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地下室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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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王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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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功能要求与工程措施

(一)防空地下室的作用及其组成

1战时作用与基本要求

⑴防空地下室的战时作用:

② 空袭时:安全的掩蔽空间;

②空袭后:居民的生存场所。

⑵对防空地下室的基本要求:

①保证防护安全

②满足使用要求

③提供生存条件

2 防空地下室的组成[图集05SFJ10(p10)]

主体: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

①空袭时,主体内有无人员停留,其防护要求、使用要求均不同;(有人员停留的主体应为清洁区;无人员停

留的主体为染毒区);

②主体除主要功能房间(如人员掩蔽所的人员掩蔽空间)外,还包括必要的辅助房间;

③主体的范围: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为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以内的部分。无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为防护密闭门以内的部分。

口部:防空地下室的主体与地表面,或与其它地下建筑的连接部分。口部主要指战时出入口、战时通风口等。

①口部的范围:对于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口部不仅包括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以外的通道、竖井;而且还包括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与密闭门之间的房间、通道等;

②室内、室外出入口的界定;按通道的出地面段是处在上部地面建筑投影范围的内、外确定;

③战时出入口的分工[规范2.1.27:主要出入口:战时空袭前、空袭后,人员或车辆进出较有保障,且使用较为方便的出入口~2.1.28:次要出入口:战时主要供空袭前使用,当空袭使地面建筑遭破坏后可不使用的出入口~2.1.29:备用出入口:战时一般情况下不使用,当其他出入口遭破坏或者堵塞应急使用的出入口]

1)主要出入口:指战时空袭前、空袭后都要使用的出入口。因此是设计中尤其要重点保证空袭后的出入口使用,如在出入口位置、结构抗力、防毒剂、洗消设施以及出入口防堵塞等方面均应根据战时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一个防护单元应该设置一个主要出入口。

2)次要出入口:指战时主要供空袭前使用、空袭后可不使用的出入口。因此该出入口除了需要满足口部的强度及密闭以外,其防护密闭门外的结构抗力、防堵塞等方面问题都不必考虑。一个防护单元需要设置一个或几个次要出入口。

3)备用出入口:指战时空袭前一般不使用,空袭后当其他出入口无法使用时,应急使用的出入口。备用出入口一般采用竖井式,而且通常与通风竖井相结合设置。

(二)防护要求与工程措施

1 防御的武器

⑴甲类防空地下室:防常规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和核武器;

⑵乙类防空地下室:防常规武器、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

2武器效应与工程防护原则

⑴武器效应及次生灾害

①常规武器(指非精确制导的依靠炸药爆炸作用杀伤人员、破坏建筑的武器;炸药爆炸产生空气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

②化学武器(依靠化学毒剂杀伤人员的武器)

③生物武器(依靠致病性微生物杀伤人员的武器)

④核武器(依靠瞬间核爆炸杀伤人员、破坏建筑的武器,即原子弹、氢弹的总称)。核爆炸产生的五种杀伤破坏因素:

a)热辐射(爆炸瞬间火球辐射的热)

b)早期核辐射(主要是γ射线和中子流等贯穿能力极强的辐射线)

c)核电磁脉冲(瞬间强电场)

d)冲击波(空气中传播的具有强间断面的纵波)

e)放射性灰尘(具有放射性的核爆炸产物及感生放射性灰尘)

⑤城市火灾(全城性火灾形成的长时间的高温烘烤)

⑥房屋倒塌(地面建筑倒塌形成的倒塌荷载和对孔口的堵塞)

⑵工程防护要求

①防爆波(对爆炸波防护的简称。对乙类工程爆炸波指常规武器非直接命中爆炸形成的空气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对甲类工程爆炸波还包括核爆炸形成的空气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的防护);

②防命中(对常规武器命中防护的简称。防命中主要指非精确制导的常规武器,如普通炸弹命中。由于常规武器命中会产生强烈的冲击、贯穿等局部破坏作用,一般防空地下室都未按抗常规武器直接命中设计,因此需要采取其他有效的防常规武器命中的技术措施);

③防倒塌(对地面建筑倒塌防护的简称。地面建筑倒塌不仅会对防空地下室结构产生倒塌荷载,而且会造成口部的堵塞);

④防毒剂(对化学毒剂防护的简称。对于甲类工程“毒剂”包括化学毒剂、生物战剂和放射性灰尘;对于乙类工程“毒剂”包括化学毒剂和生物战剂)

⑤防辐射(对核辐射、热辐射防护的简称。对于甲类工程“辐射”包括早期核辐射、热辐射和城市火灾;对于乙类工程“辐射”指城市火灾)

注:由于战时处于工作状态的人员有可能在室外接受二次照射,因此甲类工程在防早期核辐射的室内剂量限值确定了两个标准,即0.10Gy和0.20Gy标准。

3防护要求与防护措施

对于各类防空地下室(包括无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

① 主体

a)防爆波:结构抗力、顶板底面标高的限制、电梯间、上部建筑房设在防护区外

规范3.2.15条: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防空地下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不得高出室外地平面;上部建筑为砌体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可高出室外地平面,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地具有取土条件的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0.50m,并应在临战时按下述要求在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外侧覆土,覆土的断面应为梯形,其上部水平段的宽度不得小于1.Om,高度不得低于防空地下室顶板的上表面,其水平段外侧为斜坡,其坡度不得大于1:3(高:宽);

2)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1.00m,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防核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

2 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该地下室净高的1/2,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

3.3.26条:3.3.26 当电梯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

3.1.6条: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

2 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

3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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