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之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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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浅析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之现状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加快推进城市化发展的新形势下,城市管理工作尽管日益得到重视而有所改善,但依然存在多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城市管理是当前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诸多矛盾的聚焦点,实现城市化、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城市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需要积极创新城市管理式,完善城市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优化城市管理执法环境.。《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这就表明,完善社会管理将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切入点之一。毋庸置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属于社会管理的畴,因此,城市管理部门在完善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中将担负着重要的使命和任务。

二、城管执法概述

(一)城管执法的法律涵义

(二)城管执法产生的背景

(三)城管执法的主要模式

(四)城管执法的目的和理念

(五)城管执法的历史作用

三、城管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及法律意识不够高

(二)不能格按照程序执法、权责划分不明确在城市管理行政(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监督

(四)执法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较为薄弱,被管理对象的救济途径不够畅通

(五)城市管理的要求标准与当前我国实际经济发展水平不太相符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面的

(一)落后的城管执法观念

(二)执法对象的情况及素质问题

(三)执法人员的心理问题

(四)执法程序不规

(五)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

(六)信息不对称及缺乏危机应急管理制度

(七)人治观念根深蒂固,法制观念不能深入人心

五、城管执法中存在问题之对策

(一)要转变城管执法理念

(二)完善法律保障机制

(三)规城管执法程序

(四)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

后记

新形势下对执法队伍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而我们的执法队伍构成复杂,其中一部分执法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岗位基本素

质培训,并且有些执法人员公仆心不强,作风不正派,这都与我们重使用轻教育的城管执法观念有关,为少数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提供了条件。在执法过程中,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既不出示证件也不说明理由便直接进行处罚,执法无程序或程序被简化掉的现象造成双地位不平等,这也重损害了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我国城市管理的问题不在于适用法律法规来规定,而在于缺乏真正从群众间自发自觉的意识的唤醒。法律法规只能起到规人们的具体行为,而无法干预到人们文明意识的形成与存在。想要真正解决我国城市管理的问题,就应从提高全民素质开始,增强人们保护城市生活环境意识,此为治本之策。相信随着人们意识的提高,执法环境的优化,城市管理问题终究会被解决,我们的城市也一定会更加美丽、文明。

城市是市民群众工作生活的家园,是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发展的中心,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载体,良好的城市环境是每个市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城市的主体是市民,城管执法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环境至上,强化城管执法、创建和谐城管,树立城管形象,实现和维护好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环境。本人从分析和化解目前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城管执法科学发展的法和措施。

关键词:城管执法法律意识以人为本法措施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加快推进城市化发展的新形势下,城市管理工作尽管日益得到重视而有所改善,但依然存在多不容忽视、亟

待解决的问题。城市管理是当前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诸多矛盾的聚焦点,实现城市化、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城市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需要积极创新城市管理式,完善城市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优化城市管理执法环境.。《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这就表明,完善社会管理将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切入点之一。毋庸置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属于社会管理的畴,因此,城市管理部门在完善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中将担负着重要的使命和任务。

二、城管执法概述

(一)城管执法的法律涵义

城管执法既有行政执法的普遍性,又有城管系统的特殊性,它是一个综合行政执法,综合了来自卫生、环保、工商、园林、规划、交管、市容、水务、绿化等领域的执法权,同时也集中了各种矛盾,再加上我国综合执法的各项制度措施都处在探索和摸索中,法律原则、制度和规则尚处在“整体性”缺失的阶段,整体性缺失的制度背景对执法者的法律适用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但受自身文化背景、法理水平、价值取向、利益驱动等综合因素的制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者的法律适用能力与目标要求相差甚远。本文从城管执法者面临的执法困惑出发,探索城管队员应具备的法律适用能力结构,并对执法队伍的未来发展提出若干建议,以资探讨。

中国特色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在探索中前进的新生事物,面临法制不健全的问题。当前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调整规则多是政策性文件和红头文件,最高层级的应当算国办发[2000 ]63号文件、国发[2002 ]17号文件,但这两个文件尚未达到行政法规的标准,更未达到法律标准,无法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法律地位作出合法界定,使得执法先天不足。此外,由于缺少一部统一的具有权威的城市管理法,使城市管理执法陷入困境。执法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各部门的职能冲突问题。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要对分别属于各行政职能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进行重新配置,各相关的行政职能机关全部或部分交出行政处罚权给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行机关,由其独立行使,变多家执法为一家执法。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要集中行使辖区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等面的全部或部分的行政处罚权,但是在一些具体处罚权的划转上仍然存在职责围不清或交叉的问题。例如环境管理中噪音的处罚问题,按现行体制,环境噪音由城市管理执法局管,噪音的技术检测又要由环境部门来做,一个简单的噪音处罚事项就如此复杂,执法效能很难提高。

二是法律冲突问题。法律冲突,学者将其形象地称之为“法律之间的相互打架”。由于我国现有的城市管理面的各项实体法原来大都是以“条条”为主制定,并由相关职能部门执行的,相互之间不配套不说,甚至还发生矛盾。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之后,城市管理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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