ;并 借鉴 国外 可行 的重 复保 险立 法 经验 ,将 重 复保 险责 任 分摊 方 式从 比例 赔偿 改为
因此 , 这种 做 法 存 在 缺 陷 。
Fra Baidu bibliotek
3 比例 赔 偿 主 义 。 以法 国 《 同 法 》 为 代 表 , 即无 论 重 复 保 险 是 同 时还 是 各 保 险 人 之 间要 在 . 合 保 险价 值 额 度 内 ,根 据 各 自与 投 保 签 订 合 同 的保 险金 额 占总 额 的 比例 给 付 赔 款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将 保 险 债 务 认 为 可 分之 债 ,各 债 务 人 之 间无 连 带 关 系 。这 种 做 法 对 保 险 人 较 公 平 合 理 也 较 易 操 作 ,使 各 保 险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对 等 ,也 可 防 止 投 保 人 获 得 不 当得 利 。但 被 保 险 人 却 有 可 能 由于 其 中
重复保 险行为的发生 。 我 国 《 险 法 》 采 用 的是 客 观 说 , 立 法 上 未 划 分 当事 人 的 主 观 心 态 ,但 与 其 他 国家 不 同 的 保 是 ,我 国保 险 立 法 仅 规 定 了投 保 人 要 履 行 将 重 复 保 险有 关情 况 通 知 各 保 险 人 的义 务 ,却 未 规 定 不 履 行 通 知 义 务 的消 极 后 果 ,那 么 投 保 人 在 通 知 与 不 通 知 法律 后 果 相 同 的情 况 下 ,就 有 可 能趋 利 避 害 ,故 意 不 通 知 还 有 机 会 获 得 超 额 补 偿 ,最 终 导致 立 法 规 定 形 同虚 设 。 因此 ,研 究 各 国对 于 善 意
二 、重复保 险合 同效力的立法与学说
各 国对 重 复 保 险合 同 效 力 的立 法 ,基 于 不 同判 断标 准 , 主要 有 主 观 说 和 客 观 说 两 种 。
主观说 以善恶意 为判 断标准 ,以英美 国家为代表 ,认为重复保 险合 同的效 力 ,应 以投保 人或 者被保 险人 的主观心 理是善意还是恶意来 区分 ,从而产生不 同法律效 力。我 国台湾地 区也采 用主
4 7
险制度才能最大程度地避 免。
( ) 二 有利 于平衡各方利益
重 复 保 险 既涉 及 到 被 保 险 人 、投 保 人 与保 险 人 的多 方 利 益 ,又 涉 及 到 各 保 险 人 之 间赔 偿 责 任
的分摊 问题 ,由此造成 的民事法律 关系也错 综复杂 ,而完善 的重复保险制度恰能很好地平 衡这类
问题 。 设 立 重 复 保 险制 度 的 首 要 目的正 是 为 了 维 护 保 险法 的 宗 旨——填 补 损 失 ,也 体 现 了 最 大 诚 信 原 则 , 因此 ,在 各 国保 险立 法 都 并 非完 全 否 定 重 复 保 险 合 同 效力 的情 况 下 ,构 建 完 善 的重 复 保 险 制 度 有 助 于 体现 保 险 人 与 被 保 险 人之 间 的权 利 义 务 对 等 ,也 有 助 于 避 免 被 保 险 人 由于 串通 其 保 险人 而 获 得 超 额 补 偿 或 是 由于 各 保 险 人 之 间 的推 诿 而 无 法 足 额 补 偿 。
是不 当得利 。或者 ,甚 至抱着 侥幸心理 故意制造保 险事故的发生 ,从而从不 同保 险人处获得超额 的补偿 ,此时便是道 德风 险 。这些 都与保险法 的原理与初衷背道 而驰 ,唯有设立完 善 的重复保
收 藕 日期 l2 1 1— 9 0卜 1 2 作 者简 介 。叶 阁 泽 ( 96 ) 1 8- ,男 ,福 建福 清人 ,硕 士研 究生 ,研 究 方 向为 民 商法 。
中复保 险法律效 力的规定 , 也采用此模式 。 这种 做法对被保 险人的损失补偿和利益保 护 比较充分 ,
