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检察监督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民行检察监督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民行检察监督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民行检察监督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作出决定授权检察机关担负起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来讲必须要全面履行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目前,检察机关的试点工作已经结束,下一步将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笔者结合以往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实践和试点检察机关积累的工作经验,就检察机关如何构建起健全完善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体系谈点肤浅的看法。

一、检察机关必须要着重从内部构建起健全完善的民行检察监督体系,为切实履行民行检察监督职责提供有力保障

检察机关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是有力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到侵害的重要工作,也是检察机关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检察机关要做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必须首先要在检察机关内部构建和完善检察监督体系,具体来讲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是要构建起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关注和了解民事行政案件线索的监督体系,为有力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到侵害提供充足案源。检察机关要有力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不受到侵害,首先必须要能够及时发现案件线索,这是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首要前提。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人

手较少,有的基层检察院只有2至3名干警负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鉴于目前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人手较少的现状,仅靠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来发现案件线索还是有很大的难度,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都要关注和了解民事行政案件线索,从而从充足的案源保障上有力确保检察机关切实履行好民行检察监督职责。同时,从当前人民群众举报这方面案件线索较少的现状,也很需要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来关注了解这方面的案件线索。从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来看,有的检察机关广泛发动干警关注和了解这方面的案件线索,不仅保障了案源充足,而且也有力地保障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未受到侵害,有的受到严重侵害的通过检察机关采取各种法律手段也都及时脱离了受侵害状态。因此,检察机关要有力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到侵害,切实履行好民行检察监督职责,作为检察机关来讲必须要高度重视构建和完善内部的检察监督工作机制,要制定出台内部各业务部门密切协作的相关制度和措施,使之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浓厚的相互协作氛围,以此形成检察机关的整体合力构建和完善民行检察监督体系,从而为检察机关做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是要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使之积极地为检察机关发现和提供案件线索。检察机关聘请的人民监督员虽然不是检察机关编制内的检察人员,但经检察机关聘请后就负有协助检察机关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职责,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检察机关的编外检察人员。从以往的工作实践中来看,人民监督员在协助检察机关做好法律监督工作中确实发挥了很好的积极作用,为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工

作做了大量的事情,是检察机关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因此,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切实保障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到侵害,作为检察机关来讲也要充分依靠和发挥人民监督员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具体来讲其好处也是多方面的,首先是人民监督员大部分是国家工作人员,政策观念和法律观念比较强,具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强烈责任感。其次,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要求协助的一些工作,他们都是不折不扣地积极协助检察机关予以完成,是一支可以充分依靠的力量。再次,人民监督员作为一支监督检察机关工作的重要力量,也有权监督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可以有权为检察机关发现和提供民事行政案件线索。另外,检察机关依靠人民监督员发现和提供民事行政案件线索,可以大大减少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因人手少所带来的“盲区”,可以有力拓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全覆盖。由此可见,检察机关要构建起比较健全完善的民行检察监督体系,将人民监督员纳入其体系范围也不失是一项很好的举措。从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来看,将人民监督员纳入民行检察监督体系范围,可以有力地帮助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补齐因人手少发现案件线索难的短板,同时人民监督员还能有力地帮助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排除在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时遇到的各种阻力和干扰,使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在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时更有底气,更能够使检察机关在人民监督员的有力支持下切实履行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从而使检察机关以勇于担当的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浅谈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司法监督

浅谈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司法监督 浅谈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司法监督 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发展受到现有法律框架各种因素的制约,存在案源少、成案低、抗诉弱、改判难、效果差等问题,尤其是检察建议这种诉讼外监督方式,对法院缺乏有效约束力,法院接受与否,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以至在司法实践中作用不大。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仅限于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监督方式的不足,严重制约检察机关民行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民行检察业务的发展遇到严峻考验。如何进一步拓展民行检察工作的空间,改善民行检察监督的外部环境,需要我们注重对强化民行检察工作的对策研究,积极探索机制创新。本文重点探讨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司法监督。 一、民事行政检察建议运用中理论与实践的碰撞 (一)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存在现状 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行政检察业务以来,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检察工作实践中,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抗诉渠道不畅的情况下,注意摸索经验,讲求监督效果,探索出一种与法律赋予的抗诉职能相并行的监督方式——对于一审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证据充足、适用法律不当或存在漏判等问题的申诉案件,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法院再审或另案审理,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能予以纠正和弥补,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有力保证。总结

