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环保经营(201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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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环保经营

非常荣幸有机会和一起与大家分享、学习环保知识,我个人对这方面比较感兴趣,曾参加了几年的环保年会,听取了贺克斌多位教授的环保解读,受益匪浅。也有幸接受了《fm99环保之声-新环保法的解读》的采访,今天呢我也会结合新的环保法对企业的影响,为大家讲解。主要是新环保的新规定,以及企业如何环保经营。

新修订后的《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还就政府、企业公开环境信息与公众参与等方面作出了系统规定。法律条文也从原来的47 条增加到70 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1.1 实行区域流域联防联控 1 新《环保法》特色及其关联政策分析

新《环保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统一标准,既包括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也包括统一的油品质量标准。

根据环保部、发改委、财政部等三部委2012年12月发

布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家实行联防联控的区域至少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珠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13个重点区域(简称“三区十群”)。根据环保部、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等四部委2012年5月发布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国家实行联防联控的流域至少包括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黄河中上游、太湖、巢湖、滇池、三峡库区及其上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等10个流域。

1.2 严究法律责任

1.2.1新《环保法》提出“按日计罚”机制。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同时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2014年1月22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条例规定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和个人加大处罚力度,实行按日处罚,不设上限。2014年3月26日,《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正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修订草案提出提高环境污染企业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实行“按日加罚”,其正式通

过以后,污染企业改正之前将可能“每天罚10万”。

今后国家和地方还会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罚款额度和罚款种类,罚款额度大幅提高,解决以往“环保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1.2.2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或适用行政拘留。新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引入治安拘留处罚。

2013年6月18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提高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实效。新《环保法》又引入治安拘留处罚,出现建设项目“三同时”违规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等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将被处以拘留。

1.2.3追究第三方机构连带责任。新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估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2012年,环保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提出环评单位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监理单位对环境监理报告结论负责,验收监测

或验收调查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因此,若发生企业与服务商勾结、“三同时”造假、监测设备上造假、在运营防治污染的设施或者维护设施时弄虚作假事件,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都需要与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1.3 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新《环保法》新增专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事宜。要求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公开环境信息,及时发布环境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排污单位必须公开自身环境信息,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充分征求公众意见,鼓励和保护公民举报环境违法,拓展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范围。

目前国家致力于推动建立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公民进行违法举报,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是环保工作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方向。

2012年10月30日,环保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上市公司申请核查要主动公开环保相关信息,包括公司及其核查范围内企业名称、行业、所在地、生产及环保基本情况等。

2013年7月12日,环保部印发《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

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同时发布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明确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重点污染源基本情况、污染源监测、总量控制、污染防治、排污费征收、监察执法、行政处罚、环境应急等八大类31小项,同时明确了信息公开时限、信息公开方式和信息发布单位。

2013年7月30日,环保部又印发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方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自行监测工作的公开内容包括: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结果、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和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监督性监测公开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未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原因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年度报告。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2013年11月14日,环保部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进一步加大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的公开力度,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信息的公开范围、公开方式、公开期限、公开内容和生效时间等。

2014年1月2日,环保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指导各地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约束和惩戒企业环境失信行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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