但 还 存 有 值 得 商 榷 之 处 ,如 投 保 人 必 须 同时 承 担 多份 保 险 费 ,却 只 能按 比例 得 到 赔 偿 ,代 价 很 大 , 故该做法应视各 国实情而选择 。 2 优 先 赔 偿 主 义 。 以 日本 《 . 日本 商 法 典 》 为 代 表 “ , 即保 险 金 的给 付 按 照 重 复 保 险 合 同成 立 的 先 后 顺 序 逐 一 承 担 ,当 最 先 签 订 合 同 的 保 险人 给付 后 ,仍 然 无 法 弥 补 对 方 的 实 际 损 失 时 ,再 按 顺 序 由后 一 位 保 险 人 承 担 , 并 依 次 类 推 。这 种 做 法 认 为 最 先 签 订 的 合 同是 善 意 的 , 后 签 订 的 才 有 产 生重 复 保 险 的可 能 ,有 利 于 降重 复 保 险 理 赔 的 复 杂 度 ,但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人 的 保 险 金 款 项 主 要 由首 个 保 险 人 给 予 ,之 后 签 订 合 同 的 保 险 人 的赔 偿 责 任 逐 一 减 弱 ,这 样 使 得 各保 险 人 之 间 的 义 务 承 担 存 在 不 公 平 性 。而 且 ,假 如 前 保 险 人 赔 付 能 力 弱 或 者 信 用 度 低 造 成 赔 付 拖 延 ,而 被 保 险 人 就 会 由于 只 能 向后 保 险 人 索 要 前 保 险人 应 付 保 险金 外 的 不 足 部 分 ,而 无 法 及 时 获 得 足 额 赔 付 。
观 说 。英 国认 为 只 要 被 保 险 人 不 是 以骗 取保 险 金 为 目的 ,那 么 其 重 复 保 险 合 同就 是 合 法 的 口。主 观 说 在 司法 实 践 中 ,主 要 从投 保 人 的 后 续 行 为 来 判 断其 投 保 时 具 体 心 态 。签 订 保 险合 同 时 ,假 设 投 保 人 为 了 让 风 险 风 散 与 两 个 以上 的保 险人 签 订 合 同 ,但 并 未 以 非 法 牟 利 为 目的 , 即认 定 为 善 意
保险合 同即为无 效或保 险人不承担责任 。客观说虽在 一定程度 上起 到遏制恶 意重复投保 的作用 , 但是采取一 刀切 的做法 ,一 方面可能损害部分无恶意 的投保人 的利益 ,另一方面也 留下漏洞 ,让 部分有恶意 的投 保人心存侥幸 ,只要 没被发现仍有可能获取超额保 险金 ,一定程度 上也助长恶意
重 复 保 险 (o b ei s r n e 是 指 在 同一 保 险 期 间 ,就 同一 保 险标 的 、保 险 利 益 、保 险 事 故 , D u l n u a c ) 投 保 人 与 多 个 保 险 人 分 别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而 保 险 金 额 总 和 超 过 保 险 价 值 的 范 围 n。 目前 ,我 国 仅
序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的理 论 和 实 践 意 义 。
( ) 利 于避免 道德风险 与不 当得利 一 有
保 险 的 目的 在 于 减 少 个 人 因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而 要 承 担 的 损 失 ,将 损 失 分 摊 到 大 众 。假 如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在 理 赔 时可 以得 到 多 个 保 险人 的补 偿 ,而 获 得 超 出其 损 失 的 补 偿 ,那 么 超 出部 分 便
与恶意重复保 险合 同法律 后果的立法规定很有必要 。
重复保险的法律后果
重复保 险合同的效力直接影 响到双方合 同预 期利益的实现与否 ,可从善 意重 复保 险合 同与恶 意重复保险 合同两类加 以分析 。