大全/html/zongjie/ 对于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来说,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包涵着法律监督的内容,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却不具有法定的法律监督形式。它是以非法律监督的形式从事监督的内容,表现为形式与内容的背离。现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审判进行法律监督的唯一手段,是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然而在民事审判中出现的诸如程序方面的轻微违法等一般问题;在执行程序中出现的诸如对判决或裁定的执行极可能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并不能通过这种单一的手段得到解决。 (二)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实践中存在问题之原因探讨 1、现行立法的保守与粗略是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业务难以开展的法律障碍。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在这一方面则显得过本文由收集整理于谨慎、甚至保守,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使得采用和开展民事检察建议工作困难重重。 2、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权力失衡是民事检察工作难以开展的体制障碍。民事检察监督权如何设置,直接关系到民事检察工作的实际效果,关系到具体的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具体运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抗诉权是民事检察监督权最主要的表现方式,但在实践中只不过是引起再审的一个条件,更不要说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权了。且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否采纳以及何时答复,法律未作明文规定。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作为一种法律含义“暧昧”监督方式,法院当然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这种监督

民事行政检察申请监督指南 三折页

板块一申请监督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申请监督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 1、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放弃、变更、补充申请监督事项和理由的权利;其他当事人有承认、反驳申请监督事项的权利; 3、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 4、自行和解的权利; 5、认为陈述笔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二、申请监督人及其他当事人的义务 1、依照受理条件认真制作监督申请书,并留下联系电话; 2、自觉遵守法律,听从检察官的指导; 3、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4、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5、在相关法律文书、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6、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板块二申请监督简明指南 一、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受理条件 (一)申请监督人是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并提出明确的申请监督理由。 (二)当事人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存在错误的; 2、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3、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监督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再审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超过三个月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后,申请人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供的材料 1、监督申请书。须为原件,至少一式两份,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监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及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及负责人等信息;有委托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写明委托人的有效联系方式;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2、证明申请监督事项的有关材料。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应提交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复印件,有原审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交原审判决、裁定复印件;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行为监督的,应提交证明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执行行为违法的相关证据材料。 3、已走完法定前置程序的材料。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应提交已经向法院申请再审的证明材料,包括法院签收申请再审的材料单据、受理文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等;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行为监督的,如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则应提交已经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相关证据材料。 4、申请监督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监督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无营业执照的提交其他能够证明单位身份的证照,证照上需盖单位公章;申请监督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

(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

强化民行检察职能促进依法规范行政 依法行政是指一切行政管理活动都必须遵照法律,依照法定程序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就行政权而言,它是最具扩展性的一种权力,如果缺乏相应的外部监督,各种行政执法行为就有可能发生权力滥用、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危害行政权的现象。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行政执法的有效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这正是我们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的目的所在。 一、当前行政执法现状 当前,我国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一定程度影响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以及和谐社会建设。之所以出现目前这种现状,最根本的症结就是对行政执法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正如孟德斯鸠所说的那样:“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目前,我国正处于各方面社会矛盾涌现、各种利益竞争凸现期。就行政权而言,作为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公权力,权力范围及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如果对行政权缺乏规范和有效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就有可能会发生权力滥用、超越职权等危害行政权

的现象。在征地拆迁、社会保障、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社会管理权行使中出现的一些渎职、侵权等腐败现象,有些已演变为社会热点问题。加强对行政权的规范,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已成为一种强烈的社会呼声。 二、检察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法律监督的法律依据 目前,在我国,行政权被滥用已是不争的事实,其主要表现在于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具有随意性。现行法律体系设计了若干针对行政权的监督制度,如人大监督、行政相对人监督、法院监督,审计、监察监督以及检察机关的监督。人大监督重点在于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权的监督仅限于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而人民法院对行政权的监督则限定于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审计、监察监督则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内部纪律作风方面的督查与处理,其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相对较弱。这些种种制约机制从表面上看,它似乎构筑了几道防火墙,但从多年来的实践得出,其仍凸显出诸多监督的乏力。那么,我们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权进行监督呢? 根据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作出这一规定,一方面阐明了法律监督制度是中国国家制度的一

