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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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工作方案

为切实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简称“大气十条”)、《西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藏政发〔2014〕56号,简称《实施细则》)有关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那曲地区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工作方案》(那行办发〔2016〕110号,简称《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大气十条”、《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为要求,以县域内建成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为重点,按照“分类整治、属地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多措并举、整体推进”的原则,采取行政、法律、科技等手段,以县城为重点,2016—2017年在全县各乡镇开展燃煤小锅炉淘汰、改造整治工作。健全燃煤锅炉监管体制,有效缓解燃煤锅炉的环境污染问题,努力提升环境空气质量。

二、工作目标

严格市场准入机制,全县方位内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

全面开展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鼓

励各类燃煤锅炉改造成使用电能、天然气或其他清洁能源。对10蒸吨/小时以上各类燃煤锅炉,完成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或改造升级,做到稳定运行并达标排放。

三、实施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改造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藏政发〔2014〕56号)、《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2001)以及《那曲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那行办发〔2015〕160号)。

四、时间步骤

(一)调查摸底(2016年10月10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016年12月底前以乡镇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完成所在范围内燃煤锅炉的调查摸底工作,彻底查清燃煤小锅炉的数量、规模、用煤量、污染物排放等情况。提出拟淘汰的燃煤锅炉名单,建立好管理台账,由县环保局汇总后报县政府备案。

(二)实施阶段(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县环保局会同发改、安监等相关部门对县域内10蒸吨

/小时以下燃煤锅炉进行关闭和拆除。整治过程中要明确责任主体、工作重点、工作要求,细化工作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全面开展整治。每月底前县政府报送锅炉淘汰的工作进度。

(三)验收阶段(2018年上半年)

县政府组织环保、发改、安监等相关部门对锅炉淘汰情况进行验收,县政府对检查验收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县政府成立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全县燃煤小锅炉淘汰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各相关乡镇、县直部门要按照县政府的部署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

涉及到的各乡镇是辖区内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的责任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依法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燃煤小锅炉淘汰宣传教育,宣传燃煤小锅炉污染危害及淘汰工作要求,引导公众参与,强化舆论监督。对于未按要求进行淘汰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依法整治,严格执法。坚持依法开展燃煤小锅

炉整治,对按规定必须淘汰的燃煤小锅炉,必须淘汰到位,依法拆除。对采取清洁能源替代的锅炉,必须限期完成改造,稳定使用清洁能源。对逾期整治不到位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责令实施停产停业整治。对机关、事业单位追究主要领导行政责任。

(四)加大力度,严格考核。燃煤小锅炉的淘汰河改造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乡镇、相关部门要集中精力、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强力开展整治工作。要加强协调,及时化解各类矛盾,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治之依法,促进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加强督查,跟踪问效,确保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按时完成。严格实施考核,对淘汰工作实施不到位的,严格责任追究。

(五)及时总结,上报信息。各乡镇和各部门要加强信息上报工作,及时将各阶段整治工作进行情况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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