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场所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与供给分析_郑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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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监管场所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
在我国, 被羁押人员的医疗卫生服务由监管场所所属的 管理部门, 如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 负责组织提供、管 理, 而公共卫生部门不直接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场所内 部设立医疗卫生机构, 有自己的医疗卫生人员, 在卫生行政 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为被羁押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3.1 政府是筹资主体
4 存在的主要问题
4.1 存在有病得不到及时有效诊治现象 相对于一般人群, 被羁押人群有着巨大的卫生服务需
要, 但由于卫生服务供给总量有限, 供需矛盾大。卫生服务 的利用存在着诸多的限制, 卫生服务需要难以得到有效满 足, 导致一些病患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医治, 小负担发展成 大负担。并随着被羁押人员的陆续释放, 监管场所的负担变 成社会的负担。 4.2 医疗服务质量低、效果差
《中国卫生经济》第 27 卷 第 3 期( 总第 301 期) 2008 年 3 月
公共卫生
监管场所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与供给分析
郑振玉① 孟庆跃①
关键词 监管场所 被羁押人员 卫生服务需求 卫生服务供给
中图分类号: R197.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 0743(2008)03- 0041- 02
Chinese Health Economicsr . 2008
用; 第二 , 由 于 被 羁 押 人 员 比 较 “顺 从 ”, 对 其 进 行 疾 病 筛 查和治疗的依从性比社会一般人群更好; 第三, 由于数量 大、人员集中, 实施各种预防、治疗干预措施的单位经济成 本很低, 与等其回归社会后再采取外展措施相比, 能够节省 大 量 的 社 会 资 源 [5]。
监管场所环境封闭, 人群集中、密度大, 易于使被羁押
· 42 ·
人员产生紧张、抑郁等不良情绪。
5 对策建议
5.1 筛查与监测 监测被监管人群中疾病的现患率、患病率, 收集健康相
关资料, 用于决策者计划、实施和评价卫生工作。对主要的 传染性疾病如性病、结核病、艾滋病以及肝炎等疾病, 以及 慢性病、精神病进行筛查, 及早发现病源和高危人群, 建立 数据信息系统, 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有 关信息。 5.2 提高供给能力和水平
参考文献
1 Roy W. World prison population list (sixth edition)[R].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Prison Studies, King’s College London - School of Law, 2005. 2.
全国在监狱、劳教场所等羁押场所有大量的警察、工 人、医务人员等工作人员, 每天有难以计数的成千上万的探 视人员进出监管场所, 如果防护不当, 这些人可能会被感染 上各种传染性疾病。 1.3 降低回归社会后的疾病负担
被羁押人员中的大多数最终将回归社会。他们所携带的 传染病源会成为影响社会公共卫生的危险因素, 他们所患各 种疾病会成为社会沉重的疾病负担, 社会将为此付出巨大的 成本。
罪犯、劳教人员在被羁押期间享受免费医疗, 由监管场 所向需要医疗服务的被羁押人员直接提供或向社会购买医疗 服务, 所需费用由各级财政补贴给供方, 即羁押场所管理部
· 41 ·
监管场所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与供给分析— ——郑振玉 等
门。原则上, 监管场所不允许被羁押人员到社会上自费购买 医疗服务或药品, 也不允许其家人为其送医送药。但在实际 工作中, 由于监管场所难以承受高昂的医疗费用, 有的地区 为保障被羁押人员获得有效的医疗服务, 允许其向社会直接 购买医疗服务或药品, 也有的地区的监狱正在探索建立罪犯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完善筹资机制[9]。 3.2 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低