论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论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刘利宁近年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各类案件中,民事行政案件占90%左右。广大群众对裁判不公的反映,也主要集中在民事行政诉讼领域。每年“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裁判不公问题意见较大。我们认为,要切实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完善和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下面笔者就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制度完善,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缺陷及原因 当前,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与法律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究其原因主要是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且不科学。一方面导致检、法两家在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等方面长期存在较大分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得不到应有的配合,甚至在某些方面受到不合理的限制,职能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监督效果还不理想;另一方面,造成检察机关的执法不够统一,工作不够规范,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监督不当、抗诉质量不高等问题。法律缺陷制约民行检察工作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抗诉范围狭窄,检察机关不能对调解、破产裁定、执行中存在的违法错误进行抗诉,出现法律监督真空。虽然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在其总则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但是在分则只规定抗诉这一种监督方式,而且仅限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还多次以批复文件的形式,排除了检察机关对调解以及破产、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定的监督。司法现状表明,法院排除检察院的抗诉监督,使审判权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容易滋生腐败。从法理上讲,检察机关的监督是全面的、多方位的、立体的、多元化的监督。而法律规定的法律监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运用中的问题和解决思路(一)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运用中的问题和解决思路(一) 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适当运用,加强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作为一种监督方式,毕竟未经立法认可,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难度。它主要表现在:一是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途径,民事诉讼法中无明文规定,两级高院在观念上亦未统一,客观上影响了检察法律监督的效果。二是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运用,缺乏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至今仍处于一种探索状态,实践中难以把握。若运用不当,不但未能达到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而且将有损检察机关形象。本文拟从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在实践中运用的问题,探究理论与实践的“碰撞”,针砭现行监督立法的体制与观念障碍,思考建议立法确认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以期补充和完善现行民事行政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从而达到既大幅度减少抗诉案件,又保证执法严肃、执法公正的目的,更为有效地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后,国家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权力,并在法律中作了明确规定。近10年来,民行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探索性地开展了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取得了一定实效,步履艰难地迈向了新时期的发展。多年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实践证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监督活动中,对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中发生的不合法行为或对具体案件处理错误,以书面形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以利于人民法院自行纠正的一种方式。民事行政检察建议是一种非诉讼形式的检察活动,是在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民事检察权的过程中,基于维护司法公正、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其目的在于改善执法状况,深化执法监督力度,改善行政管理和企业管理。它是民事行政检察权的延伸,兼具监督性和指导性,是一种立体的多方位、多元化的民事行政监督方式。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作为民事行政检察程序中一种重要的非诉讼活动形式,已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独特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立法的缺陷和法律本身对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力的限制性规定,导致立法与司法脱节,最终形成了人民检察院除了对人民法院符合法定抗诉情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权抗诉监督以外,没有可以实现诸如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监督权力的具体途径和手段的立法支持。《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检察监督的立法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当前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仅仅是极为有限的监督,对人民法院整个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制约。本文拟从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在实践中运用的问题,思考建议立法确认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以期补充和完善现行民事行政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从而达到既大幅度减少抗诉案件,又保证执法严肃、执法公正的目的,更为有效地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民事行政检察建议运用中理论与实践的碰撞(一)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存在现状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行政检察业务以来,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检察工作实践中,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抗诉渠道不畅的情况下,注意摸索经验,讲求监督效果,探索出一种与法律赋予的抗诉职能相并行的监督方式——对于一审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证据充足、适用法律不当或存在漏判等问题的申诉案件,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法院再审或另案审理,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能予以纠正和弥补,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对于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来说,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包涵着法律监督的内容,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却不具有法定的法律监督形式。它是以非法律监督的形式从事监督的内容,表现为形式与内容的背离。现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审判进行法律监督的唯一手段,是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然而在民事审判中出现的诸如程序方面的轻微违法等一般问题;在执行程序中出现的诸如对判决或裁定的执行极可能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并不能通过这种单一的手段得到解决。笔者所在的检察院在1996年—2002年间发出民事行政检察建议16件(其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内容摘要:我国法律关于民行检察法律监督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基层检察院履行民行检察法律监督时常遇到困难和阻力,应该强化基层检察院在民行审判中的检察监督职能,除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权外,应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检察建议权、建议纠错权、侦查权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关键词:基层民行检察审判监督改革与完善基层民行检察是全国民行检察监督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工作的主题,更是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中心。但是,近年来,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进展却与这一主题要求相距甚远。由于体制与历史方面的原因,民行检察职能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在全国检察系统正式开展,且很不完善,基层检察院尤其如此。基层院的民行检察工作非常薄弱,远远无法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相比,属于各条业务线最薄弱的部分。[1]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和监督体制上的不完善等原因,使基层民行检察的作用微乎其微。因此,为推进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健康发展,本文仅对基层民行检察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些粗浅认识。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民行检察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地位或者定性问题一直没有被提到应有的高度。法制的不完善是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角色不清的主要原因,但从另一个角度说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中地位不高也是法律对其规定不健全的原因。首先,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仅规定了一种抗诉的监督方式,即只能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法院的上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因此,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能抗诉。从某种意义上说,现行民行抗诉机制不能体现和发挥基层检察院的监督职能。民行抗诉不但形式单一,而且性质上属于事后监督,是一种消极的监督,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降低了法律监督的权威性。[2] 其次,在现有司法程序中,基层检察院不能对确有错误的同级法院生效裁判实行直接的法律监督,只能作为上级检察院的一种协助力量,客观上使其法定职权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也影响了基层检察院的工作积极性。基层院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上级院决定抗诉到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诉讼过程漫长,司法资源耗用大,办案周期长,效率低,当事人得到的往往是“迟到的公正”。这不仅影响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的积极性,也对基层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作用产生了质疑。虽然办案期限在不同的环节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多数案件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当年提、建抗的案件很少在当年见效。从检察机关办理民行申诉案件的法定期限来看,自受理到立案审查期限为1个月,自立案到建议或提请抗诉,审查期限为3个月,这其中还要扣除向法院调卷的时间,因此一件申诉案件从受理申诉到最终结案将历时4个月有余。嗣后如基层院提请上级院抗诉,上级院又需要3个月甚至更长的审查期限,如建议提请抗诉,更要经过两层上级院的法定审查期限,单单累计正常的审查期限,理论上是超过1年。但根据我院建议提请抗诉的二审案件情况来看,从我院受理到法院再审结案一般在3—5年。最为典型的是我院2002年办理的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定作合同纠纷案,原审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80多万余元加工款,我院在受理后经立案审查,认为申诉人甲公司的申诉理由成立,建议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20xx年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此案再审后改判,此案从我院受理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期4年。此外,一些正在办理的抗诉案件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被迫执行和解,而事实上一些被错误执行的案件往往也很难执行回转。上述弊端,无疑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也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再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行抗诉案件应由做出生效裁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但法院对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基本上发回原审法院再审,其结果就是上级检察院抗诉,下级法院再审,基层检察院受上级院委托出席再审法庭,形成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不对等关系。且再审法院与原审法院为同一单位,只是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同,想纠正本院错误裁判的难度可以想象,检察机关正确的主张不易得到支持。总之,基层民行检察在现行抗诉体制框架内难以有所作为。(二)基层检察院对法院最终维持错误的判决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法院对于检察机关抗诉

