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权与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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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平时期如何协调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关系?如何规范警察权以促进社会的安定和谐?笔者主张必须从立法、执法方面对警察权加以规范和控制。

一、警察权的特征

警察权,就是指警察为履行职责而依法行使的强制性方法、手段、措施及其效力范围。警察权作为一种行政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公共权力。

警察权具有权威性。马克思说过:“文明国家的一个最微不足道的警察,都拥有比氏族社会的全部机关加在一起还要大的权威。”警察之所以有这样的权威,不仅是因为有法律赋予的权力,更是因为警察的权力作用在社会生活中得到经常地充分地发挥。

警察权具有特殊的保障性。警察权的行使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在我国,人民警察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和刑事执法力量。当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警察权时,就有较强的制止违法犯罪和控制治安局势的能力。当警察权的行使遇到阻碍时,人民警察可以凭借自身的势力,包括使用一定数量的武器和监管场所等来消除障碍,并且立即对所作用的对象产生法律效力。

警察权的权力行使具有多样性。警察权力的表现形式不仅包括一般行政部门所具有的许可、取缔、警告、罚款等权力形式,还有强制隔离、约束、拘留等特有的人身强制权力、交通管制、紧急处置等治安管理权。

警察权具有自由裁量性。警察权无疑具有法定性,包括主体的法

定和内容的法定。现代国家依法行使警察权已是共识,但成文法的局限性要求给予行政机关必要的自由裁量权。警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也是不可避免的。

二、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对立统一

公民权,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可以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也具有可以要求国家和其他公民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的可能性。警察权代表的公共利益被称作“公权”,公民权通常被称作“私权”,二者是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统一体。公民权是警察权的基础,警察权是公民权的保障。但警察权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会侵犯公民权。

二者的统一体现在警察权的来源和目的上。其一,从来源上看,警察权来自于公民权利的转让。在现代民主制度下,民主意味着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作为一个集合体在国家生活中是不可能直接行使权利的,人民只能通过选举代表参与公共管理,并通过特定的民主程序将自己的某些权力委托给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由公民权利转让而形成的公共权力被委托给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行使的那一部分便是警察权。其二,从目的上看,警察机关的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警察权,其目的就是要保护每一个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当公民的生命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和侵犯时,警察就会通过行使警察权对实施侵犯行为的个人或集团予以制止和打击。

二者对立的原因。其一,警察权是一种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且通常都会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产生一定的限制和影响。任何权力都

可能导致被滥用,而警察权恰恰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性。其二,在权利与权力的相互关系中必须维持一种平衡。当公民权利过于强大时,社会往往处于无政府状态,社会秩序比较混乱,公民权利也得不到保障。所以,只要权力还有存在的必要,它的良性运行就不能不要求对公民的权利有所限制。其三,人民警察和公民在行使各自的权利时,由于审视角度不同,出发点不一致,都有可能形成不同甚至对立的利益主张。因此,二者的矛盾冲突甚至对立都是不可避免的。

三、如何限制与规范警察权

出于维护治安和打击犯罪的需要,警察权比任何其他权利都更具有攻击性、膨胀性、扩张性和侵犯性。因此,各国在对警察权进行配置时,除了考虑警察权应当及时、高效之外,还特别注重对警察权的制约与控制,以防止警察权的滥用。为了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必须对警察权予以规范和限制。

1.立法上,适度控制警察权。在设定权力时就应该适度控制警察权。警察权在社会中的实际运作状态,在相当程度上标志着这个社会的文明发展水平。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在一定条件下成反比关系,警察权力的扩大意味着公民权利的缩小。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原则,警察权的行使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在立法时需对警察权行使的时间、方式、方法、程序、权限、对象予以明确规定。

2.执法上,对警察的自由裁量权应从法律价值上予以控制。在执法上,法有明文规定时,应依法执法。存在自由裁量的范围时,应从法律价值上控制警察权。从历史的经验看,公权力尤其是警察的自

由裁量权过大,对公民无异于就是灾难。因此当多个法益;中突时,是否行使警察权,如何行使警察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第一,坚持人权保障原则。警察权不得以维护社会治安为借口,随意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因为法律存在的终极价值绝非处罚。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警察权界限的情况下,应当对警察权按人权保障的要求进行理解,对与警察权相关联的所有情况都应做出对公民有利的理解。

第二,坚持比例原则。通过对执法手段与执法目的关系的衡量,以及对两者所代表的相互;中突的利益之间的权衡来评价手段与目的是否合乎比例,手段是否是妥当的、必要的以及和法益相称的。在执法中应比较行使警察权所获得的实际利益与相对人受到的实际损害是否合手适当的比例,相对人受到的损害是否是可以忍受的合理程度。即使为了公共利益不得不侵犯个人合法权益,也应当将这种侵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党中央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已明确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正确处理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关系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是非常深远的。因此,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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