加大投入, 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 激励监管场所提供医 疗卫生服务。各监管场所配备医疗卫生管理和医疗技术人 员, 配备必要的医疗仪器设备, 购置必要的药品, 提高卫生 服务水平, 或直接向地方医疗卫生部门购买医疗服务, 保障 被监管人员能够获得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5.3 促进对卫生服务的利用
开展相关的政策性和实施性的研究, 发现影响卫生服务 利用的各种限制性因素, 并提出相关的对策措施。开展健康 教育, 提高被监管人员利用卫生服务的主动性和依从性; 简 化就医程序, 提高现有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开展巡诊活 动, 主动发现病源并开展诊疗工作。 5.4 促进监管场所与卫生部门之间开展强有力的合作
明确被监管人员的健康保障是政府部门的责任, 监管场 所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此应有明确的认识。国家卫生 部、公安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应从社会角度而不是本部门 角度出发, 研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建立激励机制、制约机 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明确各有关单位的职责, 建立有效的合 作, 提高监管场所的卫生服务保障水平。
目前, 全世界估计约有超过 900 万罪犯或违法人员被羁 押在监狱、看 守 所 等 不 同 类 型 的 监 管 场 所 内[1]。 在 我 国 , 不 含拘留所、妇教所、劳教所以及强制戒毒场所羁押、收容的 违法犯罪人员和嫌疑人员, 仅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监狱在某 一时点 上 的 被 羁 押 人 员 估 计 超 过 150 万[1]。 被 羁 押 的 违 法 犯 罪人员大多贫困, 社会经济地位低、受教育程度低、医疗卫 生保障条件差, 其传染性疾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各种精 神疾病的患 病 率 均 高 于 社 会 一 般 人 群[2]。 但 由 于 监 管 场 所 本 身所具有的特殊性, 这些被羁押人员的卫生问题易于被人们 忽视。但事实上, 监管场所医疗卫生防疫对社会公共卫生不 仅有重要的影响, 并且对促进社会的疾病预防控制也是一个 良好的机遇[3]。 从 社 会 的 角 度 分 析 被 羁 押 人 员 的 卫 生 服 务 需 求和监管场所的卫生服务供给, 可以发现通过提高被监管人 员的健康水平, 有利于全社会的疾病控制, 减轻社会的医疗 卫生负担。
2 被羁押人员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2.1 传染性疾病患病率高 结 核 病 是 威 胁 监 狱 罪 犯 的 最 严 重 的 传 染 性 疾 病 。 2002
年 底 , 全 国 在 押 罪 犯 活 动 性 肺 结 核 患 病 率 为 1 251/10 万 , 是全国平均水平的 3 倍。其中, 东北地区疫情最高, 患病率 高达 2 311/10 万[6]。人口 密 度 大 、 流 动 性 大 是 结 核 病 在 监 狱 流行的重要危险因素。艾滋病疫情在劳教场所十分严重。全 国劳教人员艾滋病平 均 感 染 率 为 5%, 单 位 试 点 部 分 吸 毒 问 题 严 重 的 省 ( 区 、 市 ) 劳 教 人 员 中 达 到 20%以 上 , 个 别 劳 教 所 感 染 率 高 达 50%, 全 国 监 狱 ( 不 含 新 疆 地 区 ) 服 刑 罪 犯 中 艾 滋 病 疫 情 平 均 为 0.46%。 丙 型 肝 炎 、 乙 型 肝 炎 是 威 胁被监管人员的重要疾病。特别是因吸毒被羁押的人群中, 肝 炎 的 患 病 率 高 达 60%以 上 。 梅 毒 、 淋 病 等 性 传 播 疾 病 患 病率较高, 主要分布在被羁押前有卖淫、嫖娼行为的人群 中。 2.2 慢性病患病率高
除个别地区、少数监管场所外, 全国监管场所医疗卫生 组织管理能力、医疗卫生资源水平和医务人员技术水平都远 低于社会一般水平。第一, 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是监所管 理工作的一部分, 必须服从于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和提高 被羁押人员教育改造质量的总目标, 缺乏独立性, 不是决策 机关的优先考虑的问题, 缺乏有效的领导和重视。第二, 政 府财政拨款补贴没有做到专款专用, 且难以覆盖医疗服务成 本, 缺乏合理的补偿机制, 同时由于实行供方付费机制, 并 且对医疗经费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 导致监管场所缺乏提 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意愿, 对医疗卫生工作投入严重不足。