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一般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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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一般操作规程发票的使用和治理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

一样操作规程(试行)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一、行政许可的申请

(一)行政许可申请的条件

1、本辖区(市本级)以外到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治理证明,向本辖区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同意税务治理后,方可向本辖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本经营地的一般发票;

2、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3、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托付证明;

4、需提供担保人及其担保书或按照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二)行政许可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名目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异地申请领购发票申请审批表》。各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2、《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治理证明单》;

3、经办人或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4、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的托付证明;

5、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6、提供担保人及其担保书或按照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

二、行政许可的受理

(一)行政许可受理的机构

市本级各主管税务分局全程服务台。

(二)行政许可受理的条件及要求

1、申请的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畴。

关于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2、申请事项属于主管税务机关职权范畴。

关于不属于主管税务机关职权范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填发《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应正确无误。

关于申请材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告知并承诺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的形式。

关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发《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人必须按照法定方式提出。

(三)行政许可受理的初步形式审核

全程服务台应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当场进行初步审核,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受理的条件。

(四)行政许可受理及其期限

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畴,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填发《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一份,填存《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存根)》一份,并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受理人(审核人)”一栏中签名,同时注明收到日期。申请人提供保证金的,应在收款后当场开具《收款凭证》一式两联,其中一联交付申请人。后当即转主管治理科审查。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及告知补正材料通知,应在有关书面凭证中加盖本税务机关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三、行政许可的审查

(一)行政许可审查的机构

市本级各主管税务分局的主管治理科。

(二)行政许可审查的原则

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以书面审查为原则。

(三)行政许可审查的内容

形式性审查的内容:是否“材料齐全、填写完整”,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实质性审查的内容:一是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权益能力和行为能力;二是申请材料填写的是否真实;三是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四是申请人提供的保证人的资格以及保证人出具的担保书内容(担保对象、范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是否符合《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保证金数额是否合理。

(四)行政许可审查的环节及时限

1、主管治理科经办人应当即审查,经确认无误后,在《异地申请领购发票申请审批表》“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一栏中填写有关内容,在同表“税务机关审批意见”栏中“经办人”处签名,并报主管治理科长审批。

2、主管治理科长应当即审批完毕。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在《异地申请领购发票申请审批表》“税务机关审批意见”一栏中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注明审批日期后,转经办人将审批结果同时录入CT AIS运算机治理系统;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讲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益,签名、加盖公章、注明审批日期后即转全程服务台办理。

四、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全程服务台应当即填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转发票治理窗口。

发票治理窗口按照主管分局行政许可决定及核准的内容,发售发票。

(二)不予行政许可的,全程服务台应当即填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陈述、申辩告知书》各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五、附则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本辖区(市本级)外到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并按期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二)外地纳税人在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本辖区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同意税务治理。

(三)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审批,由申请人按照需要办理的事项分次申请、办理许可。

发票的使用和治理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

一样操作规程(试行)

(申请使用运算机开票)

一、行政许可的申请

(一)行政许可申请的条件

1、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托付证明;

3、需提供《一般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4、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

5、若外购或自行开发的需提供自行开发的运算机开具发票软件及使用讲明书。

(二)行政许可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名目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运算机开具发票许可申请审批表》。各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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