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中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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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刑诉法中制度的完善
【摘要】2012年3月14日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规定》,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颁行实施,根据时代的变化对相关的法条制度做出了很大的调整。
其中变化最大的还是关于刑讯逼供制度、律师辩护制度和证据制度的相关规定。
本文通过探讨我国传统刑诉法中这三方面的现状及出现的问题,指出关于刑讯逼供、证据和律师辩护制度的具体的变化,并且根据这些制度的完善找到正确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新刑诉法;刑讯逼供;律师辩护;证据制度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法律活动的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法律规定,对于规范公民或者政府人员的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能够保障刑法等实体法律规范的正常实行。
但是刑诉法自从颁布以来,基本上没有进行必要的改革,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潮流,必须进行必要的改革完善。
由于传统的刑讯逼供制度、律师辩护制度以及证据制度等制度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因此新刑诉改革势在必行。
一、传统刑诉法中的现状分析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自从1979年颁布施行以来只进行过一次修正,其中的许多内容或者是法律规定仍然保持着上世纪的特色,不能适应时代的进步,也不利于法治网络的构建和法制体系的完善,其中的问题颇多,试举例加以说明:
1、关于刑讯逼供制度
受传统的重刑罚轻证据思想的影响,我国以前的刑事诉讼法在对
待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仅仅是通过刑讯逼供的方式进行,并且办案人员素质低下,观念落后,缺少应有的审问规定,造成办案人员的自主化程度高,刑讯逼供在全国范围内非常普遍。
正如马克思曾说到“中国法里面,一定有笞杖”,非常明确地指出刑讯逼供制度在我国的渊源。
2010年发生在河南的赵作海冤案揭露了刑讯逼供制度的罪大恶极,对于人们的生命健康或者是财产等权利破坏极大。
2、关于律师辩护制度
无论是刑法还是刑事诉讼法,对于辩护律师的规定科目繁多。
例如我国《刑法》第306关于“律师伪证罪”被称为悬在律师头顶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
同样以前的刑诉法对于律师辩护制度也有很大的限制。
对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较晚、严格限制律师阅卷权或者是调查取证的权利,并且对于辩护人的定位不是很准确,这些规定对于律师正常的进行必要的工作时难上加难的,既不利于律师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也不利于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
3、关于证据制度
传统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定过少,不能很好地保障证人的正常的权利,并且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利于规定的正常实行,不能适应实际情况。
对于证据的获得多是伴随着刑讯逼供来进行的,而且经常强迫犯人自证其罪,缺乏必要的法律权威。
并且对于证据的收集工作不专业,证据的种类不全面等劣势严重阻碍了证据制度的发展,背离了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权保障的立法宗旨,不利于开展正常的法律活动。
二、新刑诉法关于刑讯逼供、律师辩护和证据制度的改革
1、关于刑讯逼供方面的改革
首先,刑事诉讼法主要是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下进行的改革,因此必须重视对人权的维护和发展,重视对于人民尤其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保护,实现人人平等。
其次,新刑诉法规定不得强迫他人自证其罪,严格限制了刑讯逼供或者是以其他手段让证人委屈作证,保障了诉讼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正常的诉讼权利。
再次,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保障争取的取得必须符合必要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配合,保障当事人正常的诉讼权利。
最后,规范审问的程序和步骤,对审问阶段进行全程的录音录像,当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将其送入派出所,并且审讯的地点也只能在派出所之内进行,严格依照程序进行,保障形式审讯工作正常的开展下去。
2、关于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
首先,扩大了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进行辩护,保障了律师权利的正常行使,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提高办案的效率。
其次,律师的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利的扩大,规定律师可以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就可以进行查阅卷宗,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最后,保障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会见通信的权利,律师凭“三证”要求会见时,看守所应该及时的安排,在四十八小时之内作出明确的答复。
同时律师可以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向犯罪嫌疑人核证查取有关的证据,切实维护律
师和犯罪嫌疑人正常的权利。
3、证据制度的修改
首先,证据的种类有所扩充,由原来的七种变为八种,增加了电子数据,这是适应新形势的明智之举,同时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侧面程度上扩充证据的范围。
其次,完善了证人制度,规定了证人的保护或者是其他制度,妥善处理好证人和案件之间的关系,促进证人更好的促进案件的完成。
最后,确定检察机关的责任,规定在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重要的举证责任,为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打好坚实的基础。
三、针对新刑诉法的应对措施
1、针对刑讯逼供的应对措施
我们要加强对刑讯逼供等相关制度的实施和监督力度,加大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同时注重审讯人员自身素质的培养,进行合法有效的审讯工作。
2、针对律师制度的应对措施
我们注重对于律师权利的正确认知,既要保障律师权利的正常行使,又要防止其权利的无限扩大化给国家正常的法律制度带来的干扰,使律师能够在正常的法律范围内实现其权利的最大化。
3、针对证据制度的应对措施
我们通过高科技手段注重对证据的调查举证,重证据、重调查、重监督,保障证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转变工作人员的思想观念,提高专业素质,为证据的正常取得打下坚实的基础。
结束语:
新刑诉的修改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的法制进程,为实现“法治国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新形势下对于刑讯逼供制度、证据收集制度或者是证人辩护制度等都作出了极大的变革,契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值得我们的研究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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