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束公权力就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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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公权力就是要“有罪推定”

2011年08月17日 09:54:18 来源:山西晚报【字号大小】【收藏】【打印】【关闭】

一名53岁男子与人发生纠纷被打伤后赴派出所报案,在进入派出所4个多小时后,该男子在询问室自缢。警方承认存在一定责任,向家属公布监控录像,称死者是自行进入询问室自缢。家属提出,录像曾被剪辑过。警方表示,这是为了节省家属观看的时间。(8月15日《京华时报》)

警方就录像被剪辑过给出的“节省家属观看时间”的解释,有“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意味。姑且让我们把警方“越俎代庖”的做法,视为的确是为“节省家属观看时间”的善意,但对于死者家属来说,他们真的在乎“节省”这点时间吗更何况,了解事件的真相是死者家属的基本权利,如果家属拒绝警方的“善意”,那么警方就应该提供完整的录像。显然,所谓“善意”禁不起这样的拒绝来“将军”,不过是警方拒绝提供完整录像的说辞。

要解决这一问题其实很简单,只需要对警方进行“有罪推定”即可。既然警方不肯拿出完整的录像,那就让警方直接承担死者家属所怀疑的“直接责任”。法律已经给了警方拿出完整录像“自证清白”的机会,既然警方不愿意或者不积极地抓住这次机会,那么对不起,警方就要接受所有不利于自己的“指控”。

这种直接对警方进行“有罪推定”的做法,是否违背了基本的“无罪推定”原则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这是因为,对于普通人来说,其在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时,永远都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不从法律层面确认“无罪推定”原则,那么就意味着普通人将始终生活在莫名的恐惧之中,总是担心某一个天自己被“有罪推定”了。

“无罪推定”的原则是基于“每个人都是好人”的假设,从这一前提出发,如果要证明某个人有罪,必须通过相互之间互为因果的证据链来证明,否则谁都不能认定某个人有罪。但是,对于公权力的行使来说,这样的原则要变换成“有罪推定”,因为任何权力都是以强力作为后盾的,也因此变得容易被滥用,造成“权力伤害权利”的现象。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有罪推定”来限制权力,既先假设权力是被滥用的,只有权力行使者能够通过各种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才认定其“无罪”。

事实上,对公权力的行使进行“有罪推定”,一直都体现在我们法律的具体规定之中。最有力的例证是,行使权力要遵循法定程序,如果违背了法定程序即是违法行为,这就是一种典型的“有

罪推定”,即先假设拥有强制力的权力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只有其证明自己遵循了法定程序,才能为自己行为的合法性找到依据。

再回到这起具体的案件,由于警方握有强制力的公权力,在其控制范围内的公民,就处于绝对弱势地位,一旦这种情况下出现了公民的非正常死亡,首先要推定是警方造成的,只有警方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其才能撇清干系。可现在,警方连完整的录像都不敢公布,又怎能证明自己的清白呢(志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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