第 三, 监管场所医务人员的第一身份是警察, 必须首先完成作 为警察的职责, 缺乏对医疗技术相应的晋升、奖励, 缺乏激 励机制, 导致对医疗技术的进修学习非常匮乏。 3.3 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主要方式 3.3.1 入监 ( 所) 体检。监管场所对新收押、新收容的羁押 人员进行体检, 开展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筛查, 对患有 严重病的, 按照规定不予接收或转院治疗。 3.3.2 因病 ( 伤) 就医。羁押期间, 因患病、受伤, 经主动 求医或被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发现后, 由监管场所医务人员 进行相应诊断、治疗。 3.3.3 转 诊 治 疗 。 对 病 情 严 重 、 监 管 场 所 没 有 诊 断 治 疗 条 件, 但受法律程序约束又无法办理保 ( 所) 外就医的, 转诊 到监管系统的中心医院或社会公共部门开办的医疗机构。 3.3.4 保外就医。对病情严重的, 符合办理保 ( 所) 外就医 条件的, 按照程序依法予以监外执行。 3.3.5 开展健康教育。利用讲座、观看宣传片、知识竞赛等 形式, 向被羁押人员宣传健康知识。
高血压、心脏病等新脑血管疾病在老年罪犯中患病率较 高, 而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的患病率在全部羁押人 员 中 都 呈 高 发 的 趋 势 [7]。 2.3 精神疾患严重
部分被羁押人员有自杀、自残倾向, 吸毒成瘾所导致的 各种精神障碍 问 题 严 重[8]。 大 量 的 被 羁 押 人 员 都 有 某 种 精 神 障碍, 如精神分裂症、精神病 ( 如偏执性精神病、感应性精 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病等) 、心理障碍 ( 如人格障碍、进 食障碍、睡眠障碍、性功能障碍、性变态等) 和神经症 ( 如 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癔病、神经衰弱等) 。江苏省的 一 项 调 查 显 示 , 罪 犯 精 神 病 患 病 率 为 11%, 明 显 高 于 社 会 一般人群。
事实上, 因为各种疾病患者或高危人群数量大并且集 中, 监管场所为社会疾病预防与控制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机 会。第一, 对原本在社会上非常需要医疗卫生服务、但难以 有效利用医疗卫生服务的人来说, 监管场所能够促进这种利
① 山东大学卫生管理与政策研究中心 济南 250012 作者简介: 郑振玉( 1976- ) , 男, 司法部劳教局主任科员, 博士在读; 主要研究方向: 监管场所的卫生服务管理、艾滋病防治及戒毒治 疗; E- mail: sifabu@126.com。
2 Lars M, Heino S, Ralf J. Health in prisons, a WHO guide to the essentials in prison health [R].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Regional Office for Europe, 2007.43- 73.
由于供方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意愿和能力不足, 对医务 人员的行为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措施, 导致医疗服务 的组织管理制度不健全, 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较低、效果 差。如在结核病防治中, 不能对病例实行规范治疗, 导致有 的病例迁延不愈和耐药问题的产生。 4.3 过度利用、滥用和不利用
被羁押人员常常以各种理由要求就医, 以调节枯燥的监 管生活, 甚至一部分被羁押人员采取伪病、诈病的手段逃避 劳动和教育。一部分慢性病患者常年要求诊治, 导致就诊率 极高, 使有限的医疗资源超负荷运转。还有一部分患病的羁 押人员, 拒绝寻求和接受任何医疗诊治, 原因包括丧失生活 信心、 “破罐子破摔”和企图监外执行逃避制裁等。 4.4 监管环境的影响
1 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社会意义
1.1 维护被羁押人员的健康权 被羁押人员是一类曾经有过违法犯罪行为的特殊人群,
但作为公民, 其健康权和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仍然 应该得到保障[4]。 由 于 多 种 原 因 , 各 种 性 病 、 艾 滋 病 、 结 核 病以及肝炎等传染性疾病可能会在被羁押人员中传播, 心脑 血管疾病、癌症以及营养缺乏等一些严重的慢性非传染性疾 病正在威胁他们的生命安全。在监管场所为被羁押人员组织 提供基本的、必要的医疗卫生服务, 提高其健康水平, 是维 护被羁押人员的健康权和生命权的必然要求。 1.2 保护易感人群
