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检察监督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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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检察监督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作出决定授权检察机关担负起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来讲必须要全面履行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目前,检察机关的试点工作已经结束,下一步将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笔者结合以往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实践和试点检察机关积累的工作经验,就检察机关如何构建起健全完善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体系谈点肤浅的看法。
一、检察机关必须要着重从内部构建起健全完善的民行检察监督体系,为切实履行民行检察监督职责提供有力保障
检察机关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是有力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到侵害的重要工作,也是检察机关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检察机关要做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必须首先要在检察机关内部构建和完善检察监督体系,具体来讲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是要构建起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关注和了解民事行政案件线索的监督体系,为有力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到侵害提供充足案源。检察机关要有力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不受到侵害,首先必须要能够及时发现案件线索,这是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首要前提。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人
手较少,有的基层检察院只有2至3名干警负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鉴于目前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人手较少的现状,仅靠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来发现案件线索还是有很大的难度,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都要关注和了解民事行政案件线索,从而从充足的案源保障上有力确保检察机关切实履行好民行检察监督职责。同时,从当前人民群众举报这方面案件线索较少的现状,也很需要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来关注了解这方面的案件线索。从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来看,有的检察机关广泛发动干警关注和了解这方面的案件线索,不仅保障了案源充足,而且也有力地保障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未受到侵害,有的受到严重侵害的通过检察机关采取各种法律手段也都及时脱离了受侵害状态。因此,检察机关要有力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到侵害,切实履行好民行检察监督职责,作为检察机关来讲必须要高度重视构建和完善内部的检察监督工作机制,要制定出台内部各业务部门密切协作的相关制度和措施,使之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浓厚的相互协作氛围,以此形成检察机关的整体合力构建和完善民行检察监督体系,从而为检察机关做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是要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使之积极地为检察机关发现和提供案件线索。检察机关聘请的人民监督员虽然不是检察机关编制内的检察人员,但经检察机关聘请后就负有协助检察机关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职责,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检察机关的编外检察人员。从以往的工作实践中来看,人民监督员在协助检察机关做好法律监督工作中确实发挥了很好的积极作用,为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工
作做了大量的事情,是检察机关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因此,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切实保障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到侵害,作为检察机关来讲也要充分依靠和发挥人民监督员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具体来讲其好处也是多方面的,首先是人民监督员大部分是国家工作人员,政策观念和法律观念比较强,具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强烈责任感。其次,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要求协助的一些工作,他们都是不折不扣地积极协助检察机关予以完成,是一支可以充分依靠的力量。再次,人民监督员作为一支监督检察机关工作的重要力量,也有权监督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可以有权为检察机关发现和提供民事行政案件线索。另外,检察机关依靠人民监督员发现和提供民事行政案件线索,可以大大减少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因人手少所带来的“盲区”,可以有力拓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全覆盖。由此可见,检察机关要构建起比较健全完善的民行检察监督体系,将人民监督员纳入其体系范围也不失是一项很好的举措。从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来看,将人民监督员纳入民行检察监督体系范围,可以有力地帮助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补齐因人手少发现案件线索难的短板,同时人民监督员还能有力地帮助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排除在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时遇到的各种阻力和干扰,使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在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时更有底气,更能够使检察机关在人民监督员的有力支持下切实履行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从而使检察机关以勇于担当的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