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字第号申请执行人XXX(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XXX(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XXX与XXX纠纷(写明案由)一案,本院(或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XXX字第XXX 号XXXX书,判决……(写明执行依据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向被执行人X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XX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适用于被执行人为法人),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再加上此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XXXX)XXXX执字第XX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

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