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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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8〕114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刻领会《土地登记办法》和《通知》的内涵,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土地登记工作
新颁布的《土地登记办法》,紧密结合《物权法》的贯彻实施,对土地登记提出了许多创新要求。各地要深入研究,准确把握《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和《通知》的要求,深刻领会其基本原则和条文含义,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土地登记工作,进一步增强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登记工作的法律意识,全面提升土地登记的准确性和公信力,努力实现土地登记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使土地登记真正成为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认真贯彻《土地登记办法》和《通知》的要求,健全完善土地登记有关工作制度
《土地登记办法》对土地登记的基本原则、类型、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特别是对土地登记机关的职责和要求作出了新的规定。各地要认真做好《土地登记办法》和《通知》的贯彻实施工作,实现土地登记工作平稳过渡。一是要按照新的土地登记分类,做好相应土地登记工作,建立完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等土地登记制度,规范登记程序。二是要探索建立地籍调查前置与土地登记相衔接的工作制度,研究制定宗地地籍调查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成果资料格式要求,提高地籍调查专业化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三是要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和《通知》的要求,建立有关登记事项询问、实地调查等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对权属证明文件和地籍调查成果审查的能力,健全完善土地登记质量保证体系。四是根据《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明确对土地登记簿法律效力的规定,各地必须健全和规范土地登记簿的填写和管理,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要求,加盖人民政府印章。
三、切实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土地登记规范化水平。
《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的颁布实施,对土地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和《通知》精神,审时度势,切实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一是要从源头抓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仅土地登记的每一个环节要规范,而且要求涵盖土地管理的始终,实现全程、全面的规范化,确保土地登记质量。二是要稳步推进城镇和农村居民点数字地籍调查步伐,加强土地权属核查工作,建立完善地籍数据库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动态更新机制,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奠定基础。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机构和队伍建设。要按照《关于加强土地登记机构队伍建设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土地登记专职机构的组建工作,建立完善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要积极培育和支持土地调查登记代理机构的发展,建立安全、可靠、高效的土地登记服务体系。四是要切实推进地籍管理规范化考核工作。按照年初下发的《2008年全省地籍管理工作要点》,要求到年底累计70%的市、县(市、区)通过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达标考核,各地要明确目标,早抓落实,以地籍管理规范化建设达标考核为抓手,全面提高土地登记规范化水平,促进地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请各市国土资源局将《土地登记办法》贯彻落实情况,于2008年7月10日前报省厅地籍处。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