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划第十章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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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普遍性税收优惠政策
第壹节企业所得税
壹、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于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和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第(三)项(于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和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且
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第二节营业税
壹、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壹)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六)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壹)第壹款第(二)项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二)第壹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之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三)第壹款第(六)项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于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壹道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四)第壹款第(七)项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操作流程: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税。
第三节个人所得税
壹、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之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壹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壹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属于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
二、对于符合《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制度》及《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政府批准、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用于各类高级人才、经各关联部门审批后发放的专项奖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壹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制度》及《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个[2005]350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属于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
三、个人因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壹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壹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能够于计征其壹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壹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壹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属于纳税人自行计算减免。
四、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的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且
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关联政策规定,准予于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于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关联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于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1)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2)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之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凡符合下列条件之壹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壹)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二)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三)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