对建立民行检察监督告知制度的一点构想一一兼析民行抗诉案案源不足的原因及对策.doc

对建立民行检察监督告知制度的一点构想一一兼析民行抗诉案案源不足的原因及对 策- 「内容提要」民行抗诉案案源不足是制约民行检察监督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宣传不力又是造成案源不足的关键所在。要改变绝大多数案件当事人不知民行抗诉为“何物”的现状,要保证所有民行案件当事人知道在认为需要时能通过民行检察监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应当建立完备的民行检察监督告知制度。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进一步加强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民行检察监督在实践中不断发展且日趋完善。从今年两高在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工作报告中所统计的数宇看,近五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民行抗诉案件69392件,应该说,监督工作成效显著。但与同期全国法院审理民行案件2362万件相比,这3‰的抗诉率实在是少的可怜。 当然,笔者并不是希望民行抗诉案“多多益善”,但上述数字以及实践中民行检察监督的现状,实在不容乐观。笔者认为,除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少可操作性等因素外,造成目前这一现状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民行抗诉案源不足,民行抗诉案源的不足源于民行申诉案源的不足,而民行申诉案源的不足又是由于民行案件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民行检察监督职权的了解不足,而造成这一了解不

足的原因,当然是由于我们的民行检察宣传措施不力。虽然近年来检察机关自上而下一再强调民行检察宣传,一再开展民行检察宣传:又是传单又是报刊,又是单位又是乡村,又是咨询又是讲座,能想的都想了,该做的也都做了,但是,宣传效果依然不尽人意,不用说普通百姓,就是机关工作人员,知道民行检察、了解民行检察的又有几个?因此,要在目前人们对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职能知之甚少的现实状况下去解决案源不足问题,也只能是纸上谈兵。 笔者认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民行抗诉案案源不足问题,就必须想办法:保证所有民行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检察机关民行检察监督职权有一个全面的、正确的、及时的了解;保证所有民行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认为诉讼程序违法、裁判不当、权益受损时能够依法向检察机关行使其申诉权。为此,笔者曾构想:可否通过建立民行检察监督告知制度,来解决案源不足问题? 所谓“民行检察监督告知制度”,就是由检察机关制作“民行检察监督告知书”,由人民法院将该告知书依法送达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并由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送达情况实行监督的一项诉讼制度。下面,笔者就建立这一告知制度的具体构想,谈谈一己之见。 一、“民行检察监督告知书”的制作 要想使民行案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检察监督依

