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强制法制度创新梳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行政强制法制度创新梳理
摘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行政基本法的形式对行政强制这一运用极为普遍的行政权进行规范,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进程的又一重要里程碑,其中的很多规定无论是同我国已有法律还是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相比都体现出了独特的创新之处。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背景并从该法的原则宗旨和具体制度两方面入手,对我国现行行政强制制度进行梳理。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创新之处;制度梳理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作为规范行政权力的又一部重要的法律。
在《行政强制法》制定之前,我国的行政强制领域中一直存在着”乱”、”滥”、”软”三大主要问题,因此,立法机关以解决行政强制领域的”乱”、”滥”、”软”为出发点,以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立法目的,制定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蕴含着很多创新之处。
一、在宏观价值导向上的创新
(一)、通过原则性规定明确保护公民权和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
行使行政权是实现国家管理的需要,而行使行政权必然对公民权
产生影响。
行政强制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或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不应行使而行使或应行使而行使不当都会对行政相对人权利造成损害,因此,尽管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但在实践中行政权的滥用所带来的危害远远超过公民以蚍蜉撼树的方式对国家权力的侵害。
基于这种观点,《行政强制法》通过很多原则性规定,强调对公民权的保护和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
具体如下:
第一,明确了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
主要体现在本法第十、十一、十三条,明确了各种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强制权的规定权限,从而从立法层面减少了行政强制”乱”的发生。
第二,明确了行政强制适当原则,作为行政法法理中比例原则在行政强制领域的体现。
该原则在具体条文中体现为[1]:(1)情节轻微的,能不实施就不实施。
(2)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价值应当适当。
(3)行政机关在依法强制执行时,所选择的强制手段应当适当。
首先应当优先使用间接强制手段,包括代履行和执行罚。
第三,明确了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强制中有教育,教育中有强制,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主要体现在第三十五条。
这是这次制定《行政强制法》在原则上的创新。
原因在于,相较于以往立法,如《行政处罚法》,尽管在第五条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规定为《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但并没有上升到立法原则,而《行政强制法》将教育与强制相结合明确规定为立法目的体现了我国在建设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的探索中不断科学、不断进步的立法指导思想,逐步确立了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在立法工作中的中心地位。
(二)、明确相关概念,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强制权,侵害公民权。
在《行政强制法》出台之前,”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以及行政法意义上的”执行回转”、”执行和解”等概念都没有明确的定义,这就使行政强制权的行使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给相对人行使救济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因此,立法机关在制定《行政强制法》的过程中以立法形式将某些概念明确了下来。
纵观《行政强制法》,这种明确概念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具体条文方式规定在文本中。
另一种则是以制度规定的方式将某些概念确定下来。
二、在具体规定中体现的创新
(一)、同以往立法相比,规定更为谨慎严谨详细的程序规范。
在现代法治社会,正当程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成为法律本身的合法性及法律行为能否成立的关键因素之一。
《行政强制法》规定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程序要求。
从中可以看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最基本可分为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并且第二十条对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规定可视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别程序。
《行政强制法》中大篇幅的程序规定反映出行政立法进程中日益占主导地位的尊重人权的价值取向。
而跟《行政强制法》相比,以往
立法如《行政处罚法》中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第三十四条到第四十一条,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相比之下《行政强制法》无疑更为详细。
(二)同国外立法相比,《行政强制法》独创行政强制措施制度并规定了独具特色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1、独创行政强制措施制度。
清华大学何海波教授认为,中国的行政法在婴幼年时期取法东瀛,建国初期吸收苏联,复兴时期五国丰登(该五国为:英美法德日),几乎一直笼罩在外国法的强烈影响之下,但经过上百年、特备是最近二十多年的摸索和简介,中国行政法已经不知不觉形成了自己的品格。
如果说初期行政法学著作,包括名为”中国行政法”的教科书只是纸上谈兵地论述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那么今天的行政法开始具有释义学上的意义。
特别是以《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等一系列法律的颁布为标志,中国行政法已经形成一套概念体系和规则体系,形成认识和解决问题的特定语境。
[2]此次《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更是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架性法律之一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我国《行政强制法》将我国的行政强制的两个下位概念规定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我国没有照搬国外立法经验也没有拘泥于同外国立法趋同的理论,独创了行政强制措施,并且详细规定了如实施的主体、对象、期限、
数额和采取措施后的处理、解除情形。
2、在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规定中保留司法执行体制,并创新规定执行和解制度。
第一,保留司法执行体制。
行政强制执行是确保行政法上义务得以最终履行的担保手段,缺少它,行政行为可能就会变为一纸空文,不会对当事人发生实质性的影响,行政法上的秩序也就无从真正建立起来[3]。
从世界范围看,各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大致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需要借助法院执行的司法执行模式,如,德国、日本等;另一种是由行政机关进行自力救济的执行模式,如美国和法国等。
我国在此次制定《行政强制法》的过程中以专章的形式保留了非诉行政执行制度,规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
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规定既看到司法执行模式在保障相对人权益方面的优越性,又兼顾行政效率,尊重行政案件所具有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点。
第二,创新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
行政权是否适用和解曾在理论界引发过激烈讨论。
此次《行政强制法》在第四十二条规定了执行和解制度,赋予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时候,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并且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如果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当然,若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
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解读》[m],2011年7月第1版,第22-23页[2]何海波:《中国行政法学的外国法渊源》[j],载《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6期
[3]胡锦光主编:《行政法专题研究(第二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11月第2版,第175页
作者简介:王淼(1989--),女,安徽合肥人,安徽大学2011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