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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熏制现场弥漫着一股浓浓的硫磺味
硫磺熏制生姜
用 硫 磺 熏 过 的 生 姜
硫磺熏制生姜
左侧颜色比较鲜艳的就是硫磺姜
硫磺熏制生姜
商贩们为了让生姜看起来颜色都比较好看,也 更容易卖上价钱,就对差一些的生姜使用硫磺 熏制。一斤硫磺差不多可以熏制一千斤左右的 生姜。
熏制过的生姜比没有熏制的生姜,每斤相差四 毛钱左右。一千斤下来就是400块钱,而商贩 只需要付出三四块钱的硫磺钱。
销售、运输病死猪肉案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接报后立即组织县农委、县 卫生局、县商务局、县畜牧局等部门赶赴现场, 对叶某违法事实进行了认定 并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予以没收所有病死猪肉及其产品, 并作无害化处理和处以1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 罚
销售、运输病死猪肉案
销售、运输病死猪肉案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 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 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 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 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硫磺熏制生姜
硫磺熏制食品会发生一系列化学反应,容易对 人的肠胃造成刺激。 如果食用的是被工业硫磺熏过的食品,还会对 人的神经系统造成损害,轻者会出现头昏、眼 花、全身乏力等症状。 长期食用,则会导致眼结膜炎、皮肤湿疹等, 严重的还会影响人的肝肾功能。
硫磺熏制生姜
购Baidu Nhomakorabea生姜要做到一闻、二尝、三看 一闻,就是检查生姜的表面有没有异味或硫磺 味。 二尝,是用手抠一小块放在嘴里尝一下,姜味 不浓或味道改变的要慎买。 三看,是指正常的姜较干,颜色发暗,“硫磺 姜”较为水嫩,呈浅黄色,用手搓一下,姜皮 很容易剥落。而且掰开之后,里外颜色差别较 大。
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例
硫磺熏制生姜
陕西西安又爆出了使用硫磺熏制生姜的“潜规 则”。 “硫磺姜”估计占西安市场60%左右 在9月27日,西安市的工商部门在对西安的一 家大型蔬菜副食交易中心检查时,发现在生姜 交易区许多商贩在摊位前摆的生姜和摊位里面 放的生姜都有明显的不同,显眼处摆放的,颜 色都比较亮,而商贩身后放的生姜看起来颜色 要暗一些。
2009年8月14日,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市 工商局的报告,某小区发生一起违法使用食品 添加剂将大青枣加工成红枣的案件。 现场查明李某用糖精钠、甜蜜素等添加剂加工 新鲜大青枣。
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大青枣案件
其加工过程是将新鲜青枣用开水浸泡后使其表 皮变红,然后放入加有糖精钠和甜蜜素的水池 内,浸泡一段时间后捞出放入冷库保鲜销售。 现场查封成品、半成品及原料共计7000多公斤 。 过量食用会造成血小板减少,酿成急性大出血 等直接身体危害。
硫磺熏制生姜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 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 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 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 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市农委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规定: 责令李某停止加工、销售该产品,并予以销毁, 没收违法所得920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工商局对当事人无照经营以及擅自动用、转 移被查封财物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人民币1000 元。
销售、运输病死猪肉案
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该县鸦滩派出所电话 通报,叶某轻型货车上装有疑似病死猪肉及其 产品,准备送到怀宁县石牌镇陈某家出售。 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勘验和 询问,车上装有47头病死猪肉和8编织袋内脏 及头蹄,共计1615公斤,均无检疫合格验讫印 章。
硫磺熏制生姜
第四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 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 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 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 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大青枣案件
销售、运输病死猪肉案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 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 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 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 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 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 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
销售、运输病死猪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年1月1日)第二 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 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 定的。
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大青枣案件
处理意见: 鉴于本案加工的成品枣仍以鲜果形式销售,其 违法添加糖精钠、甜蜜素的行为 违反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规范》;同时该 经营户涉嫌无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应 由市农业和工商两部门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 法》以及工商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大青枣案件
《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 )第二 十八条第五、第六款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 食品 :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 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 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 的肉类制品;
销售、运输病死猪肉案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 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 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