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难的原因跟对策

内容提要:本文阐述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法律监督中,没有一部具体、完整而统一的法律来监督法院审判活动,造成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难以监督的因素,通过事实分析,提出了一些如何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保证审判活动公正、合法和维护公民、法人、行政机关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对已生效的错误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查处民事、经济、行政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冤枉裁判的犯罪行为;对审判及诉讼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及建议等。从我们经历的民事行政检察实践来看,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民事、行政法律监督程序未作出具体监督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未就民事行政法律监督问题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因此,检察机关在行使民事行政法律监督的过程中没有一部统一而完整的法律来监督,以致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上存在监督困难因素。对这些因素的产生我们将如何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监督呢?本文就这一问题谈些粗浅认识和看法。 一、现行民事、行政监督难的原因分析 随着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现阶段检察机关有限的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已越来越不适应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督形式单一,强制性不够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是在具体采取何种形式监督问题上,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分别在第185条和第64条规定检察机关对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外,则没有更具体的规定。从法律角度来看,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形式只有唯一的合法的一种,就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 (二)、监督时间滞后,形成监督被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就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这就是表现在所谓的“事后监督”方式。这种监督方式,具有一定的被动性: 首先,不利于检察机关收集证据。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都是一审至二审后的民事行政案件,如果再去收集、调查新证据来证实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绝非易事,而证据的特点要求在收集证据时要迅速、及时,时间久了证据收集就相当困难,对调取新证据与当事人初提交法院的证据之间也难以相互印证,甚至会相互矛盾,这也是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抗诉成功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次,不利于发现和纠正审判中的违法行为,这种监督方式监督的是一审或者二审已生

全市民行检察业务竞赛试题 及答案

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系统岗位练兵暨业务技能竞赛 知识测试试卷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至少一个选项正确,每题1分,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共计15分,) 1、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下列哪些人员:(ACD) A、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 B、证人、书记员 C、鉴定人、勘验人 D、翻译人员 2、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C) A、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B、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 C、向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D、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ABC) A、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B、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C、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D、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4、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ABD) A、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B、追索劳动报酬的 C、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D、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5、符合下列哪些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ABCD) A、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B、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C、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D、原判决、裁定超出诉讼请求的 6、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D) A、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B、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维持收养关系的调解,不得申请再审。 C、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任何调解案件,一旦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都应裁定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D、人民检察院对于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7、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具有下列哪些情形,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不得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ACD) A、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B、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C、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D、已经过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8、下列选项中存在错误的有:(AC) A、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B、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C、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再审 D、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9、下列关于人民检察院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选项,错误的有:(CD) A、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抗诉案件的再审法庭 B、检察人员应宣读抗诉书 C、检察人员应出示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对申诉人有利的证据,并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予以说明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

1、对民事行政抗诉制度引发的热点问题的思考 ●潘万军 (剑河县人民检察院贵州剑河556400) 一、民行检察监督解读及抗诉之必要性 解读检察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史,提出:从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来分析,民行抗诉制度 是在于我国的现实需要而设置的。 二、民行抗诉制度引发的热点问题 作者提出了四个问题: (一)民行抗诉提出抗诉启动再审改变了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结构。 (二)民行抗诉制度减损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既判力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三)民行抗诉制度启动了法院再审程序,违背了诉讼经济原则,增加了诉讼当事人的诉累。 (四)民行抗诉制度,是对民事诉讼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干预。 并对各个问题作出分析。 2、法律监督权:检察权的合理定位 叶建丰(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310012) 河北法学 本文评析了关于检察权定位的七种学说,并从四个角度论证了检察权的本质是法

