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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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设计

申请注册一家公司,公司章程是必不可少的材料之一,但大多数设立公司的发起人都是委托代理注册公司办理公司注册登记,而代理公司向工商局提交注册资料时,公司章程基本都是采用工商局的格式文本,所有公司的章程大致相同,千篇一律,这样就体现不出公司章程的特别设计,也体现不出公司股东对公司治理的构想,发挥不了公司章程的最佳职能,不能使公司处于高效的运转状态。设定一个合情合理合法和富有个性的公司章程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只有如此,公司才能实现自己的商业目标,并不断实现社会财富的增值。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是法院审理公司纠纷案件尤其是股东权益纠纷案件的准据法。在实践中,大量公司设立时采用工商局的章程格式文本,导致在很多个案纠纷中,因章程无相应规定,而使得纠纷陷入僵局。

股东、董事、高管、债权人、公司、职工等利益主体均与公司章程的内容密切相关。为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价值目标也决定公司章程必定是复杂的。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章程的制定者,应当结合自己的利益和经营管理理念,对公司章程进行个性化设计。

一、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任意记载的事项

指当事人为了防止和解决可能发生的争议和纠纷,自行决定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新公司法对此仅作了提示,具体为:

(一)公司组织机构

1.对外担保(包括担保对象、担保总额、单项担保最高数额)是由股东会决定,还是由董事会决定;

2.股东会除法定以外的职权;

3.股东会召开通知时间是否为提前15日;

4.股东会会议除法定以外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注:特别决议的表决方式,《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者是“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章程切不可将二者混淆。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特别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该规定并不违法,中小股东完全可以充分运用该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董事会除法定以外的职权;

6.董事会除法定以外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7.经理的职权;

8.监事会除法定以外的职权;

9.董事会除法定以外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二)股权转让的方式、程序、限制条件、时间;

(三)股权继承;

(四)公司解散事由;

(五)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

二、公司章程制定中的法律风险

(一)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查阅权”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但是该规定没有明确排除已经转让股份/股权的老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的权利。换言之,老股东在转让股份后仍有权提出查阅公司的会计帐簿和原始凭证,进而决定是否行使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权利。因此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老股东在转让股份后无权查阅公司的会计帐簿和原始凭证,以免产生纠纷。

(二)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转股权”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并对股权转让规则进行了明确。但同时又说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如果公司章程虽未直接规定禁止股权转让,但通过其他条件和程序的设置,使股权转让不能实现,这属于变相禁止股权转让自由,应认定无效。

(三)公司章程中关于“离职强制退股”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有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或解职、落聘的,必须转让全部出资,由公司收购离开公司股东的股份”。

股权非经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不能变动,这样的章程设计条款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四)公司章程中关于“表决强制退股”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有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因离职、退休后,经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可回收股东持有的股权。该章程约定视为无效。

(五)公司章程中关于“约定原值收购”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有公司章程约定,公司章程约定“公司股东因除名、开除等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公司按股东实际认缴的原值收购”。

实质上,股权转让价格应当通过协商方式确定,如果不能协商应当进行评估。上述公司章程约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三、公司章程具体设计

(一)公司治理结构设计,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关系设定

1、合理划分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合理划分,可以有效避免由于董事会权力过大,股东会被董事会架空或

者股东会大权独揽,董事会不能有效行使职权的局面出现。

2、完善监事会的组织方式,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权。

在公司章程设计中,要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明确监事会的职权范围、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和工作保障机制,以实现真正的监督。

3、合理确定经理职权。

新公司法采取了更加理性的处理方式,规定了部分经理职权,同时又明确公司章程可以对经理职权另行规定,公司股东在设计公司章程时,应当充分理解和运用新公司法在确定经理职权上赋予的权力,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需要,合理确定经理职权,划清与董事会职权的界线。

4、合理制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确定和变更机制。

(二)设权与授权规范

股东会职权

董事会职权

监事会职权

(三)限权规范

建立转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制度。原公司法对转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关公司和股东实质利益的重

大事项的决议制度未进行明确,许多公司章程中也没有进行详细规定,这就导致因上述事项所引发的公司、股东、债权人、其他第三方等利益主体之间的纷争时而出现,给公司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四)公司僵局防范条款

(五)公司反并购条款

(六)股东退出条款

新公司法在股权转让和公司回购制度上有很大创新,允许股东在公司章程里调整适用或另行规定。因此,公司章程在对股权退出制度的安排上,应当本着既要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又要兼顾股东合理意愿,平衡股东利益关系的原则,设计出严谨并且操作性强的退出机制。

综上所述,从契约论的角度出发,公司章程可以解释为公司内部关于公司权利义务配置的“关系合同”,因此公司自治实质是“章程自治”。鉴于国内公司章程的现状,有必要进一步提高“章程意识”,通过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增强章程的实用性和有效性,进而拓展公司的自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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