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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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社[2008]116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08.06.26
【实施日期】2008.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8]116号二00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劳动保障局: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指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
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自愿参保缴费、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的补助以及政府补助等形成的基金,主要用于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实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地区也可用于参保城镇居民门诊医疗支出。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原则上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执行,参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核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一体化管理的,可以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制度,也可以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制度执行。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城镇居民缴费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
城镇居民缴费收入是指参保城镇居民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有条件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