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6 果酒、配制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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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103.6—2010
果酒、配制酒(露酒)
2010—07—13公布2010—08—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果酒、配制酒(露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范畴
本规范适用于果酒、配制酒(露酒)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专门情形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畴包括果酒、配制酒(露酒)。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生产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专门情形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专门情形(或缘故)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2.2 产品种类
2.2.1 果酒分类
2.2.1.1 安静果酒
a. 干果酒
b. 半干果酒
C. 半甜果酒
d. 甜果酒
2.2.1.2 起泡果酒
a. 高泡果酒
b. 低泡果酒
2.2.1.3 特种果酒
2.2.2 配制酒(露酒)分类
2.2.2.1 按生产工艺应包括:浸泡法、热回流法、复蒸馏法、渗漉法、配制法。
2.2.2.2 按添加物来源分为
a.植物类配制酒(植物类露酒)
b.动物类配制酒(动物类露酒)
c.动植物类配制酒(动植物类露酒)
d. 其他类配制酒(露酒)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果酒
以新奇水果或果汁为原料,经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含有一定酒精度的发酵酒。
3.2 配制酒(露酒)
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已改变了其原有酒基风格的酒。
3.2.1植物类配制酒(植物类露酒)
利用植物的花、叶、根、茎、果为香源及营养源,经再加工制成的、具有明显植物香及有效成分的配制酒。
3.2.2动物类配制酒(动物类露酒)
利用食用动物及其制品为香源及营养源,经再加工制成的、具有明显动物有效成分的配制酒。
3.2.3动植物类配制酒(动植物类露酒)
同时利用动物、植物有效成分制成的配制酒。
3.2.4其他类配制酒(露酒)
除上述以外的配制酒。
4 企业规模划分
按照果酒、配制酒(露酒)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形,生产企业规模以果酒、配制酒(露酒)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2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酒类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方法
GB/T 5009.48 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9 发酵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T 5009.141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
GB 10343 食用酒精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
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QB/T 1981 露酒
QB/T 1983 山楂酒
QB/T 2027 猕猴桃酒
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许多于50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不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3000mL,且许多于6个包装单位。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许多于抽取样品量,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
所抽取样品中2/3为检验样品,1/3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纳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纳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通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纳的样品。
6.3样品处置
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进行签封。运输时应幸免强烈振荡、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物品和污染物混贮、混运。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有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果酒、配制酒(露酒)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打算抽查的产品,如打算抽查“果酒、配制酒(露酒)”,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果酒、配制酒(露酒)销售总额;打算抽查果酒,应记录对应的被抽查企业的果酒年销售总额。
7 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7.1.1果酒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