( ) 意重复保 险合 同的法律 效力 一 善
善 意 重 复保 险 合 同是 指 投 保 人 主 观 上 无 故 意 或 因重 大 过 失 而 产 生 重 复 保 险 ,如 为 保 险 知 识 匮 乏 ,为 了增 强 保 障 而 重 复 ;单 位 在 不 知 某 职 工 已个 人 投 保 的情 况 下 为 职 工集 体 投 保 ,客 观 造 成 重 复 等 ,投 保 人 并 无 非法 牟 利 目的 。 大 多 数 国家 和 地 区 对 善 意 重 复保 险 立 法 都 予 以肯 定 , 日本 就 规 定 投 保 人 出于 善 意 且 无 重 大 过 失 时 ,可 以请 求 返 还 部 分 乃 至 全 部 保 险 费 。但 在 责任 分 摊 方 式 的 规定上各 国却不尽相 同,主要有三类做法 。 1连 带 赔 偿 主 义 。 以英 、德 为代 表 ,即 若 保 险事 故 发 生 在 多个 保 险 合 同 的保 险 期 内 ,不 论 成 . 立 先 后 均 有 效 ,多 个 保 险 人 要 分 别 按 照 各 自签 订 的保 险合 同金 额 占所 有 保 险 合 同金 额 总 和 的 比例 给 付 赔 偿 ,同 时 各 保 险 人 相 互 对 被 保 险 人 又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德 国就 规 定 了所 有 保 险 人 就 每 一 保 险 人 根 据 合 同条 款 给 付 给 投 保 人 的保 险 金 额 负 连 带 责 任 [3 ̄我 国 《 商 法 》第 2 5 关 于 海 上保 险 73 ]9 海 2条
《 险法》第 5 保 6条和 《 商法》第 2 5条对 重复保 险有所 规定 ,但 内容过 于笼统 ,在实 践中存 海 2 在许 多争议 问题 。随着保 险业的发展 ,重复保 险现象也越来越 多,完 善重复保险制度 也 日趋 紧迫
和 必要 。
一
、
重复保 险制度 的 意 义
重复保 险制度 是为 了防止投保 人实施故意重 复投保 ,并 以此来牟取超额 补偿款项 的行 为,它 能够最大程度地抑 制保 险制度 的消极作用 ,又能发挥保 险制度 的积极作用 ,对于我 国保险业 的有
( 第 1 5期 ) 总 2
福 建 金 融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报
J un l f uinI si t f i a ca Ad nsrtr o r a o ja n t ueo n n il miitao s V t F
NO. O1 62 1 S r a O 1 5 e il N .2
重复保 险 。假 设投保 人因重大过失或故意未告知重 复保险情况 ,或为骗取超额保 险金而虚 构、制
造 保 险 事 故 、夸 大 事 故 损 失 等 ,即 认 定 为 恶 意 重 复 保 险 。主 观 说 引 入 善恶 意 规 则 ,对 重 复 保 险进 行 善 意 与 恶 意 的 区 分 , 法 初 衷 是 为 了最 大 限 度 维 护保 险 合 同 的有 效 性 , 护 投 保 人 的共 同利 益 , 立 维 进 而 维 护 保 险 市 场 的稳 定 ,但 是 其 做 法 却 是 从 后 续 行 为 来 推 断 之 前 行 为 时 的意 图 ,一 方 面 起 不 到 预 防 作 用 ,另 一 方 面 需要 收集 大 量 证 据 加 以证 明 ,操 作 准 确 性 也 受 到 影 响 。 客 观 说 以实 际 结果 为 判 断 标准 , 为 不 区 分 投 保 人 主 观 心 理 , 要 投 保 人 没 有 履 行 告 知 义 务 , 认 只
连 带赔 偿 : 多管 齐下 , 防范 恶意 重 复保 险 , 以完善 我 国重 复保 险 合 同效 力 的立 法 。
关 键 词 t重 复保 险 ;法律 效 力 ;善 意保 险合 同; 恶 意保 险合 同
