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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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稿 日期 : 0 0— 3—1 21 0 5
作者简介 : 张丽娟 (9 0一) 女 , 18 , 黑龙江 省伊 春市人 , 东北电力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 , 吉林大学法学硕士 , 主要研究方向 : 经济法.
1 8
东北 电力大学学报
第3 0卷
没有明确的规定 , 因此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 中存在较大的争论。目前我国国内有以下三种观点 :
合 同解 除 的 溯 及 力 分 析
张 丽娟 , 王延 伟
( 东北电力大学 经 济管 理学院 , 吉林 吉林 12 1 ) 3 0 2
摘
要 : 同法是规 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 , 合 它涉及 到生产 、 生活领 域的方方 面面 。在合 同履行 的
过程 中, 当约定或法定条件成就 时 , 解除权人 可以行使解 除权 。若 合 同的权利 人积极 行使解 除权 , 则会 导致合 同解 除。结合 当今国 内外有关合 同解 除是否具有溯 及力 的若干 观点 , 对于 合 同解 除的溯及 力进
一
、
国 内 、 相 关 观 点 述评 外
( ) 一 国外观 点
在大陆法 中, 合同解除是作为违约制裁 的一种制度 , 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 。法律肯定合 同具有溯及 力, 大陆法国家基本规定合 同解 除具有溯及力。而且大陆法明确规定 了终止制度 , 终止合同的效力而向 未来消灭 。因此 , 大陆法中的合 同解除具有溯及力 。例如《 德国民法典》 第三百 四十六条规定 :在解除 “
行分析 。 关 键 词 : 同解除 ; 合 溯及力 ; 意思 自治 ; 复原状 恢
文献标识码 : A 中 图分 类 号 : 1 . D9 22
合 同解 除 的溯及 力 , 是指 合 同解 除 之 后 , 于合 同解 除 之 前存ຫໍສະໝຸດ Baidu在 的债 权 债 务 是 否 能 溯及 既往 的消 对
灭 。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使合 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 , 同如 同始终未成立。合同解除无 合 溯 及力 , 指合 同解 除仅 仅使 合 同关 系 向将 来 消 灭 , 除 之 前 的 合 同权 利义 务 仍 然 有 效 … 。 如果 合 同 是 解
发生消灭合同的效力 , 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 , 已经履行的应 当恢复原状。该学说具有一定 的合理性 , 它
承认 了合 同解除 原则 上具 有溯 及力 , 否则 就不 能称 之为合 同 的解 除 , 而是合 同权 利义务 关 系的终止 。
2 否定说 。认为合 同解除一般无溯及力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 . 一般 只对合 同未 履行部分发生效力 。该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并非消灭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而是阻止其效力发 生, 尚未履行的产生拒绝履行抗辩权 , 已经履行的发生返还请求权。该学说并没有从本质上理解合同解
解 除具 有溯 及力 , 要发 生恢 复原 状 的后 果 ; 就 如果 合 同解 除无 溯 及 力 , 则解 除前 的债 权债 务 关 系 维持 原 状 不变 , 当事 人对 已经履 行部 分 不负恢 复 原状 的义 务 。合 同解 除有 无 溯及 力 是 合 同解 除制 度 中 的一 个
至关重要 的问题。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 , 在合 同法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 。 J
第 3 第 3期 0卷
21 0 0年 6月
东
北
电
力
大
学
学
报
Vo . 0。 . 1 3 No 3
J u n l rha t a l U iesy o r a Note s Di i nv ri Of n t
Jn 2 0 u .,01
文章 编 号 :0 5— 9 2 2 1 0 0 1 O 10 2 9 ( 00)3— 0 7一 3
( ) 内观点 二 国
我 国合 同法在 借鉴 国外 立法 的基 础 上 , 在第 九 十七 条对 于合 同解 除 的效力 做 出了规 定 : 合 同解 除 “