律监督权。 一、现有学说盘点 关于检察权的性质,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行政权说 (二)司法权说 (三)双重属性说:,检察权有其复杂性,说它是行政权,又有司法权的特征,须保持相对的独立性;说它是司法权,又与行政机关相联系,要受行政权的牵制。 (四)法律监督说 (五)双层属性说:法律监督是检察权的本质属性,司法性、行政性是检察权兼有的属性。 (六)多层属性说:检察权的性质,可以从国家制度结构即宪政结构上分析,也可以从其权力特点和行使方式作出定位。 (七)多元属性说:把握检察权的性质,关键在于摈弃定性中的本位主义倾向,正视将检察权定性为某种单一性质权力所带来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承认检察权具有行政权、司法权、法律监督权等多元化的属性。 二、对几种学说的检讨 (一) 检察权的本质属性不是行政权 (二) 检察权的本质属性不是司法权 (三) 双重、双层、多层、多元属性说没有揭示检察权的本质 三、检察权就是法律监督权 (一) 监督性是检察权与生俱来的品格:从历史角度出发 (二) 监督权是众多国家检察权的重要内容:列举各国的检察制度

检察机关在民行公益诉讼中行使调查核实权的思考

检察机关在民行公益诉讼中行使调查核实权的思考 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中都具有调查核实权。《实施办法》作出的这一规定,为检察机关做好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笔者现就检察机关在民行检察中如何行使调查核实权谈点肤浅的看法。 一、检察机关必须要做好检察建议提出前的调查核实工作,保证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的违法行为和不依法履职情况切实符合实际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明确地规定了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中都具有调查核实权,这为检察机关做好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这也是检察机关在民行公益诉讼中必须要行使好的权力,具体来讲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是要认真做好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不依法履职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为正确提出检察建议提供可靠的第一手资料。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更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

害等行为,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必须要坚决纠正或提起民行公益诉讼的重要职责,其目的就是要责无旁贷地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但是,检察机关要做好民行公益诉讼工作,尤其是在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的违法行为或不依法履职情况要做到既不夸大也不缩小,检察机关就必须要做好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不依法履职的调查核实工作,使之为检察机关实事求是地提出检察建议提供好第一手材料。从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来看,检察机关认真调查核实情况是有力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保障,特别是在民行公益诉讼中调查核实情况就显得更加的尤为重要,其理由是因为被调查的单位都是一些懂政策懂法律的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一旦提出的违法行为或不依法履职情况出现与事实不符的纰漏,必然会遭到相关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的反感或质询,这不但有损于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而且严重影响民行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检察机关要做好民行公益诉讼工作,必须要切实做好提出检察建议之前的调查核实工作,并且要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6条和第33条的规定,深入实地采取各种不同形式切实调查核实好相关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违法行为,以及不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相关证据和有关情况,使之为检察机关实事求是地提出检察建议提供确凿证据及其相关真实情况,以此有力保障检察机关在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的要求得以全面实现,以此使检察机关以更加强有力的监督手段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检察工作调研报告

行政检察工作调研报告 行政检察工作调研报告 下面是我们文秘114的小编给大家推荐的行政检察工作调研报告供大家参阅! 为全面了解我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16年工作要点安排,6月23日上午,县人大常委会傅克主任带领部分常委会委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以座谈、实地察看等形式对此项工作进行了调研。调研听取了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后,就如何提升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水平和检察机关社会公信力、如何加强宣传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社会影响力、如何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问题进行了探讨,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 2014年以来,县人民检察院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检察工作主题,以“严格规范司法、强化诉讼监督、加强队伍建设”为着力点,全面依法履行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职责,推动检察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两年来,共受理各类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198件,从“监督生效裁判、监督民事执行、监督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拓宽渠道广辟案源”四个方面入手,以“抗诉”和“发出检察建议”为主要手段行使法律职权,化解社会矛盾,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成效显著,2015年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量化考评中获得了第三名的好成绩。同时,县检察院还不断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

和水平。着力从“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个方面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注重办案人员思想政治建设和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适应新形势、新变化,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经济社会转型速度加快,民事行政诉讼出现很多新问题、新情况,给检察机关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使当前我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和困难。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宣传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尚未被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所了解,依申请监督的案源相对较少,多数案件没有找到有效法律途径而是直接进入信访环节,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二)检察监督形式和手段有限。目前检察机关民事行政监督检察手段主要是“提起抗诉”和“发出检察建议”两种,“提起抗诉要求再审”的案件占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比重较小,而“发出的检察建议”往往对人民法院没有强制约束力,监督难度较大,效果不佳,客观上削弱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 (三)“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检察队伍力量薄弱。一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范围广、涉及法律法规多,我县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只有两人,且仅一人有办案资格,与担负的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和工作任务不相适应,不能满足工作发展的需要;二是履行新增职能水平需进一步提高。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民事执行、审判程序监督案件相对增多,加