中 圈分类 号 l 9 3 6 D 2 . 文 献标 识码 I A 文章 ■ 号 l 0 9 4 6 (0 1 0 - 0 7 0 1 0 — 7 8 2 1 ) 6 0 4 - 6
论 重 复保 险合 同的效 力
叶 阁 泽
( 建师 范大学 法 学院 ,福建 福 州 3 0 0 ) 福 5 07
摘 要。重复保险制度在保险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直接影响着保 险业的健康发展 ,是保 险法的关
键 内容 之 一 。但 我 国保 险 立 法对 于 重 复保 险 的规 范 较 为 简略 ,对 重 复保 险合 同的效 力 也规 定 得较 为 模 糊 。在 对 重 复保 险 制度 的 意 义 以及 重 复保 险合 同相 关 学说 进行 详 细 阐述 的基 础 上 , 引入善 恶意 区分 规 则 ,对 不 同 重复保 险合 同的 法律 效 力 进行 辨 析 ;并 借鉴 国外 可行 的重 复保 险立 法 经验 ,将 重 复保 险责 任 分摊 方 式从 比例 赔偿 改为
因此 , 这种 做 法 存 在 缺 陷 。
Fra Baidu bibliotek
3 比例 赔 偿 主 义 。 以法 国 《 同 法 》 为 代 表 , 即无 论 重 复 保 险 是 同 时还 是 各 保 险 人 之 间要 在 . 合 保 险价 值 额 度 内 ,根 据 各 自与 投 保 签 订 合 同 的保 险金 额 占总 额 的 比例 给 付 赔 款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将 保 险 债 务 认 为 可 分之 债 ,各 债 务 人 之 间无 连 带 关 系 。这 种 做 法 对 保 险 人 较 公 平 合 理 也 较 易 操 作 ,使 各 保 险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对 等 ,也 可 防 止 投 保 人 获 得 不 当得 利 。但 被 保 险 人 却 有 可 能 由于 其 中
重复保 险行为的发生 。 我 国 《 险 法 》 采 用 的是 客 观 说 , 立 法 上 未 划 分 当事 人 的 主 观 心 态 ,但 与 其 他 国家 不 同 的 保 是 ,我 国保 险 立 法 仅 规 定 了投 保 人 要 履 行 将 重 复 保 险有 关情 况 通 知 各 保 险 人 的义 务 ,却 未 规 定 不 履 行 通 知 义 务 的消 极 后 果 ,那 么 投 保 人 在 通 知 与 不 通 知 法律 后 果 相 同 的情 况 下 ,就 有 可 能趋 利 避 害 ,故 意 不 通 知 还 有 机 会 获 得 超 额 补 偿 ,最 终 导致 立 法 规 定 形 同虚 设 。 因此 ,研 究 各 国对 于 善 意
二 、重复保 险合 同效力的立法与学说
各 国对 重 复 保 险合 同 效 力 的立 法 ,基 于 不 同判 断标 准 , 主要 有 主 观 说 和 客 观 说 两 种 。
主观说 以善恶意 为判 断标准 ,以英美 国家为代表 ,认为重复保 险合 同的效 力 ,应 以投保 人或 者被保 险人 的主观心 理是善意还是恶意来 区分 ,从而产生不 同法律效 力。我 国台湾地 区也采 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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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制度才能最大程度地避 免。
( ) 二 有利 于平衡各方利益
重 复 保 险 既涉 及 到 被 保 险 人 、投 保 人 与保 险 人 的多 方 利 益 ,又 涉 及 到 各 保 险 人 之 间赔 偿 责 任
