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改革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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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改革与反思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制定农村政策的基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逐步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国共产党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各方面采取措施,促进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值得我们深思。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制定农村政策的基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尊重广大农民的探索和创造,逐步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
一、新时期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确立
中国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中国共产党一直把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农村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和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1982年第一个中央1号文件及随后几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用不同的政策语言对包干到户的生产经营责任制作过描述。1986年中央1号文件正式提出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为了适应农户成为农村基本经营单位的事实,《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提法改为“家庭承包经营”,并强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必须长期坚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2008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改革最重要的制度性成果。”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
由开始的“大包干”,到后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再到“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党中央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表述的嬗变,表明了不同时期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重点的不同,也反映了农村改革30多年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自身不断稳定和完善的过程。
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回顾30年的农村改革,围绕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党中央一直致力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核心,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农村推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以来,中共中央通过了一系列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政策措施,以保障农户从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中获得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及长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改革初期,中国共产党放宽农村政策,允许社员承包土地,实行各种类型的农业生产责任制。但是,广大农民仍然担心党的政策变化,担心承包的土地被收回。为了使广大农民看到政策的稳定性,198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了一系列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政策措施,比如延长土地承包期15年,坚持土地调整的“大稳定,小调整”原则。此后,中共中央致力于完善土地承包办法,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政策措施和方法。
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将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为了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改革思路,并且要求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广大农民确
实拥有了长久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再担心土地承包关系的变动。
(二)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增强集体统一经营层
农村改革以来,基于对家庭承包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两者之间相互促进的关系的认识,中国共产党一直把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作为两个经营层次的结合点,把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作为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一项重要措施。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从加强制度建设的高度,明确提出了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的改革思路。要求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提出了“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要求。2010年中央1号文件更是对家庭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的发展方向提出要求,强调家庭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推动统一经营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
(三)深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改革,促进适度规模经营
尽管1982年中央1号文件禁止农民的承包地流转,但是试图通过承包土地尽可能连片并保持稳定以实现土地集中和规模经营。土地承包关系基本确定之后,随着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一些地方产生了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要求。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中共中央的土地政策中已有关于土地使用权流转方面的内容。不过这时的土地使用权流转仅限于转包一种形式。上世纪90年代,中央正式提出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改革思路和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也由转包一种形式扩展到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等多种形式。此后,更加注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改革政策和措施也越来越具体和细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改革取得一定威效。到2008年底,全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达到1.09亿亩,占农户承包耕地总面积的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