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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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释》第 一条 、第 二条 的规 定 ,认 定不 正 当竞 争行 为 的
(一 )新 《反 法》已经 删 除 “知 名 商品 特 有 ”限定 条 件
称 、网页 等为 不 正 当竞 争 行为 。
上 述关 于新 旧《反法 》中 的“知 名商 品 ”与 “有 一 定
根据 旧《反 法 》及 法 释 [2007]2号 《最 高人 民法 院 影 响 ”之 间关 系 的观 点 ,笔 者认 为 ,“知名 商 品 ”不 能 与
关 于 审理 不 正 当竞 争 民事 案件 应 用 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 “有 一定 影 响”划 等号 ,在 实践 中也存 在 着 明显差 异 ..
修 改 前 和 修 改 后 《反 法 》的 区别 在 于 :一 是 将 旧 《反 法 》第 五 条第 二 款 中 的“知名 商 品 ”这 一前 置 条件 删 除 ,并 在 “商 品名 称 、包装 、装 潢”之前 加 上 “有 一定 影 响”前 置条 件 。二 是在 旧《反法》第 (三 )款 中的“企 业 名称 或 姓名 ”之前 也加 上 “有一定 影 响”。三是 增加 了 擅 自使用 他人 “有 一定 影 响”的域 名 主体部 分 、网站名
2018—9
竞 争执 法
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一定影响’’
董 新 中
摘 要 :新修 订 的《反 不 正 当竞 争法》(以下 简称 《反 法》)重 点 内容 之 一就 是将 原 法条 中擅 自使 用 “知 名商 品”特 有的 商业 标识 的不 正 当竞争行 为修 改为对 “有 一定影 响 的”广 义 商业标识 的擅 自使 用构 成 不正 当竞 争。新 《反 法》虽然删 除 了认 定“混 淆”型不正 当竞争“知 名 商品”的前 置条件 ,但 是 以“有 一 定影 响 ”限定 商品 名称 、包装 、装 潢等 商业标 识仍 然存 在 着立 法上 的冲 突 ,且会 限制对 不 正 当竞 争行 为 的认 定 .使 得 立 法 目的 无法全 面 实现 ,也 与诚 实信 用基本 原 则不相 符 。因此 ,不应将 商 品名称 、包装 、装 潢等 商 业标 识 的“有 一 定影 响”作 为认 定“混 淆 ”型 不正 当竞争行 为 最基 本的要 件 ,应 当 以经营 者 的行 为是 否达 到 “足 以引人误 认 为是他 人 商品或 者 与他人 存在 特 定联 系”作 为认 定“混淆 ”型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 的 最 基 本 要 件
关键 词 :不正 当竞 争 商业标 识 在 先使 用 “有一 定影 响 ” 混 淆
在 司法实践 中经常 出现 这样 的案 例 :原告 指控 被 告 模仿 其 商 品名称 、包装 、装 潢 ,使 用 与其 相 同或 近似 的企 业 名称 .但是 仅仅 由于 原告 证 明不 了 自己在 先使 用 的商 品名称 、包装 、装潢 、企业名 称 等商 业标 识 所标 示 的商 品 为知 名 商 品 ,故 被人 民法 院驳 回诉 讼 请 求 。 这样 的结 果是 造 成 我 国 目前 市 场 中 “混 淆 ”这 种 不 正 当竞争 行 为泛 滥 的重要 因素 之一 。2017年 11月 4日 新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反 不 正 当竞 争 法 》修 订 的重 点 内 容之 一 就 是将 原 对 “知名 商 品 ”特 有 的 商业 标 识 擅 自 使用 改 为 对 “有一 定 影 响 的 ”广 义 商业 标 记 的擅 自使 用构 成不 正 当竞争 。这一 修改 能否 有效 遏制 “混 淆 ”型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泛 滥 ?笔者 认为 ,这 一 问题仍 然 值得 认真 研究 。
为是 一种典 型 的不 正 当竞争行 为 。 1993年 旧 《反 法 》第 五条 规 定 ,经 营 者 不得 采 用
下 列 不 正 当手 段 从 事市 场 交 易 ,损 害竞 争 对手 … … : (二 )擅 自使用 知名 商 品特有 的名 称 、包装 、装潢 ,或者 使用 与 知名商 品 近似 的名称 、包装 、装潢 ,造 成 和他人 的知名 商 品相 混 淆 ,使 购 买者 误 认 为是 该 知 名商 品 ; (三 )擅 自使用 他人 的企 业名称 或 者姓名 ,引 人误认 为 是 他人 的商 品… … 。2017年 修 订后 的《反法 》第 六 条 规定 ,经 营者 不 得 实施 下 列混 淆 行 为 ,引 人误 认 为是 他人 商 品或者 与他 人存 在特 定联 系 :(一 )擅 自使 用 与 他人 有 一 定影 响 的 商 品名 称 、包 装 、装 潢 等 相 同或者 近似 的标 识 ;(二 )擅 自使 用他 人有 一定影 响 的企 业名 称 (包括 简称 、字 号等 )、社会 组织 名称 (包括 简称 等 )、 姓名 (包 括笔 名 、艺名 、译 名 等 );(三 )擅 自使 用 他人有 一 定 影 响 的 域 名 主 体 部 分 、网 站 名 称 、网 页 等 。
一 、 商 品 混 淆 vs商 业 标 识 混 淆 不 正 当竞 争行 为有 广义 、狭 义之 分 。广 义上 的不 正 当竞 争 行 为 .泛指 一 切 违 反善 良风 俗 和商 业 道 德 , 以及 有 关 法 律规 定 而 侵 害诚 实 经 营 者 和广 大 消 费 者 权 益 的行 为 ,包 括 以不 正 当手段 从 事 竞 争 、限制 竞 争 和垄 断 三大类 行 为 。①在 以不正 当手 段从 事竞 争 的行 为 中 ,擅 自使 用 与他 人 商 业标 识 、混 淆商 品来 源 的行
作者 :董 新 中 ,太原 师范 学 院法律 系副主任 。本 文 系“第 七届 市场监 管 优秀 论文 评选”获 奖作 品。
① 毛义涛 、王青松:《反不正当竞争立法 比较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5年第 3期 .第 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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