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精选模板

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成立以来,认真履行法律赋于的监督职责,成功办理了一大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在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局限性和人们主观上认识的问题,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仍存在着诸多困难和不足,影响了民行检察监督机制的顺畅运行。对此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分析,以进一步拓展民行检察工作的发展空间。 一、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当前困扰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最主要的问题是法律规定局限性。《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185条至188条对民事抗诉制度作了有一定具体内容的规定,但是却相当的原则和简单,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困难重重,影响监督的效果。 1抗诉权的不完整。民行抗诉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与刑事诉讼中的抗诉比较缺少上诉程序上的抗诉权。这就意味着只能对生效的裁判进行抗诉,而且抗诉至法院裁定再审期间不停止裁定判决的执行。在实践中往往出现检察机关在抗诉期间,申诉人的财产已经被执行,等到法院裁定再审时被申诉人早已不知去向或已不能执行回转,造成了申诉人花 费了大量的时间赢了诉讼却输了钱的结果,直接影响了监督的效果。 2抗诉主体的缺陷。《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二款规定基层检察院只有提请抗诉权而无抗诉权,在实践中出现越是上级院办案任务越重的现象,使上级院民行部门疲于办案,而对应有的领导和指导作用却无瑕顾及;另一方面这种规定导致办案时间冗长,手续复杂,当事人久受诉讼拖累。 3办理抗诉案件程序的缺陷。在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中,借卷的方式与时间、法院受理抗诉后裁定再审的时间、出席再审案件中检察人员的方式等等程序上一直没有具体统一规定,在实践中只有检察系统内部的规定,对法院而言无约束力,而这与些程序与抗诉有着重要的关系,民行检察人员只好花费大量的精力与法院协调,往往协调好这这件事却协调不好那件事,协调好这个人却协调不好那个人,让民行检察人员头痛不已。 (二)、困扰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另一个主要的问题是主观认识上存在的问题 1检察机关的认识。在检察机关承担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监督的职能中,民行检察监督承担了两个方面,但从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却远远比不上刑

工作心得:民行检察建议适用范围和条件

工作心得:民行检察建议适用范围和条件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而且还要肩负宣传法制、教育群众和预防犯罪等法律监督职能,检察建议书就成为行使这一职能的重要载体和形式之一。如何正确使用检察建议,并使其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中发挥更好的作用,本人试从适用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检察建议在民行检察工作中的作用及意义、适用范围和条件、程序设置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适用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 (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208条共三款分别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不同情况下适用抗诉及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因此,检察建议是抗诉监督的前置程序,现在与抗诉同样是具有法律依据的监督方式,并且是人民检察院对非抗诉监督最直接、最灵活的方式。它不象抗诉那样需由下级检察院向上级检察院发出,而是由检察院向同级法院发出。 (二)201X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以外违反法律规定情形,不适用再审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回复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法

院提出。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的,应当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及时纠正。”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申诉案件,发现行政机关有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的行为,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二、检察建议在民行检察工作中的作用及意义 (一)维护司法公正。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案件,在其未作出判决、裁定前,发现可能有错误时,及时通过检察建议书,把问题解决在判决、裁定前。这样做能有效的防止错误判决、裁定的发生,减少负面影响,树立司法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提高监督效率。通常我们办理民事申诉案件,对符合抗诉条件的要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抗诉,上级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做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再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级法院启动再审或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再审。这样,不仅监督重心上移,造成了监督环节的增加、监督效率降低,而且办案周期太长。而检察建议书则不受审级的限制,与做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或上级检察院均可提出。将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形式转化为法院内部监督形式,简化程序,缩短办案时间,既有利于提高司法监督的效率,又有利于检、法两家工作协调,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可以弥补抗诉之不足。 (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检察建议书不仅可以使法院容易接受,改正快,有效防止错误判决、裁定的发生,而且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均可提出,而不像抗诉一,定要在判决、裁定、调解作出后才可以提出。相对而言,检察建议可以更及时有效地维护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减少矛盾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浅议民刑检察监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浅议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壮德 2010年04月12日17:07:11 来源: 【打印】【关闭页面】【返回】 建构和完善民行检察监督制度,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公正和秩序的制度价值,定将对其审判独立、法院权威、司法效率及对当事人私权干预等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对民行检察监督权的进一步优化配置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和现实意义。但由于现行法律对于民行检察权的监督范围规定不够细化,加之法、检工作人员在认识上的分歧,致使民行检察工作开展的难度越来越大。笔者虽然从事民行检察工作多年,但时时都有不同的问题出现。现就结合工作实际对当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作一简述。 一、民行检察监督的重要性及其现状 我国民行检察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合法有效的行使民行检察监督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通过一定的方式、方法予以救济,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以及国家审判机关的威性;有利于维护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和终审判决的既判力,强化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性,而且与现代诉讼理念相契合;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提高,加快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进程。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力。“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工作的主题,更是民行检察工作的中心。但是,近年来,民行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越来越复杂,工作阻力越来越大。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由于经济成份的多元化,社会关系更加纷繁复杂,出现了主体范围扩大化、主体行为自主化、经济关系契约化、国家干预法制化、客体形式多样化的趋势。虽然民商事、行政争讼日益增多,司法不公、错裁错判时有发生,但法律监督机制相对弱化,致使人民群众要求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力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呼声越来越高。另一方面,由于开展民行诉讼监督工作起步较晚,加之立法的不完善和法律规定的缺陷,随着民行检察工作的深入,民行诉讼监督困扰较多,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很难打开局面,也就使现行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缺陷暴露的越来越明显。

