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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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

概述

《商标法》的年均律考分值为5分左右,同《专利法》相当,题型基本上限于选择题,自1996年以来一直未有案例分析题出现。从历届考题看,本法的重点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

1、注册商标的申请、续展、撤销及变更;

2、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

3、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4、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形态及法律责任。

本法的理论性不强,几乎所有考题的解答都是对相关法条的直接援用或翻版,且所考查的多为细节性内容,故对考生熟读熟记法条提出了较高要求。对此,我们在评述中会帮助读者理清并掌握这些重点法条。

一、重点法条:

第3条。

第4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4、36、37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

意思分解:

1、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自愿原则(第5条有例外),

惟注册商标始受法律保护,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2、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权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第

3、37条)。

3、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第4条第3款)。

4、注意商标注册主全包括哪些人(第4条第1款;《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条)。

二、重点法条:

第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3、36、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7条。

意思分解:

特别注意强制商标注册的两种商品: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商标法实施细则》第7条。

三、重点法条:

第7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8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6条。

意思分解:

1、商标使用人的注明义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6条)。

2、重点掌握第8条:(1)不得使用的文字、图形种类(第1款)。

3、地名不得用作商标,但有例外:商标法实施前已使用地名的商标有效。

四、重点法条:

第9条。

第10条。

相关法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条第2款、第14条第2款。

意思分解:

外国人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委托国家工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商代理。律考中常考查是哪下机关指定的代理商代理。

五、重点法条:

第13条。

第14条。

意思分解:

1、注意在第13条情形下,应另行申请注册。

2、注意在第14条情形下,应重新申请注册。

六、重点法条:

第18条。

相关法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3条。

意思分解:

重点掌握商标注册冲突解决规则:

(1)申请在先原则;

(2)使用在先原则;

(3)均未使用的,协商解决;否则,双方抽签决定或商标局裁定(《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3条)。

不要混淆:

双方均未使用的,并非径直则商标局裁定,而是先由申请人之间协商解决。只有在协商失败情况下,才采用抽签或裁定方式解决。

七、重点法条:

第21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9、22条。

意思分解:

1、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一行政主体。

2、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为终局决定,不具可诉性。

八、重点法条:

第23条。

第24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2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2款。

意思分解:

以上几个条文为律考热点,应予重视。

1、掌握商标注册有效期、宽展期期间。

2、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起算点为何(《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2款),2000年律考即曾考查过。

不要混淆:如果一个商标于1988年6月1日核准注册,则它应于1998年6月1日有效期满,注册人至迟应在1998年12月1日之前提出续展申请,否则会被注销(第24条第1款)。但应注意,

若有他人申请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商标局不予核准的期间并不是截止到1998年12月1日,而是截止到1999年12月1日(第32条)。

九、重点法条:

第25条。

相关法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1条。

意思分解:

以上两个条文是关于商标转让制度的基本规定,应注意:

1、受让人保证质量义务(第1款)。

2、一并办理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商标(《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3、不予核准的注册商标转让的几种情形(《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3款)。

十、重点法条:

第26条。

相关法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5条第1款。

意思分解:

以上两上条文是关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基本规定。应注意:

1、被许可人的保证质量义务(第1款)。

2、许可人的确良监督义务与标明义务(第1款及第2款)。

3、许可人报送合同备案义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5条

第1款)。

十一、重点法条:

第27条。

第28条。

第29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5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8、25条。

意思分解:

1、第27条第1款规定的是以违法、欺诈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均得请求撤销。

2、第27条第2款讲的是注册商标异议,其期间为一年。

3、禁止以相同事实、理由重复申请异议裁定(本法第28条)。

4、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撤销决定及异议处理决定均为终局决定(第29条;《商标法院实施细则》第25条第2款)。

5、禁止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公告注册异议商标(《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2款)。

十二、重点法条:

第30条。

第31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6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9条第2款。

意思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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