在我国, 被羁押人员的医疗卫生服务由监管场所所属的 管理部门, 如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 负责组织提供、管 理, 而公共卫生部门不直接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场所内 部设立医疗卫生机构, 有自己的医疗卫生人员, 在卫生行政 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为被羁押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3.1 政府是筹资主体
4 存在的主要问题
4.1 存在有病得不到及时有效诊治现象 相对于一般人群, 被羁押人群有着巨大的卫生服务需
要, 但由于卫生服务供给总量有限, 供需矛盾大。卫生服务 的利用存在着诸多的限制, 卫生服务需要难以得到有效满 足, 导致一些病患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医治, 小负担发展成 大负担。并随着被羁押人员的陆续释放, 监管场所的负担变 成社会的负担。 4.2 医疗服务质量低、效果差
《中国卫生经济》第 27 卷 第 3 期( 总第 301 期) 2008 年 3 月
公共卫生
监管场所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与供给分析
郑振玉① 孟庆跃①
关键词 监管场所 被羁押人员 卫生服务需求 卫生服务供给
中图分类号: R197.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 0743(2008)03- 0041- 02
Chinese Health Economicsr . 2008
用; 第二 , 由 于 被 羁 押 人 员 比 较 “顺 从 ”, 对 其 进 行 疾 病 筛 查和治疗的依从性比社会一般人群更好; 第三, 由于数量 大、人员集中, 实施各种预防、治疗干预措施的单位经济成 本很低, 与等其回归社会后再采取外展措施相比, 能够节省 大 量 的 社 会 资 源 [5]。
监管场所环境封闭, 人群集中、密度大, 易于使被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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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产生紧张、抑郁等不良情绪。
5 对策建议
5.1 筛查与监测 监测被监管人群中疾病的现患率、患病率, 收集健康相
关资料, 用于决策者计划、实施和评价卫生工作。对主要的 传染性疾病如性病、结核病、艾滋病以及肝炎等疾病, 以及 慢性病、精神病进行筛查, 及早发现病源和高危人群, 建立 数据信息系统, 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有 关信息。 5.2 提高供给能力和水平
参考文献
1 Roy W. World prison population list (sixth edition)[R].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Prison Studies, King’s College London - School of Law, 2005. 2.
全国在监狱、劳教场所等羁押场所有大量的警察、工 人、医务人员等工作人员, 每天有难以计数的成千上万的探 视人员进出监管场所, 如果防护不当, 这些人可能会被感染 上各种传染性疾病。 1.3 降低回归社会后的疾病负担
被羁押人员中的大多数最终将回归社会。他们所携带的 传染病源会成为影响社会公共卫生的危险因素, 他们所患各 种疾病会成为社会沉重的疾病负担, 社会将为此付出巨大的 成本。
罪犯、劳教人员在被羁押期间享受免费医疗, 由监管场 所向需要医疗服务的被羁押人员直接提供或向社会购买医疗 服务, 所需费用由各级财政补贴给供方, 即羁押场所管理部
· 41 ·
监管场所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与供给分析— ——郑振玉 等
门。原则上, 监管场所不允许被羁押人员到社会上自费购买 医疗服务或药品, 也不允许其家人为其送医送药。但在实际 工作中, 由于监管场所难以承受高昂的医疗费用, 有的地区 为保障被羁押人员获得有效的医疗服务, 允许其向社会直接 购买医疗服务或药品, 也有的地区的监狱正在探索建立罪犯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完善筹资机制[9]。 3.2 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低
