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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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培训材料

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代表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其核心问题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问题。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代表法》。

一、关于代表法的制定

为什么要制定代表法?

在代表法颁布施行前,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已有规定,为什么还要专门制定一部代表法呢?只是由于:

1、制定代表法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的。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通过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但是,在代表法制定之前,还缺少一部专门的法律,就人大代表的职权和义务、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对代表监督等问题进行统一规定。在已有的有关法律中,如选举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等,虽然涉及到人大代表的一些权利和义务,也有一些关于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规定,但都比较笼统和原则,未能加以具体化、系统化和规范化。代表法的制定,使现行法律中各种有关人大代表工作的规定更为集中、具体、充实,是完善人大代表制度的重要步骤。

2、制定代表法也是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更好的发挥代表作用的需要。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这在客观上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实际上,由于代

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深入,有些问题已迫切需要由法律加以明确和调整。例如,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开展代表活动时,究竟应代表整体利益还是局部利益问题,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性质问题,以及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对执行代表职务的约束、对代表的监督等问题,都需要有法律加以明确规范。这些问题不解决,势必会影响到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深入开展。代表法的制定,则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制定代表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制定代表法的指导思想是,以宪法为根据,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总结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基本经验,对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中需要和可能解决的问题,作实事求是的规定,使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以保证人大代表能够依法执行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的作用。确定制定代表法的指导思想时,突出强调以下两点:

1、要坚持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即代表法的基本内容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2、要从中国国情出发,总结代表工作的经验,对成功的经验法律化,对执行代表职务中需要和可能解决的问题,作实事求是的规定。

代表法是怎样制定出来的?

代表法是从1989年开始着手起草的。同年9月成立代表法起草小组,着手收集国内外有关代表法、议员法的资料,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制定代表法的意见,研究代表法的基本框架。199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要求抓紧代表法起草工作。在此后不久,起草小组写出代表法讨论稿,发送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和部分法律专家征求意见。同时在济南召开10省市会议,专门讨论、研究代表法讨论稿。此后又多次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各级人大代表和各方面意见,对讨论稿反复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室会议也多次讨论、研究了代表法的讨论稿,并进行了修改。

1991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报送的代表法草案。代表法草案经过九易其稿,先后于1991年12月、1992年2月提请七届全国人大第23次、24次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代表法草案又进行了修改。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决定将代表法草案提请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在七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审议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3月30日召开会议。又对代表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提请大会主席团审议。

1992年4月1日,七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3次会议以全票通过了法律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和代表法草案,决定将代表法草案提交大会审议。1992年4月3日大会通过了代表法,并于当日由国家主席令第56号予以公布实施。

代表法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人大代表工作的经验总结和进一步规范的标志。它的成功制定与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长期经验积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积极支持和高度配合也是密不可分的。

二、介绍第一章总则部分

代表法共有六章44条,总则是规章条件的最前面的概括性的条文。

第一章总则共有六条。第一条讲的是立法目的与依据;第二条讲的是代表的地位;第三条讲的是代表遵守宪法、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协助宪法、法律实施的义务;第四条的内容是代表联系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义务;第五条内容是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第六条是关于执行担保职务的内涵和保障。

这章除了第一条讲的是代表法的立法目的与依据,其他五条都是关于人大代表。

这一章我认为主要理解以下几个问题:

1、我国人大代表制度有哪些特点?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现行的人大代表制度概括地说,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①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

②人大代表实行兼职制;

③人大代表实行任期制;全国、省、市、乡人大代表都是五年任期了

④坚持集体行使权力。也就是通常说的“集体有权,个人无权”。

⑤委托制。目前,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要选举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作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可以说是代表把一部分权力,委托给常委会来行使。

⑥港澳特区的全国人大代表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开展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

2、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我国宪法对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有着诸多内容的规定,但是在行文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表述。代表法作为一部专门规定人大代表问题的法律,首先研究了人大代表的地位问题,并对这一带有根本性质的问题做了明确表述。代表法第二条中明确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一条文明确表述了人大代表的地位。

1、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那么人民群众如何来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力呢?宪法规定人民群众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并由人民群众选出来的人大代表组成权力机关来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也就是说,人民群众把自己的权力委托给了人大代表,这些受人民群众委托的人大代表集合在一起组成了权力机关,并集体行使国家权力,因此,他们当然是这个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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