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报刊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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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应具有以下专业技术资格:(1)中共中央、国务院主办的刊物,省级党委和政府机关刊物,其社长、总编辑应具有副编审以上(含副编审)的职称,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2)地区(市)党委、政府机关刊物,其社长、总编辑应具有副编审以上(含副编审)的职称,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3)各种专业技术类刊物,其社长、总编辑应具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务,或相应专业职称。
出版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刊号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刊号管理;不得将刊号和经济创收指标等承包到编辑部或个人,不得在异地设立编辑机构。
《夜郎文学》编辑部于2003年1月在广州成立办事处,代理《夜郎文学》杂志的发行和广告,并为杂志组稿。2007年9月,该办事处未经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夜郎文学》变更为《热读》,并改变了办刊宗旨,其代理业务已质变为变卖刊号,编辑部已不能正常履行终审程序,在管理上严重失控,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贵州省新闻出版局依法对《夜郎文学》作出停刊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夜郎文学》编辑部认真整改,相关责任人必须作出书面检查。
2、创办报刊的资格由行政部门认定。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列明主办单位资格,而只是规定“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行政部门审批时还要考虑是否符合关于出版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这样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创办报刊就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我国在1997年、2000年和2003年三次调整报刊结构,主要手段之一就是调整主办单位资格。
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必须具有中国国籍,必须是主管、主办单位的在编人员,必须具备行为端正、道德品质良好等素质。有刑事犯罪记录、违法记录和劣迹表现者,受过重大行政纪律处分者不能担任社长、总编辑(主编)。党政部门的离退休人员不得在报纸、期刊等出版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除政府所办用于发布政府信息、免费赠阅的公告、公报等期刊外,党政部门的公务员不得与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业人员混岗。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
2007年6月16日、7月16日、8月16日,一份名为香港《社会新闻报》,并在报头处标注“获中国政府特许在内地发行之报刊”的报纸连续3期对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法案件进行报道,对法院办案横加指责。自称该报社长、首席记者的高扬还多次策划、组织、指使一些不明真相人员在营口、北京等地闹事,《社会新闻报》被依法取缔。
每种报刊有一份“登记证”,使用一个“国内统一刊号”,这是报刊合法出版的凭证,只能用来出版这一种报刊,这就是一证一报(刊)、一报(刊)一版(版本)。登记出版的是哪一种报刊,就只允许出版这一种报刊,既不允许不出版这种报刊而去出版另外的报刊,也不允许在出版这一种报刊的同时再出版另外的未经登记的报刊以及其他出版物。
报刊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不允许随意变更。变更主办单位应由主管单位向审批机关申报,变更主管单位应由原主管单位和拟接管的主管单位分别向审批机关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擅自变更主办单位、主管单位是违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应受到行政处罚。
报刊出版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社委会、编委会、编辑室、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均为报刊出版单位的内部管理机构,不能作为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
出版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供稿单位或个人索取和收受各种费用(如审稿费、编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费、校对费等),不得索取和收受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等;不得在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经营活动中索取和收受回扣或提成;不得为不法书商提供证明材料和办理有关手续,以掩盖买卖刊号的非法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他人名义支取稿费、编审费、校对费等费用。
一、申请创办报刊出版单位
《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出版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有符合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出版单位,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所主持的报刊被停刊整顿者,报刊被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多次警告批评而不纠正者,其负有直接责任的社长、总编辑应调离社长、总编辑(主编)工作岗位,并不得再担任其他报刊的社长、总编辑(主编)。
报刊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具备任职资格的,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建议主管单位尽快更换任命新的负责人。
四、报纸出版评估论证制度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报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报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报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与报刊出版单位之间必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能是挂靠与被挂靠的关系。报刊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应是主办单位所属的在职人员,禁止将出版单位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报刊出版单位在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下负责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保证报刊编辑、出版、印刷、发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3、报刊直接或间接地隶属于一定级别的党政机关。全国报刊,特别是报纸和新闻类期刊,就纳入国家政权体制之内,以保证所有报刊都有确定的上级领导以及相应的共产党组织进行领导和管理。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往往通过主办单位、主管单位来规制报刊。
三、报刊主要负责人管理制度
报刊主要负责人应在任职前或任职当年或任职后半年内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在证书有效期满的当年应再次参加岗位培训。
