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行政不作为之国家赔偿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LegalSystemAndSociety

2009.1(上)

浅述行政不作为之国家赔偿责任

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一种重要的行为状态。行政不作为的违法同样会给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于其具有巨大的现实危害性,所以必须从理论上准确界定行政不作为概念,深入的剖析行政不作为产生的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关键词

行政不作为

国家赔偿

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25-02

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同样会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行政不作为结合行政机关所负有的法定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而言,呈现出合法与不合法两种状态。在我国,要求国家对违法的行政不作为负赔偿责任,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责任体系,并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在我国提倡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更应该强调行政主体对法定职责的积极履行和及时地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如果行政主体经常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对各类违法行为该制裁的不制裁,对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该保护的不保护,这既不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也有损于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约翰・奥斯丁认为,只有那种“对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才是法律。

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首先,行政不作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行政主体主要是各级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行政公务人员主要是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中执行公务的人员,行政机关委托组织中执行公务的人员,还有行政机关直接委托的个人。其次,从法律拟制的前提看,行政不作为必须以存在“作为义务”为前提。并且“作为义务”来源于法律对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职权和职责的规定。没有法定作为义务的存在,则无行政不作为。第三,从不作为的状态看,必须是不作为主体能够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所谓能够履行是指不作为主体具有履行法定职责的能力、条件和时间,在客观上完全能够履行其法定职责。第四,行政不作为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的外在表现形式虽然是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没有行使法定职权,这一点与作为行为必定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有所不同,但它依然是一种行政行为,有学者认为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因而对行政

相对人权利、义务依然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二)行政不作为的危害

行政不作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必然对法律所保护的法律关系构成侵犯,其危害性是明显的。

2009.1

(上)

LegalSystemAnd

Society

度,使我国真正成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国家。目前《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国家负赔偿责任,可以理解为立法不完善,或制定《国家赔偿法》时理论依据的局限性所致,而不能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由而关闭行政不作为由国家负赔偿责任的大门,不对现行不完善的法律进行修改。这种过于保守的思想,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会产生不利影响。

三、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政不作为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应当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在这里,我们认为,行政不作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行政不作为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的行政不作为可以构成行政侵权。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而没有履行的违反行为。此定义主要有以下两层含义:首先,行政不作为违法必须以行政主体具有法定义务为前提。这种法定义务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行政作为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的行政组织法,各行政机关都有法定职责,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应尽到保护的职责;对于行政主体而言,其义务即是其职责,而行政主体的职责必须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这是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其次,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的不履行法定义务表现为,行政主体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迟延办理。如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临人身权、财产权遭受侵害时,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

第二,行政不作为行为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害是引起国家赔偿的前提。国家赔偿意义上的损害,是指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赔偿是法定赔偿,目前只对人身和财产所造成的直接的、物质的损害有明确的赔偿规定,对于间接损害和精神损害《国家赔偿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做出具体规定。

第三,相对人的损害与行政不作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对于这种因果关系,有人认为,“凡不作为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则不作为行为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凡不作为行为只是损害得以扩大的外部条件的,则不作为行为主体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是由于行政主体

不履行对相对人所负的作为义务而构成行政侵权的,因此它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要行政主体违背了对权利人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并因此导致其损害,且权利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受偿的,我们认为存在行政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

五、结语

世界各国虽然在赔偿的范围和限制上规定各有不同,但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这是世界行政法发展不可阻挡的大趋势。在我国建立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势在必行,必须紧跟世界发展趋势,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

注释:

方世荣.论具体行政行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2

页.姜明安主编.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第322

页.[德]契布尔长・豪伊尔.从案例分析看公职员责任法.行政法学研究.1993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