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铁路准将段合同管理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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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准铁路准将段合同管理监理
实施细则
编制:
审核:
批准:
乌鲁木齐铁建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乌准铁路工程项目监理站
二○○九年五月十日
合同管理监理细则目录
1、工程暂行与复工………………………………………………………
2、费用索赔……………………………………………………………….
3、合同争议的调解………………………………………………………..
4、合同的解除……………………………………………………………..
合同管理
1 工程暂停与复工
1.1 工程暂停的条件
1.建设单位要求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为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停工处理;
3.出现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停工处理;
4.发生紧急事件必须停工;
5.承包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开(复)工,或拒绝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检查。
6.承包单位违背合同不履行投标承诺义务。
以上条件具备一条即可暂停施工。
1.2 工程暂停的处理程序
1.工程暂停指令
⑴.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暂停
总监理工程师征求建设单位意见后发出工程暂停指令。
⑵.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暂停
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单位协商因工程暂停造成的工期、费用等变化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发出工程暂停指令。
⑶.工程暂停指令的内容
工程暂停指令应符合施工承包合同中相关条款的规定,明确停工原因、范围,判定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提出整改要求,确定复工的条件或标准。
⑷.备案
所有工程暂停指令都必须报建设单位备案,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下发承包单位。
2.工程暂停期间的监理工作
⑴.记录
自签发工程暂停指令时开始,监理工程师必须如实记录所有与工程暂停原因、暂停项目及能否复工有关的一切事实,记录承包单位或其它方面为复工而做的有关工作。
⑵.处理
对于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暂停,监理工程师根据暂停工程的实际情况,核实工期、费用的变化情况,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处理工期、费用问题。
因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暂停,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及时会同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等有关各方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有关的问题。
3.复工
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暂停,在引起暂停的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签署工程复工令,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暂停,在承包单位提出复工申请后,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复工申请及相关资料,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令,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2 费用索赔
2.1费用索赔的依据
1.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
2.铁道部发布的现行标准、规范和定额;
3.本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
4.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原始凭证。
2.2费用索赔流程图
2.3承包单位的费用索赔
1.索赔申请
当发生的索赔事件具备下列条件时,承包单位可提出索赔申请:
⑴.索赔事件已造成承包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
⑵.索赔事件是由于非承包单位或不完全是承包单位的责任发生的。
承包单位必须在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申请表》,并附原始凭证材料及相关说明。
2.监理工程师审查
⑴.确认是否受理
总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索赔申请的条件是否成立,若不满足上述规定则退回承包单位,满足规定时继续处理。
⑵.专业监理工程师调查、取证
受总监理工程师委派,自受理索赔申请之时起,专业监理工程师立即着手调查与该事件有关的所有情况,获取相关证据,供审查该索赔事件用。
调查必须全面、细致,取证必须真实、客观,力求取得原始的、有说服力的证据。
在调查过程中,如有必要,可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原始证明材料。
⑶.监理工程师审查
在取得足够的证明材料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分析、研究索赔事件,依据施工承包合同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索赔事件进行审查。
监理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初定赔偿金额后,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协商,以确定索赔审批意见。
如果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可在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承包单位补充提交相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审批
⑴.在三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经过建设单位的正式批准,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批准费用索赔。
⑵.监理处理索赔事件时必须高度重视时效性。如果超过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处理期限而未正式批准,则承包单位提出的索赔申请自动成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该申请的要求予以赔偿。
⑶.如果索赔事件的过程很长,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中间批准意见,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作出阶段性赔偿,以保证工程顺利进展。
4.中间索赔报告
⑴.当首次提出索赔申请时索赔事件仍在继续进行,承包单位可在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继续提交中间索赔报告,并提供新的证明材料。
⑵.总监理工程师在确认承包单位的中间索赔报告有效后,将其纳入索赔处理程序。
5.与工期索赔关联
当承包单位申请的索赔事件与工程延期相关联时,应结合工期延期处理、综合考虑。
3 合同争议的调解
3.1 调解的准备工作
1.项目监理机构接到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任何一方的调解申请后,应立即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着手调查、取证。
2.项目监理机构根据调解申请所涉及的事宜,研究施工承包合同相关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依据,以便对本次调解进行科学的评判。
3.项目监理机构分析、研究申请调解事件的过程、事实、证据及相关依据,提出调解方案。
3.2 总监理工程师调解
1.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与合同争议双方磋商,按初步制定的调解方案进行调解。
2.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在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争议双方应签订书面调解文件。
3.若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合同争议的意见。
4.若在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无任何一方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意见提出异议,则此处理意见成为最后的决定,双方必须执行;如果一方或双方在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此意见提出异议,且无法调整、协商至双方均可接受的程度,则按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转入仲裁或诉讼程序。
5.在合同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外,争议双方都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3.3 仲裁或诉讼
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后,项目监理机构有义务按仲裁机关或法院的要求,公正、诚信地提供与合同争议有关的证据。
4 合同的解除
4.1 合同解除的基本原则
1.施工承包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程序。
2.施工承包合同的解除应符合该合同的相关约定。
4.2 建设单位违约
当建设单位违约导致施工承包合同最终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