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收购日本企业有关法律问题-20150526_fi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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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电饭煲和马桶盖,您还可考虑购买日本的优质公司
----浅谈中国企业如何收购日本企业最近一年来,中国游客赴日抢购电饭煲、马桶盖等家用产品成为热点新闻。

“赴日抢购潮”产生的原因不仅在于人民币的购买力上升和日元的持续贬值,更在于民众对日本产品技术与品质的信赖。

“日本制造”之所以备受青睐,与日本企业的先进技术、严格的质量控制以及人性化的贴心设计是分不开的,这也使得日本企业能够在全球竞争中保持强大的竞争力。

而中国企业恰恰看中了通过收购日本企业以获得日本的技术、品牌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从而提升企业的实力与竞争力。

那么,中国企业收购日本企业时会遇到什么样的问题?又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伟律师和朱登凯律师邀请日本著名的桃尾*松尾*难波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难波修一律师以及事务所的松尾刚行律师共同就以上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并简述如下。

一、日本的外资准入限制
除了日本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中国企业在日本法下都可以享受国民待遇。

中国企业在收购日本企业时,可能面临的法律上的限制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日本《外国为替及外国贸易法》(下称“《外汇外贸法》”)。

《外汇外贸法》规定了外国企业对日本投资时的限制,该法的重要规制对象之一是“对内直接投资”。

在中国企业收购日本企业的情况下,如中国企业取得上市公司10%以上的股权或者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时都属于对内直接投资。

《外汇外贸法》中将“对内直接投资”分为三种:(1)免手续的对内直接投资(不需要进行任何手续);(2)需要事后备案的对内直接投资(投资后需要进行备案),(3)需要提前审批的对内直接投资(投资之前需要进行报告,获得批准后才可以进行投资)。

中国企业收购日本企业的情况,大多数属于第(2)种,还有一部分属于第(3)
种。

对中国企业来说,第(2)种和第(3)种的区别在于其投资的行业。

一般来说,如果投资在敏感行业,则属于第(3)种,需要提前向日本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与中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类似,日本的相关主管部门公开了敏感行业清单,该行业清单内包括武器、航空器、宇宙开发、核能源等制造业、农业、渔业、矿业等资源行业、信息通讯业、运输业以及金融业等等(但是并不是上述行业的所有投资都属于第(3)种,根据情况也可能属于第(2)种)。

所以,中国企业投资前首先需要确认投资的行业是否属于该清单所列的行业,然后按照规定进行事后备案或者提前审批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拟收购公司所属行业,应当咨询有经验的日本律师而不能依靠自己的判断。

另外,即使A公司投资的行业属于敏感行业,也并不意味着其没有投资的可能性。

依据《外汇外贸法》,第(3)种类型的对内直接投资审批通过概率比较高,原则上20天以内,最快的时候5个工作日内就能获得审批。

但值得注意的是,也存在投资项目无法获得审批的情况,现已有英国儿童投资基金管理公司(The Children's Investment Fund Management) 拟取得日本电源开发公司股份股权时日本有关部门决定禁止该收购的先例。

第二,行业法。

除了《外汇外贸法》以外,某些行业的行业法明确规定,从事该行业的业务需要提前审批,而且该审批条件之一是外国股东不得超过某个比例。

譬如,日本《航空法》规定外国股东占三分之一以上的企业不能拿到航空运输事业的许可。

即使某些行业法对此作了限制性规定,也并非所有行业法中规定的比例都是“三分之一”,也有“五分之一”等其它比例,譬如(日本《电视台法》等)。

遗憾的是,日本没有政府公开的关于行业法具体限制规定的清单,所以中国企业需要根据计划投资的行业,查询其对应的行业法来对是否存在限制进行个别的确认
除了上述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上的限制以外,还要注意日本《反垄断法》中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

如果中国企业在日本的营业额超过200亿日元(大概10亿人民币),并且目标公司和其子公司的在日营业额超过50亿日元(大概2.5
亿人民币),那么中国企业在目标公司的股权超过20%或者50%时需要提前进行申报,获得日本反垄断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交易,原则上的审批期间为30天,但按情况主管部门会延长。

现在在日营业额超过10亿人民币的中国企业可能不是很多,但要注意的是,根据日本《反垄断法》的规定,“中国企业的在日营业额超过200亿日元”是指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该企业集团所有的在日营业额超过200亿日元,这一数额是有可能达到的。

因此,在日本进行投资之前,中国企业需要计算其所属集团内的所有企业的在日营业额,来确认其是否达到日本《反垄断法》规定的申报标准。

如果达到规定的营业额标准和股权标准,则需要向日本反垄断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另外,根据全球范围营业额,根据中日两国以外的第三国《反垄断法》,中国企业可能需要向第三国的反垄断有关部门进行申报。

二、中国企业收购日本企业的步骤
中国企业收购日本企业的步骤可以简单总结为:
1)双方初步谈判以后,签订保密协议。

2)中国企业对日本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时从法律、财务以及商
业等多层面研究收购日本企业的风险,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合同。

3)双方签订包括声明与保证条款等的股权转让协议。

4)在该协议中规定的前提条件满足的前提下,进行交割,把股权转让给
中国企业。

如果中国企业想取得日本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根据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规定,中国企业很有可能需要进行要约收购(Take Over Bid)。

即需要提前公布声明,在该声明里明确收购价格,拟收购的股权数量和期间(中国企业可以从20工作日到60工作日的期间内选择公开收购期间)等信息,来邀请目标公司的股东把他们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中国企业。

针对拟收购者的声明,目标公司董事会也通过
公布声明的方式表示董事会的意见,即同意收购或不同意收购。

日本法律没有禁止恶意收购(Hostile TOB),即使目标公司经营者反对,中国企业也可以通过取得多数股东支持收购日本上市企业。

但是,日本公司法和日本的司法实践允许目标企业采取各种各样的应对措施,恶意收购难度比较高。

在一个恶意收购案件,私募基金Steel Partners拟收购日本调味料公司BULL-DOG SAUCE,日本最高法院支持目标公司展开的应对措施,最终收购方Steel Partners败诉。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友好收购还是恶意收购,日本的公开收购程序都比较复杂,中国企业应当考虑寻求专家的帮助。

如果中国企业的目标公司是非上市公司,根据日本《公司法》的规定,中国企业收购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很有可能需要经过董事会的同意。

因此,常见的日本非上市公司的收购手续是,中国企业首先跟目标公司的大股东和经营者进行谈判,取得他们同意以后履行相关的收购手续。

此外,中国企业还需要考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反垄断法》等中国国内法律的有关规定,遵守禁止性规定,履行相应的备案或核准手续等。

如果您对上述内容有兴趣请与王伟律师或者朱登凯律师联系。

王伟律师朱登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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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桃尾*松尾*难波律师事务所于1989年由合伙人桃尾重明、松尾真和难波修一创立,与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作,为中国等全球企业提供收购日本企业有关的代理和咨询服务。

创立合伙人难波修一律师(日本律师/纽约律师)的收购和兼并业务经验非常丰富,曾代理多起外国企业收购日本企业的案件,工作语言为日语、英语。

松尾刚行律师(日本律师/纽约律师)正在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交流,工作语言为日语、英语和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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