后, 尚未履行的, 终止履行 ; 已经履行的 ,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 采取其他
补 救措 施 , 有权 要 求赔 偿 损失 。合 同法 在关 于 合 同解 除权 行 使 、 同解 除是 否具 有 溯 及力 的问题 上 , 并 ” 合
契约 时 , 当事人 双 方互 负返 还其 已受 领 的 给付义 务 。 《日本 民法典 》 五百 四十五条 第 一项 规 定 : 当事 ” 第 “ 人 的一 方 行使 解 除权 时 , 当事 人 负有 使 相 对 人恢 复原 状 的义 务 , 不 得 侵 害 第 三 人 的权 利 。 而 英 国 各 但 ”
普通法则认为, 因违约而造成的解除合同 , 并不使合 同自始无效 , 而只是指 向将来 , 即只是解除合 同时尚
未履行 的债务 不再 履行 , 已经履 行 的债 务原 则上 不 发生返 还 问题 。但 是英 国法在解 除 合 同时 , 许 当事 允 人提起 按 所交 价值 偿还 之诉 , 以便 收 回他所 提供 的财物 或服 务 的代 价 。
I肯 定说 。认 为合 同解 除原 则 上 有 溯 及 力 , 在 特 殊 情况 下 应 对 合 同解 除 的 溯 及 力 作 出 合 理 限 . 但 制 J 。按 照肯定说 , 同解 除原 则上 具 有溯 及 力 , 同解 除可 以溯 及 于合 同成 立 时 , 同 自始 不成 立 , 合 合 合
况下合 同解除具有溯及力 , 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 但不能绝对地认为继续性合 同的解除无溯及力,
除 的涵 义 。
3 折衷 说 。认 为法律 对合 同解 除 的溯 及力 没有 统一 的规定 , . 应依 据履 行情 况和合 同性 质具体 而定 ,
一
般情况下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 但是 当合 同为继续性合同时则不具有溯及力 ] 。依此观点, 合同解
除是 否具有 溯及 力并 非是 绝对 的 , 实践 中针 对不 同性 质 的合 同应 做具 体 地 分析 。该观 点 承认 一般 情 在
作者简介 : 张丽娟 (9 0一) 女 , 18 , 黑龙江 省伊 春市人 , 东北电力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 , 吉林大学法学硕士 , 主要研究方向 :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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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 电力大学学报
第3 0卷
没有明确的规定 , 因此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 中存在较大的争论。目前我国国内有以下三种观点 :
合 同解 除 的 溯 及 力 分 析
张 丽娟 , 王延 伟
( 东北电力大学 经 济管 理学院 , 吉林 吉林 12 1 ) 3 0 2
摘
要 : 同法是规 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 , 合 它涉及 到生产 、 生活领 域的方方 面面 。在合 同履行 的
过程 中, 当约定或法定条件成就 时 , 解除权人 可以行使解 除权 。若 合 同的权利 人积极 行使解 除权 , 则会 导致合 同解 除。结合 当今国 内外有关合 同解 除是否具有溯 及力 的若干 观点 , 对于 合 同解 除的溯及 力进
一
、
国 内 、 相 关 观 点 述评 外
( ) 一 国外观 点
在大陆法 中, 合同解除是作为违约制裁 的一种制度 , 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 。法律肯定合 同具有溯及 力, 大陆法国家基本规定合 同解 除具有溯及力。而且大陆法明确规定 了终止制度 , 终止合同的效力而向 未来消灭 。因此 , 大陆法中的合 同解除具有溯及力 。例如《 德国民法典》 第三百 四十六条规定 :在解除 “
行分析 。 关 键 词 : 同解除 ; 合 溯及力 ; 意思 自治 ; 复原状 恢
文献标识码 : A 中 图分 类 号 : 1 . D9 22
合 同解 除 的溯及 力 , 是指 合 同解 除 之 后 , 于合 同解 除 之 前存ຫໍສະໝຸດ Baidu在 的债 权 债 务 是 否 能 溯及 既往 的消 对
灭 。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使合 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 , 同如 同始终未成立。合同解除无 合 溯 及力 , 指合 同解 除仅 仅使 合 同关 系 向将 来 消 灭 , 除 之 前 的 合 同权 利义 务 仍 然 有 效 … 。 如果 合 同 是 解
