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瑞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年产3万辆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奇瑞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年产3万辆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鲁环报告表〔2019〕1号
奇瑞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奇瑞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年产3万辆纯电动乘用车项目〉提请审查的请示》(奇齐字〔2019〕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厂址位于山东齐河经济开发区齐众大道东首路北、名嘉东路东侧,本项目租赁齐河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先期建设厂房,厂房建设环评已取得原齐河县环境保护局批复(齐环报告表〔2017〕26号)。项目实际总投资2922.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0.26%。该项目占地面积199815平方米,属于工业用地。项目包括主体工程、贮运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等。其中,主体工程仅在租赁的焊涂联合车间与总装车间内安装生产设备;贮运工程包括物流中心(一车间与二车间)、整发车间和成品车停车场;辅助工程包括综合办公楼、食堂及宿舍、联合站房、锅炉房、试车跑道等;公用工程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噪声处理处置措施和固体废物暂存设施等。项目达产后可实现单班年产3万辆纯电动乘用车。其中,S51EV车型(20000辆/年)在本厂区进行焊装和总装;S57EV车型(10000辆/年)在无动力车基础上,本厂区只进行底盘、内饰、三电(电机、电控和电池)关联部分件装配,
不进行焊接、打磨、涂胶、烘干工序,仅对存在简单划痕等漆面缺陷的车辆进行点修补作业。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取得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批复(鲁发改工业〔2018〕763号)。落实各类环保措施后,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环境影响可接受。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行过程中,应确保三元催化燃烧装置与活性炭吸附装置等各废气处理装置稳定运行。焊接烟尘与打磨粉尘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涂胶、补漆废气经收集系统收集后,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烘干废气经三元催化燃烧;有机废气中二甲苯、VOCs等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DB37/ 2801.1—2016)表1汽车涂装生产线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要求;烘干废气与锅炉燃烧废气中SO2、NOX、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应分别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与《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4—2018)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园区完善配套供热管网建设后,该项目应主动接入管网并停用厂区燃气锅炉。
强化各类废气的收集与处理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项目正常运行情况下VOCs、二甲苯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DB37/ 2801.1—2016)表2厂界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合理设计厂区雨水、生活污水收集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齐河县惠民水质净化厂扩建工程集中处理,处理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齐河县惠民水质净化厂北侧的人工湿地,最终排入晏黄沟。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及合理布局等措施。各厂界昼间、夜间噪声值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区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要全部进行妥善处置。其中,对废漆罐、废胶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要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或者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加强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维护管理,分别符合《一般工业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标准要求。
(五)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对污染物产生、处理及危险废物存储等重点污染防治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防渗处理,减轻对地下水及土壤环境的不利影响。
(六)落实总量控制要求。本项目投产后,SO2、NOx、烟(粉)尘、VOCs排放量分别控制在0.0812吨/年、0.265吨/年、0.0746吨/年、1.3535吨/年以内;COD、氨氮外排环境量分别控制在0.306吨/年、0.031吨/年以内。
(七)落实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配备相应监测仪器,建立并执行跟踪监测制度。
(八)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对项目涉及的风险源设置完善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防范与减缓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配套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
(九)积极开展公众参与。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通畅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须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和德州市生态环境局齐河分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和德州市生态环境局齐河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