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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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一、问:“两院两部”联合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经中央批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2003年开始,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通过九年的试点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已有97%的地(市、州)、94%的县(市、区)

和89%的乡镇(街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

员88万余人,累计解除矫正48.2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40万余人,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在试点试行工作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配合。各地普遍建立完善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

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三项工作任务,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确保了试点试行工作的扎实推进。试点试行成功经验表明,中央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决策是正确的,社区矫正工作适应了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形势和

需要,契合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

按照中央的要求,在认真总结试点试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两院两部”积极推进《实施办法》起草工作,广泛调研

论证,采取不同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了《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将各地在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工作体制机制、矫正方法和模式等固定下来,上升为统一的制度,使之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操作规范和基本依据,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制定出台《实施办法》,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

行制度的重要成果。社区矫正工作从试点到扩大试点到全面试行,始终鲜明地坚持刑罚执行的本质属性,已经在实践中与监狱刑罚执行共同构建成我国刑罚执行工作的主要方面,形成监禁刑与非监禁刑分层次、相衔接的新型刑罚执行体系。总结实践经验,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是连续两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明确要求,始终与社区矫正实践同步推进。根据中央批准的立法方案,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修正

案对社区矫正范围、执行机关作了原则性规定,基本完成了

第一阶段立法任务。确保社区矫正依法有序开展,确保执行效果和质量,则是更为迫切的立法任务,也是建立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体系的重大课题。《实施办法》的制定出台实现了与第一阶段的立法工作同步进行,建立了我国社区矫正执行制度。《实施办法》体现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突出了刑罚惩罚犯罪、改造罪犯的基本功能;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的管理体制、执行机关、执法权限、执法责任等主要问题,规范了矫正措施和执行程序;明确了各部门的分工和配合制度,填补了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空白,畅通了与监禁执行的制度衔接。《实施办法》的出台,完善了我国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相辅相成的刑罚执行体系,对建立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出台《实施办法》,是依法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的必然要求。社区矫正工作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特殊人群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是政法机关,特别是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价值目标,就是要把社会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近年来,为了指导和规范社区矫正试点试行工作,“两院两部”先

后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等指导文件,各地也陆续出台了一批规章制度,有力保障了试点试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司法部会同“两高”和公安部认真全面地总结各地加强特殊人群管理的经验和制度

创新成果,进一步提炼概括,形成了《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贯彻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既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的职能作用,又积极动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基层组织、家庭成员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贯彻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三大任务相结合的原则,整合社区矫正资源,创新教育矫正方法,实现刑罚执行与特殊人群管理的有机结合。《实施办法》是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它的出台标志着社区矫正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升,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的重要制度成果。

制定出台《实施办法》,是统一、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客观需要。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决定了这项工作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经过几年的实践,各地根据中央的精神和原则要求,在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地方实际,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试点模式和矫正方法,为制定统一的社区矫正执行制度奠定了实践基础。随

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推进,特别是规模和覆盖面的迅速扩大,社区矫正人员的大幅增长,全国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对统一、规范社区矫正活动,提高矫正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实施办法》的出台适应了新形势、新要求,完善了调查评估、分类管理、个案矫正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矫正措施,规范了接收、矫正、奖惩、解除等主要执法环节,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实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健全完善了社区矫正执行制度。同时,为研究制定《社区矫正法》,全面确立社区矫正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问: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有哪些?

答: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试点以来,司法行政机关一直承担牵头组织实施的职责。几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履职,在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社会力量的大力支持下,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不断深入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4号)明确了司法部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9]169号)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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