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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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 依照规定。 的,依照规定。 • 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 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 人死亡的,按失火罪、 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处罚。 处罚。
3.本法对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某些过失犯罪,采取 本法对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某些过失犯罪, 本法对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某些过失犯罪 了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一般原则, 了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一般原则,有特别规 定的从特别规定治罪。本法另有规定的, 定的从特别规定治罪。本法另有规定的,如:本 法第115条第 款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 条第2款规定的失火 法第 条第 款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 过失投毒罪中致人死亡的; 炸、过失投毒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33条规定的交 条规定的交 通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 通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19条规定的过失破坏 条规定的过失破坏 交通工具等致人死亡的; 交通工具等致人死亡的;第136条规矩的危险物品 条规矩的危险物品 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 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涉 及致人死亡的犯罪等。 及致人死亡的犯罪等。
2.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 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 致人死亡的界限 相同点: 相同点: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都 未预见,而且, 未预见Hale Waihona Puke Baidu而且,对于结果的发生都持有 否定的态度 不同点: 不同点: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是 否应当预见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概念: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 概念:过失致人死亡罪, 概念 为人因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为人因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1)行为人自己的过失行为独立的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发 ) 生因果关系, 生因果关系,如误杀 (2)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他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 )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他人的过失行为, 结果发生因果关系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自己的过失行为,与被害 )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自己的过失行为, 人的死亡结果发生因果关系 (4)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他人的故意行为,与被害人的死 )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他人的故意行为, 亡结果发生因果关系 (5)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的故意自杀行为,与被害 )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的故意自杀行为, 人的死亡结果发生因果关系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和构成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 三、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罪与非罪的界限: 1、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致人死 、 亡的界限 2、与他人拼酒致其死亡,是否构成犯罪 、与他人拼酒致其死亡, 3、如何认定不作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 4、如何确定过失行为与他人死亡的因果关系 、
谢谢! 谢谢!
王哲 任玥霖 李梦琪
二、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1.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罪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 的界限 2.本罪与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的其他过失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的其他过失犯罪的界限 3.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故意伤害(致死) 故意伤害 4.抢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抢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2.本罪构成要件: 本罪构成要件: 本罪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 他人的生命权利; (2)犯罪的客观方面: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 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3)犯罪的主观方面:出于过失,包括疏忽大 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 出于过失, 意和过于自信; 意和过于自信; (4)犯罪主题:一般主体,年满 周岁的具有 犯罪主题: 犯罪主题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根据《刑法》 条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的行 条的规定 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于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过 失致人死亡行为。 失致人死亡行为。 首先,被告人李某负有保护任某游泳时人身安 首先, 全的特定作为义务。 全的特定作为义务。 其次,李某的不作为与任某溺水死亡之间有因 其次, 果关系。 果关系。 最后,李某主观上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最后,李某主观上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案例:被告人李某, 日下午2时 案例:被告人李某,男,43岁。2002年7月5日下午 时 岁 年 月 日下午 被告人李某到被害人任某( 周岁) 需,被告人李某到被害人任某(男,10周岁)家,提出 周岁 要带任某去附近水库游泳。任某母马某告诉李某, 要带任某去附近水库游泳。任某母马某告诉李某,任某 不会游泳,叮嘱李某要照看好他。 时许, 不会游泳,叮嘱李某要照看好他。约3时许,李某带任某, 时许 李某带任某, 徐某(男,13周岁)到达水库,租了三个救生圈,三人 徐某( 周岁)到达水库,租了三个救生圈, 周岁 一起游了一个小时,之后一起上岸休息。休息片刻后, 一起游了一个小时,之后一起上岸休息。休息片刻后, 任某提出再次下水,李某开始不允许,京任某再三要求, 任某提出再次下水,李某开始不允许,京任某再三要求, 表示同意。任某、徐某各带一救生圈下水, 表示同意。任某、徐某各带一救生圈下水,李某与他人 在岸上闲谈,没有照看两人。任某下水游泳不久, 在岸上闲谈,没有照看两人。任某下水游泳不久,因救 生圈脱落而沉入水中,徐某发现后喊叫李某, 生圈脱落而沉入水中,徐某发现后喊叫李某,李急忙下 水施救,但已找不到人。后任某从水中漂出, 水施救,但已找不到人。后任某从水中漂出,被送往医 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为溺水死亡。案发后, 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为溺水死亡。案发后,经过调 李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 解,李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
3.不作为致人死亡不仅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而且也可以 不作为致人死亡不仅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 不作为致人死亡不仅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 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 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 其不作为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否具有故意心态, 其不作为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否具有故意心态,包 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 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尤其要注意这样 一种情况, 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先前意外地或过失地导致了他人死 亡的危险,行为人能抢救而不抢救,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 亡的危险,行为人能抢救而不抢救, 生的,对行为人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 生的,对行为人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更不能认为 是意外事件而认定行为人无罪, 是意外事件而认定行为人无罪,而应对其以间接故意杀人 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再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 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再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出于被 告人的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可能死亡的危险状态时, 告人的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可能死亡的危险状态时,被 告人就负有防止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但他基于 告人就负有防止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上述心理因素,不仅不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 上述心理因素,不仅不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反而一声不 吭甚至一走了之, 吭甚至一走了之,从而导致了被害人因贻误抢救时间而死 亡。
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家属楼前倒车致人死亡案件
• 2005年8月某日上午 时左右,易某从家属楼 年 月某日上午 时左右, 月某日上午7时左右 一楼家中出来,查看楼前通道无人后, 一楼家中出来,查看楼前通道无人后,就驾驶 吉普车倒车出去春被上班。上车后, 吉普车倒车出去春被上班。上车后,易某开门 向后观察,因通道内车的右后方有意电线杆, 向后观察,因通道内车的右后方有意电线杆, 倒车时略向车左回盘,在倒出4到 米处快要接 倒车时略向车左回盘,在倒出 到5米处快要接 近电线杆时,听见撞击的声音,立即停车, 近电线杆时,听见撞击的声音,立即停车,发 现孙某被撞到在地,易谋立即将其送往医院, 现孙某被撞到在地,易谋立即将其送往医院, 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 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孙某系被机动 车辆碰撞头部致脑干损伤而死亡。 车辆碰撞头部致脑干损伤而死亡。 • 问:易谋构成什么罪? 易谋构成什么罪?
1.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 界限 第一,在认识因素上, 第一,在认识因素上,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估 计不同。 计不同。过失致人死亡是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 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 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对可 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 。 第二, 第二,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 人死亡罪, 人死亡罪,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时持一种清新能 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够避免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人对死亡结 果的发生持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 果的发生持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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