加大投入, 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 激励监管场所提供医 疗卫生服务。各监管场所配备医疗卫生管理和医疗技术人 员, 配备必要的医疗仪器设备, 购置必要的药品, 提高卫生 服务水平, 或直接向地方医疗卫生部门购买医疗服务, 保障 被监管人员能够获得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 5.3 促进对卫生服务的利用
开展相关的政策性和实施性的研究, 发现影响卫生服务 利用的各种限制性因素, 并提出相关的对策措施。开展健康 教育, 提高被监管人员利用卫生服务的主动性和依从性; 简 化就医程序, 提高现有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开展巡诊活 动, 主动发现病源并开展诊疗工作。 5.4 促进监管场所与卫生部门之间开展强有力的合作
明确被监管人员的健康保障是政府部门的责任, 监管场 所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此应有明确的认识。国家卫生 部、公安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应从社会角度而不是本部门 角度出发, 研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建立激励机制、制约机 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明确各有关单位的职责, 建立有效的合 作, 提高监管场所的卫生服务保障水平。
目前, 全世界估计约有超过 900 万罪犯或违法人员被羁 押在监狱、看 守 所 等 不 同 类 型 的 监 管 场 所 内[1]。 在 我 国 , 不 含拘留所、妇教所、劳教所以及强制戒毒场所羁押、收容的 违法犯罪人员和嫌疑人员, 仅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监狱在某 一时点 上 的 被 羁 押 人 员 估 计 超 过 150 万[1]。 被 羁 押 的 违 法 犯 罪人员大多贫困, 社会经济地位低、受教育程度低、医疗卫 生保障条件差, 其传染性疾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各种精 神疾病的患 病 率 均 高 于 社 会 一 般 人 群[2]。 但 由 于 监 管 场 所 本 身所具有的特殊性, 这些被羁押人员的卫生问题易于被人们 忽视。但事实上, 监管场所医疗卫生防疫对社会公共卫生不 仅有重要的影响, 并且对促进社会的疾病预防控制也是一个 良好的机遇[3]。 从 社 会 的 角 度 分 析 被 羁 押 人 员 的 卫 生 服 务 需 求和监管场所的卫生服务供给, 可以发现通过提高被监管人 员的健康水平, 有利于全社会的疾病控制, 减轻社会的医疗 卫生负担。
2 被羁押人员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2.1 传染性疾病患病率高 结 核 病 是 威 胁 监 狱 罪 犯 的 最 严 重 的 传 染 性 疾 病 。 2002
年 底 , 全 国 在 押 罪 犯 活 动 性 肺 结 核 患 病 率 为 1 251/10 万 , 是全国平均水平的 3 倍。其中, 东北地区疫情最高, 患病率 高达 2 311/10 万[6]。人口 密 度 大 、 流 动 性 大 是 结 核 病 在 监 狱 流行的重要危险因素。艾滋病疫情在劳教场所十分严重。全 国劳教人员艾滋病平 均 感 染 率 为 5%, 单 位 试 点 部 分 吸 毒 问 题 严 重 的 省 ( 区 、 市 ) 劳 教 人 员 中 达 到 20%以 上 , 个 别 劳 教 所 感 染 率 高 达 50%, 全 国 监 狱 ( 不 含 新 疆 地 区 ) 服 刑 罪 犯 中 艾 滋 病 疫 情 平 均 为 0.46%。 丙 型 肝 炎 、 乙 型 肝 炎 是 威 胁被监管人员的重要疾病。特别是因吸毒被羁押的人群中, 肝 炎 的 患 病 率 高 达 60%以 上 。 梅 毒 、 淋 病 等 性 传 播 疾 病 患 病率较高, 主要分布在被羁押前有卖淫、嫖娼行为的人群 中。 2.2 慢性病患病率高
除个别地区、少数监管场所外, 全国监管场所医疗卫生 组织管理能力、医疗卫生资源水平和医务人员技术水平都远 低于社会一般水平。第一, 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是监所管 理工作的一部分, 必须服从于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和提高 被羁押人员教育改造质量的总目标, 缺乏独立性, 不是决策 机关的优先考虑的问题, 缺乏有效的领导和重视。第二, 政 府财政拨款补贴没有做到专款专用, 且难以覆盖医疗服务成 本, 缺乏合理的补偿机制, 同时由于实行供方付费机制, 并 且对医疗经费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 导致监管场所缺乏提 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意愿, 对医疗卫生工作投入严重不足。第 三, 监管场所医务人员的第一身份是警察, 必须首先完成作 为警察的职责, 缺乏对医疗技术相应的晋升、奖励, 缺乏激 励机制, 导致对医疗技术的进修学习非常匮乏。 