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基本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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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承包合向的订立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决议·兼顾国 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一)农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农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发包方当事人和承包方
当事人。
1·发包方。
①属于全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果建立有 全村村民都参加的区城性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将土地承包 给村民经营。②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 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将土地 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没有集体经济组 织的·由相应村民小组作为发包方,将土地承 包给其成员经营。③属于全乡(镇)农民集体 所有的土地·由乡(镇)某体经济组织经营或者 作为发包方发包经营。
二、土地延包政策
(一)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二)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的政策
1·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 年,指的是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集体土地实行家 庭承包制度,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
2·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 基础上进行的。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 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将 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 产队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 已经做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承包期限不 足30年的;要延长到30年。
具体来说进行土地调整的条件是:
①对承包的土地的调整是在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进行 的,而不能进行大范围、全局性的调整。
②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的调整应当是适当的调整,不得 做不适当的调会议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村民会 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的,不行进行承包土地的调整。
续
④对承包土地的调整在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法 定人数的同意后·还必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 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只有同时符合以上 四个条件的,才能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 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
续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 员承包经营以外,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 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与本集体经济组 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一样,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 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能将承包的土地用于从事种 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而不得用于 其他目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 人承包经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应当与发 包方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 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 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同于本集体经济组织 的成员承包经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续
2、对随意提高土地承包费,收回部分承包地高 价发包,或者脱离实际用行政命令的办法技规 模经营而强行从农户手中收回"责任田”等做法, 要坚决予以纠正。农民要求退回的·应退还给农 民承包经营。
3·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农民自愿将部分“责任 田”的使用权有偿转让或交给集体实行适度规 模经营,这属于土地使用权正常流转的范围, 应当允许,但必须明确农户对集体土地的承包 权利不变。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要坚持在 自愿、有偿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不得以任何理 由强制农户转让。
农业基本经营制度
第一节 农业双层经营体制 一、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
双层经营体制
(一)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的形成及其法律地位的确立
(二)家庭承包经营是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
1·家庭承包经营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 2·家庭承包经营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
2·承包方。
农业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 的成员和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 营体制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农村基本经营制 度,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就是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农民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 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为30年。需要指 出的是〈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的 期限为30年,这是一个原则,是不能违反的,
续
(四)关于"机动地"和"土地承包费”管理的政策 1· 严格控制和管理“机动地”。 2、延长土地承包期和进行必要的“小调整",不得
随意提高承包费·
第二节 农业承包合同管理
农业承包合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经 营者签订的明确双方在农业生产、经营和分 配申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管理农业 承包合同,是稳定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 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 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 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
4,延长土地承包期后,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 合同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农户颁发由县或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三)关于"两田制"的政策
中央不提倡实行"两田制”。没有实行“两田制”的 地方不要再搞,已经实行的必须按中央的土地承包 政策认真进行整顿。 1·对原来为了平衡农户负担而实行的"动账不动地"形 式的“两田制",无论是"口粮田"还是"责任田",承 包权都必须到户,并明确30年不变,不能把"责任田 "的承包期定得很短,随意进行调整。
续
3·承包土地“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进 一步来说,一是“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 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二是 不得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 三是"小调整"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 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四是绝对不能用行政命 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 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