报社社长、总编辑应具有以下专业技术资格:(1)中共中央、国务院主办的报纸,省级党委机关报,其社长、总编辑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的新闻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五年以上编采工作经历。(2)地区(市)党委机关报,其社长、总编辑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的新闻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3)其他报纸,其社长、总编辑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的新闻专业技术职称。
报刊主管主办单位任命时政类报刊负责人,除按干部任免程序履行审批、符合任职资格和岗位条件外,还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地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填写任职资格备案表。中央单位报刊主管部门任命时政类报刊主要负责人,除按干部任免程序履行审批外,还应向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填写任职资格备案表。
报纸出版评估论证制度,指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对报纸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对报纸的创办或重大变更事项的审批实行可行性论证及评估的管理制度。
申请创办报纸或变更已办报纸的重要登记项目,须由申请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经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评估《论证报告》,并将《论证报告》、审核意见和《评估报告》作为审核决定审批事项的重要依据。
主管单位是报刊出版单位创办时的申请者,并是该报刊主办单位(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办单位的则为主要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管单位,在中央应是部级(含副部级)以上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是厅(局)级以上单位;在自治州、设县的市和省、自治区设立的行政公署,应是局(处)级以上单位;在县级行政区域,应是县(处)级领导机关。
五、报刊刊号管理制度
国内统一刊号,是按1989年1月,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建立的“中国标准刊号”制度设立的。中国标准刊号由一个以ISSN为标识的国际标准刊号和一个以中国国别代码CN为标识的国内统一刊号两部分组成。国内统一刊号结构形式为CN包括登记号/分类号,报刊登记号由地区号(两位数)和序号(四位数)两部分组成。序号由报刊登记所在地的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分配,各地区刊号范围一律从0001—9999,其中0001—0999是报纸的序号,1000—4999是期刊的序号,5000以上暂不使用。国内统一刊号由报刊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分配,在发给批准登记的报刊社的报刊登记证上注明,获得国内统一刊号并属公开发行范围的报刊可再申请国际标准刊号。
主管单位、主办单位不能履行职责或违反规定,致使出版单位丧失继续举办条件,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登记。
(二)报刊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制度分析
报刊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是保障“党管媒体”体制的独特设计,可作如下解析:
1、报刊国有。报刊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制度表明在我国办报、办刊主体只能是有达到一定行政级别的上级主管机关的“单位”,没有上级领导单位的同人报刊、民办报刊是不允许存在的。报刊必须由单位申办,而这个单位必须是有上级主管机关的,这只能是国有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科研、教育等国有事业单位,还有少数国有企业。个人和私营企业不可能有上级主管机关,不能申办报刊。
主办单位决定不再履行职责,应及时用书面形式报告其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并由主管单位直接履行主办单位的职责;主管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决定该出版单位停办或另行指定新的适当的主办单位;逾期仍没有合格的主办单位,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
主管单位决定不再履行职责,应作出停办该出版单位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即注销登记。出版单位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又不代替清偿,主管单位应决定其停办,并书面报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依法进行清算。
第十一章报刊行政管理
目前规范报刊出版活动最高位阶的法律文件是《出版管理条例》。与《出版管理条例》配套的有关新闻出版管理活动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报纸出版评估论证制度试行办法》《报纸期刊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办法(试行)》、《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关于规范报纸期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通知》《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
报纸出版评估论证制度适用于以下申请事项:(1)报纸的创办;(2)已经批准出版的报纸作下列重大变更事项:变更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变更报纸名称、变更办报宗旨或出版业务范围的单项变更或多项变更。高校校报创办或变更以及报纸因地名改变或主管、主办单位更名而变更报纸登记项目不属此列。
申请报纸创办或变更的单位须按照报纸出版评估论证指标体系的要求进行论证,填写《论证报告》,随申请书等其他文件一道,报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二、报刊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
(一)报刊主办单位、主管单位与出版单位的关系
主办单位是指报刊出版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主办单位所办报刊的专业分工范围,应与主办单位业务范围相一致。主办单位所办报刊的办公场所应与主办单位在同一城市或同一行政区域。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办出版单位,应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主要的主办单位以及相应的主管单位。
凡是以管理费、刊号费或其它名义收取费用,出让国家出版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利,给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刊号和办理有关手续,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按买卖刊号查处。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地购买刊号并参与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活动;购买刊号从事的出版活动均属非法出版活动。
六、报刊依法出版制度
(一)内容合法
报刊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报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刊不得刊载禁止内容。报刊开展新闻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刊载虚假、失实报道。报刊发表或者摘转涉及国家重大政策、民族、宗教、外交、军事、保密等内容,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报刊发表新闻报道,必须刊载作者的真实姓名。报刊出版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报刊使用语言文字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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