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经济法基本》知识点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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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经济法基础》——冲刺串讲

一、重点(高频)考点提示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基本考情

在最近3年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13分;属于重点章节之一。考生重点关注涉及“汇票”、“支票”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不定项选择题。

【考点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P61)

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

(1)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2.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1)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2)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变造票据的方法多是在合法票据的基础上,对票据加以剪接、挖补、覆盖、涂改。

3.票据记载事项的更改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关于出票日期的记载

5.关于票据、结算凭证上的金额记载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考点2】银行结算账户(P63)

1.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要求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2)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3)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这些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3.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1)基本存款账户

①一般生产经营性单位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多证合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代办人员身份证件(如果委托办理)。

②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③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

①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者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②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当向银行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③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④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①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②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③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但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4)临时存款账户

①适用范围

【考点3】票据当事人(P74)

4.追索权(P83)

3.承兑

(1)提示承兑期限

【考点6】商业汇票(P87)

1.付款期限

(1)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不超过1年。

2.两个“万分之五”

(1)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0.5‰的手续费。

【提示】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考点8】银行卡(P95)

1.单位卡

(1)单位人民币卡

①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

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②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③单位人民币卡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支取现金。

(2)单位外币卡

①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

钞。

②销户时,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2.银行卡计息与收费

(1)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2)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3)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4)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考点9】国内信用证

(1)国信用证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2)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2.期限

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3.转让

转让行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4.议付

(1)信用证未明示可议付,任何银行不得办理议付;

(2)信用证明示可议付,如开证行仅指定一家议付行,未被指定为议付行的银行不得办理议付,被指定的议付行可自行决定是否办理议付。

5.索偿

(1)议付行议付时,必须与受益人书面约定是否有追索权。

(2)若约定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议付行可向受益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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