的分摊 问题 ,由此造成 的民事法律 关系也错 综复杂 ,而完善 的重复保险制度恰能很好地平 衡这类
问题 。 设 立 重 复 保 险制 度 的 首 要 目的正 是 为 了 维 护 保 险法 的 宗 旨——填 补 损 失 ,也 体 现 了 最 大 诚 信 原 则 , 因此 ,在 各 国保 险立 法 都 并 非完 全 否 定 重 复 保 险 合 同 效力 的情 况 下 ,构 建 完 善 的重 复 保 险 制 度 有 助 于 体现 保 险 人 与 被 保 险 人之 间 的权 利 义 务 对 等 ,也 有 助 于 避 免 被 保 险 人 由于 串通 其 保 险人 而 获 得 超 额 补 偿 或 是 由于 各 保 险 人 之 间 的推 诿 而 无 法 足 额 补 偿 。
是不 当得利 。或者 ,甚 至抱着 侥幸心理 故意制造保 险事故的发生 ,从而从不 同保 险人处获得超额 的补偿 ,此时便是道 德风 险 。这些 都与保险法 的原理与初衷背道 而驰 ,唯有设立完 善 的重复保
收 藕 日期 l2 1 1— 9 0卜 1 2 作 者简 介 。叶 阁 泽 ( 96 ) 1 8- ,男 ,福 建福 清人 ,硕 士研 究生 ,研 究 方 向为 民 商法 。
中复保 险法律效 力的规定 , 也采用此模式 。 这种 做法对被保 险人的损失补偿和利益保 护 比较充分 ,
但 还 存 有 值 得 商 榷 之 处 ,如 投 保 人 必 须 同时 承 担 多份 保 险 费 ,却 只 能按 比例 得 到 赔 偿 ,代 价 很 大 , 故该做法应视各 国实情而选择 。 2 优 先 赔 偿 主 义 。 以 日本 《 . 日本 商 法 典 》 为 代 表 “ , 即保 险 金 的给 付 按 照 重 复 保 险 合 同成 立 的 先 后 顺 序 逐 一 承 担 ,当 最 先 签 订 合 同 的 保 险人 给付 后 ,仍 然 无 法 弥 补 对 方 的 实 际 损 失 时 ,再 按 顺 序 由后 一 位 保 险 人 承 担 , 并 依 次 类 推 。这 种 做 法 认 为 最 先 签 订 的 合 同是 善 意 的 , 后 签 订 的 才 有 产 生重 复 保 险 的可 能 ,有 利 于 降重 复 保 险 理 赔 的 复 杂 度 ,但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人 的 保 险 金 款 项 主 要 由首 个 保 险 人 给 予 ,之 后 签 订 合 同 的 保 险 人 的赔 偿 责 任 逐 一 减 弱 ,这 样 使 得 各保 险 人 之 间 的 义 务 承 担 存 在 不 公 平 性 。而 且 ,假 如 前 保 险 人 赔 付 能 力 弱 或 者 信 用 度 低 造 成 赔 付 拖 延 ,而 被 保 险 人 就 会 由于 只 能 向后 保 险 人 索 要 前 保 险人 应 付 保 险金 外 的 不 足 部 分 ,而 无 法 及 时 获 得 足 额 赔 付 。
观 说 。英 国认 为 只 要 被 保 险 人 不 是 以骗 取保 险 金 为 目的 ,那 么 其 重 复 保 险 合 同就 是 合 法 的 口。主 观 说 在 司法 实 践 中 ,主 要 从投 保 人 的 后 续 行 为 来 判 断其 投 保 时 具 体 心 态 。签 订 保 险合 同 时 ,假 设 投 保 人 为 了 让 风 险 风 散 与 两 个 以上 的保 险人 签 订 合 同 ,但 并 未 以 非 法 牟 利 为 目的 , 即认 定 为 善 意
保险合 同即为无 效或保 险人不承担责任 。客观说虽在 一定程度 上起 到遏制恶 意重复投保 的作用 , 但是采取一 刀切 的做法 ,一 方面可能损害部分无恶意 的投保人 的利益 ,另一方面也 留下漏洞 ,让 部分有恶意 的投 保人心存侥幸 ,只要 没被发现仍有可能获取超额保 险金 ,一定程度 上也助长恶意