3.3 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主要方式 3.3.1 入监 ( 所) 体检。监管场所对新收押、新收容的羁押 人员进行体检, 开展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筛查, 对患有 严重病的, 按照规定不予接收或转院治疗。 3.3.2 因病 ( 伤) 就医。羁押期间, 因患病、受伤, 经主动 求医或被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发现后, 由监管场所医务人员 进行相应诊断、治疗。 3.3.3 转 诊 治 疗 。 对 病 情 严 重 、 监 管 场 所 没 有 诊 断 治 疗 条 件, 但受法律程序约束又无法办理保 ( 所) 外就医的, 转诊 到监管系统的中心医院或社会公共部门开办的医疗机构。 3.3.4 保外就医。对病情严重的, 符合办理保 ( 所) 外就医 条件的, 按照程序依法予以监外执行。 3.3.5 开展健康教育。利用讲座、观看宣传片、知识竞赛等 形式, 向被羁押人员宣传健康知识。
高血压、心脏病等新脑血管疾病在老年罪犯中患病率较 高, 而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的患病率在全部羁押人 员 中 都 呈 高 发 的 趋 势 [7]。 2.3 精神疾患严重
部分被羁押人员有自杀、自残倾向, 吸毒成瘾所导致的 各种精神障碍 问 题 严 重[8]。 大 量 的 被 羁 押 人 员 都 有 某 种 精 神 障碍, 如精神分裂症、精神病 ( 如偏执性精神病、感应性精 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病等) 、心理障碍 ( 如人格障碍、进 食障碍、睡眠障碍、性功能障碍、性变态等) 和神经症 ( 如 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癔病、神经衰弱等) 。江苏省的 一 项 调 查 显 示 , 罪 犯 精 神 病 患 病 率 为 11%, 明 显 高 于 社 会 一般人群。
事实上, 因为各种疾病患者或高危人群数量大并且集 中, 监管场所为社会疾病预防与控制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机 会。第一, 对原本在社会上非常需要医疗卫生服务、但难以 有效利用医疗卫生服务的人来说, 监管场所能够促进这种利
① 山东大学卫生管理与政策研究中心 济南 250012 作者简介: 郑振玉( 1976- ) , 男, 司法部劳教局主任科员, 博士在读; 主要研究方向: 监管场所的卫生服务管理、艾滋病防治及戒毒治 疗; E- mail: sifabu@126.com。
2 Lars M, Heino S, Ralf J. Health in prisons, a WHO guide to the essentials in prison health [R].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Regional Office for Europe, 2007.43- 73.
由于供方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意愿和能力不足, 对医务 人员的行为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措施, 导致医疗服务 的组织管理制度不健全, 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较低、效果 差。如在结核病防治中, 不能对病例实行规范治疗, 导致有 的病例迁延不愈和耐药问题的产生。 4.3 过度利用、滥用和不利用
被羁押人员常常以各种理由要求就医, 以调节枯燥的监 管生活, 甚至一部分被羁押人员采取伪病、诈病的手段逃避 劳动和教育。一部分慢性病患者常年要求诊治, 导致就诊率 极高, 使有限的医疗资源超负荷运转。还有一部分患病的羁 押人员, 拒绝寻求和接受任何医疗诊治, 原因包括丧失生活 信心、 “破罐子破摔”和企图监外执行逃避制裁等。 4.4 监管环境的影响
1 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的社会意义
1.1 维护被羁押人员的健康权 被羁押人员是一类曾经有过违法犯罪行为的特殊人群,
但作为公民, 其健康权和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仍然 应该得到保障[4]。 由 于 多 种 原 因 , 各 种 性 病 、 艾 滋 病 、 结 核 病以及肝炎等传染性疾病可能会在被羁押人员中传播, 心脑 血管疾病、癌症以及营养缺乏等一些严重的慢性非传染性疾 病正在威胁他们的生命安全。在监管场所为被羁押人员组织 提供基本的、必要的医疗卫生服务, 提高其健康水平, 是维 护被羁押人员的健康权和生命权的必然要求。 1.2 保护易感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