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架底座管理检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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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机和修井机井架、底座管理与检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井架、底座是钻机和修井机的重要部件,为了确保钻机、修井机安全可靠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所属各型钻机和修井机。

第二章钻机和修井机井架、底座的使用管理第三条井架、底座的使用和维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1、SY/T 5609-1999《石油钻机型式与基本参数》。

2、SY/T5202-2004《石油修井机》。

3、SY/T6586-2003《石油钻机现场安装及检验》。

4、SY/T5025-1999《钻井和修井井架、底座规范》。

5、SY/T6408-2004《钻井和修井井架、底座的检查、维护、修理与使用》。

第四条指重表应符合SY/T5320-2000《JZ系列指重表》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五条开钻前必须对井架、底座安装质量进行验收,并符合SY/T5466-2004《钻前工程及井场布置技术要求》、SY/T6586-2003《石油钻机现场安装及检验》的规定。

第六条井架、底座承载能力的综合评定依据
SY/T6326-2008《石油钻机和修井机井架、底座承载能力检测评定方法》。

第七条井架、底座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应有防止窜动、变形或损坏等措施,严禁野蛮装卸和捆绑。

第八条井架、底座在入库时应清洗干净,外露表面应采用防锈、防腐蚀等措施,并存放在干燥通风、地基平整的地方,地基平面应间隔垫木板或枕木。

第九条井架、底座的修复应由专业厂家进行,所使用的材料要符合原井架、底座制造厂的技术指标。

第十条已经过检测的井架、底座,使用的最大负荷应控制在检测报告中评估的安全负荷内。

第三章钻机和修井机井架、底座检测管理第十一条井架、底座的检测工作由四川科特石油工业井控质量安全监督测评中心或者其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取得集团公司授权资质,必须科学、公正、认真地进行检测工作,对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出具的检测报告能够国际互认,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在检测结束后,应及时将检测报告等资料,书面通知使用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以及钻井队、试油队。

第十四条井架、底座的修理或报废应以检测报告的结论为依据。

第十五条每年年初,钻机、修井机使用单位应向装备处上报本年度钻机检测计划,由装备处进行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在每年的上半年和下半年,分两次将本年度已经检测钻机的检测报告送到装备处备案。

第十七条定期检测周期:
1、新钻机和修井机井架、底座在使用年限达到第5年时,应进行首次检测;在使用年限达到第8年时,应进行第2次检测。

2、井架和底座使用年限超过8年后,每2年进行一次检测。

3、在井架、底座未达到规定的检测时间之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钻机说明书的要求自行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不定期检测规定:
1、井架、底座在使用中,负荷曾达到最大钩载,应进行检测评定。

2、井架、底座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焊缝开裂、弯曲、残余变形等异常现象时,经修复后应进行检测评定。

3、在搬迁、施工作业过程中,井架、底座发生结构性能的损伤和缺陷,经修复后应进行检测评定。

4、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过如摔落、顶天车等事故时,应
进行检测评定。

5、在处理井下事故时,有频繁接近最大钩载的井架、底座,应进行检测评定。

6、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后,应进行检测评定。

7、停用时间达2年以上的井架、底座,再次启用时必须进行检测评定。

8、井架、底座经改装、大修或遭受火灾、硫化氢腐蚀过,必须进行检测评定。

9、经检测机构检测评定为C级的井架、底座,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检测评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的“使用年限”是指设备出厂后不间断日历累计时间。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装备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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