工作心得:实施“三五”计划,做大做强民行检察监督

工作心得:实施“三五”计划,做大做强民行检察监督 一、XX自由贸易试验区司法经验证明:加强民行检察监督是自贸区建设所需要的 XX市检察院201X年11月5日在自贸区挂牌设立派驻检察室(法庭同日设立)。主要职能是七项:1、自贸区刑事案件;2、查处自贸区职务犯罪案件;3、履行法律监督职能;4、开展职务犯罪、金融、航运、商贸犯罪预防;5、参与自贸区法律调整制定;6、法律适用特殊性的检察专业建议;7、衔接配合检察内设部门的有关工作。 但是从案件办理来看,又把自贸区案件分在不同的检察院办理。比如虹口区检察院——洋山保税港区内普刑案件;市检察院一分院——海关辑私分局管辖案件;办案职能——浦东新区院、虹口区院、一分院三家分担;监督职能——依托浦东新区院。自贸区检察室主要参与前提调研等工作,没有负担自贸区范围内的全部检察监督职责。 201X年9月,XX自贸区成立一年,带来几个明显的变化:一是企业迅速增多,一年就累计新设各类企业12288户,超过原来XX综合保税区前20年的企业存量8996户。二是人口集聚,自贸区以及周边常住人口明显增加。这两大因素,必然造成纠纷增多,尤其是商贸服务、金融、知识产权、劳动争议、房屋租赁、治安案件,同区域、同类案件上升34.7% 。其中审查批捕、起诉涉自贸区的

盗窃、故意伤害、信用卡诈骗、职务侵占、票据诈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等各类刑事案件55件68人。 在自贸区随后运行的二年时间里,在司法和社会管理层面,出现了几个明显的变化:一是新型、疑难以及自贸区独有的纠纷增多,使得法律与政策的实施面临巨大挑战,特别是民商事纠纷方面,商业保理、各类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等无名合同不断出现,有限牌照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诸多开放领域或者创新项目产生新类型纠纷,国际劳资纠纷中劳动者的保护将更加倾向于适用国际标准。二是法律适用复杂化。自贸区离岸贸易、跨境收付融资、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均体现着自贸区的国际化,我国现行法律、冲突规范、参加的国家公约和缔结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通行规则、一般商事规则等不同层面的“法源”在适用、协调、衔接上非常复杂。三是刑事案件方面,因自贸区制度和管理模式的创新,一部分金融犯罪认定标准发生变化,比如逃汇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自贸区内人民币跨境使用便利化,金融监管相对宽松,不法分子实施洗钱犯罪的成本可能大大降低,发生于较多金融开放和创新领域的自贸区独有的金融刑事案件也会出现。四是行政争议方面,自贸区放开相关管制措施,新增许多事项,导致相关行政争议的产生,同时一口受理、联合服务等举措,使得具体行政主体的确定带来争议。 从自贸区法庭201X—201X年审判白皮书的报告显示,201X年11月至201X 年10月,浦东法院共受理各类涉自贸区案件21,538件,包括民商事案件15,526件、刑事案件602件、行政案件5件、执行案件5,405件。民商事案件中,投资贸易类商事案件3,487件、金融商事案件5,221件、知识产权案件4,209件、房地产案件1,003件、劳动争议案件1,606件。XX自贸区地域面积201X年扩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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