发生消灭合同的效力 , 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 , 已经履行的应 当恢复原状。该学说具有一定 的合理性 , 它
承认 了合 同解除 原则 上具 有溯 及力 , 否则 就不 能称 之为合 同 的解 除 , 而是合 同权 利义务 关 系的终止 。
2 否定说 。认为合 同解除一般无溯及力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 . 一般 只对合 同未 履行部分发生效力 。该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并非消灭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而是阻止其效力发 生, 尚未履行的产生拒绝履行抗辩权 , 已经履行的发生返还请求权。该学说并没有从本质上理解合同解
解 除具 有溯 及力 , 要发 生恢 复原 状 的后 果 ; 就 如果 合 同解 除无 溯 及 力 , 则解 除前 的债 权债 务 关 系 维持 原 状 不变 , 当事 人对 已经履 行部 分 不负恢 复 原状 的义 务 。合 同解 除有 无 溯及 力 是 合 同解 除制 度 中 的一 个
至关重要 的问题。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 , 在合 同法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 。 J
第 3 第 3期 0卷
21 0 0年 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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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u n l rha t a l U iesy o r a Note s Di i nv ri Of n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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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编 号 :0 5— 9 2 2 1 0 0 1 O 10 2 9 ( 00)3— 0 7一 3
( ) 内观点 二 国
我 国合 同法在 借鉴 国外 立法 的基 础 上 , 在第 九 十七 条对 于合 同解 除 的效力 做 出了规 定 : 合 同解 除 “
后, 尚未履行的, 终止履行 ; 已经履行的 ,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 采取其他
补 救措 施 , 有权 要 求赔 偿 损失 。合 同法 在关 于 合 同解 除权 行 使 、 同解 除是 否具 有 溯 及力 的问题 上 , 并 ” 合
契约 时 , 当事人 双 方互 负返 还其 已受 领 的 给付义 务 。 《日本 民法典 》 五百 四十五条 第 一项 规 定 : 当事 ” 第 “ 人 的一 方 行使 解 除权 时 , 当事 人 负有 使 相 对 人恢 复原 状 的义 务 , 不 得 侵 害 第 三 人 的权 利 。 而 英 国 各 但 ”
普通法则认为, 因违约而造成的解除合同 , 并不使合 同自始无效 , 而只是指 向将来 , 即只是解除合 同时尚
未履行 的债务 不再 履行 , 已经履 行 的债 务原 则上 不 发生返 还 问题 。但 是英 国法在解 除 合 同时 , 许 当事 允 人提起 按 所交 价值 偿还 之诉 , 以便 收 回他所 提供 的财物 或服 务 的代 价 。
I肯 定说 。认 为合 同解 除原 则 上 有 溯 及 力 , 在 特 殊 情况 下 应 对 合 同解 除 的 溯 及 力 作 出 合 理 限 . 但 制 J 。按 照肯定说 , 同解 除原 则上 具 有溯 及 力 , 同解 除可 以溯 及 于合 同成 立 时 , 同 自始 不成 立 , 合 合 合
况下合 同解除具有溯及力 , 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 但不能绝对地认为继续性合 同的解除无溯及力,
除 的涵 义 。
3 折衷 说 。认 为法律 对合 同解 除 的溯 及力 没有 统一 的规定 , . 应依 据履 行情 况和合 同性 质具体 而定 ,
一
般情况下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 但是 当合 同为继续性合同时则不具有溯及力 ] 。依此观点, 合同解
除是 否具有 溯及 力并 非是 绝对 的 , 实践 中针 对不 同性 质 的合 同应 做具 体 地 分析 。该观 点 承认 一般 情 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