重 复 保 险 (o b ei s r n e 是 指 在 同一 保 险 期 间 ,就 同一 保 险标 的 、保 险 利 益 、保 险 事 故 , D u l n u a c ) 投 保 人 与 多 个 保 险 人 分 别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而 保 险 金 额 总 和 超 过 保 险 价 值 的 范 围 n。 目前 ,我 国 仅
序 发 展 具 有 重 要 的理 论 和 实 践 意 义 。
( ) 利 于避免 道德风险 与不 当得利 一 有
保 险 的 目的 在 于 减 少 个 人 因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而 要 承 担 的 损 失 ,将 损 失 分 摊 到 大 众 。假 如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在 理 赔 时可 以得 到 多 个 保 险人 的补 偿 ,而 获 得 超 出其 损 失 的 补 偿 ,那 么 超 出部 分 便
与恶意重复保 险合 同法律 后果的立法规定很有必要 。
重复保险的法律后果
重复保 险合同的效力直接影 响到双方合 同预 期利益的实现与否 ,可从善 意重 复保 险合 同与恶 意重复保险 合同两类加 以分析 。
( ) 意重复保 险合 同的法律 效力 一 善
善 意 重 复保 险 合 同是 指 投 保 人 主 观 上 无 故 意 或 因重 大 过 失 而 产 生 重 复 保 险 ,如 为 保 险 知 识 匮 乏 ,为 了增 强 保 障 而 重 复 ;单 位 在 不 知 某 职 工 已个 人 投 保 的情 况 下 为 职 工集 体 投 保 ,客 观 造 成 重 复 等 ,投 保 人 并 无 非法 牟 利 目的 。 大 多 数 国家 和 地 区 对 善 意 重 复保 险 立 法 都 予 以肯 定 , 日本 就 规 定 投 保 人 出于 善 意 且 无 重 大 过 失 时 ,可 以请 求 返 还 部 分 乃 至 全 部 保 险 费 。但 在 责任 分 摊 方 式 的 规定上各 国却不尽相 同,主要有三类做法 。 1连 带 赔 偿 主 义 。 以英 、德 为代 表 ,即 若 保 险事 故 发 生 在 多个 保 险 合 同 的保 险 期 内 ,不 论 成 . 立 先 后 均 有 效 ,多 个 保 险 人 要 分 别 按 照 各 自签 订 的保 险合 同金 额 占所 有 保 险 合 同金 额 总 和 的 比例 给 付 赔 偿 ,同 时 各 保 险 人 相 互 对 被 保 险 人 又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德 国就 规 定 了所 有 保 险 人 就 每 一 保 险 人 根 据 合 同条 款 给 付 给 投 保 人 的保 险 金 额 负 连 带 责 任 [3 ̄我 国 《 商 法 》第 2 5 关 于 海 上保 险 73 ]9 海 2条
《 险法》第 5 保 6条和 《 商法》第 2 5条对 重复保 险有所 规定 ,但 内容过 于笼统 ,在实 践中存 海 2 在许 多争议 问题 。随着保 险业的发展 ,重复保 险现象也越来越 多,完 善重复保险制度 也 日趋 紧迫
和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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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 险制度 的 意 义
重复保 险制度 是为 了防止投保 人实施故意重 复投保 ,并 以此来牟取超额 补偿款项 的行 为,它 能够最大程度地抑 制保 险制度 的消极作用 ,又能发挥保 险制度 的积极作用 ,对于我 国保险业 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