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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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

我认为以放火,爆炸方法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法条竞合,

原因:首先破坏交通工具罪要求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而放火罪,爆炸罪则无此限。其次放火或爆炸是破坏交通工具方法之一,且使用爆炸、防火的方法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因而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本罪论处。只有采用爆炸、放火等方法破坏尚未使用的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才以放火罪、爆炸罪论处——放火罪、爆炸罪是普通条款;破坏交通工具罪是特别条款。满足法条竞合犯,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联系与区别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其特征:第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所谓一个犯罪行为,是想象竞合犯指基于一个罪过所实施的行为。第二,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由于行为本身有多重属性或者行为造成了多个结果,使得一行为在形式上和外观上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的特征。法条竞合犯是指某种行为同时符合数个具有重合关系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其特征在于:其一,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其二,犯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具有重合关系;其三,由一个犯罪构成可以恰当、全面地评价犯罪行为。

由此可见,正如前文所述,法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的本质区别就在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犯罪构成是否具有重合关系,并因此得以从若干犯罪构成中选择一个能够恰当、全面评价犯罪行为的犯罪构成。除此根本区别外,二者尚存在着其他一些差异:

首先,二者发挥作用的领域不同,想象竞合犯是一种罪数形态,主要是解决犯罪行为触犯几个罪名,如何处罚的问题;而法条竞合犯主要是法律的适用问题,代表了法条间的关系,是在法条之间因有错综复杂的重合关系而导致均能对一行为进行评价时,如何选择一个最恰当、最全面的罪名的问题。

其二,想象竞合犯如前所述是特殊的数罪而与一罪相区别,而法条竞合系“同一犯罪行为,而触犯数法律时,仅适用一法律而排斥他法律,其罪之本身为单纯之一罪”。

其三,“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即如前所述,此法条之间的联系是偶然的,于法律制定时难以预见;而法条竞合犯的出现,从根本上讲是取决于某些刑法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具有重合关系的现实状态的必然结果,于法律制定时即可预见,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研究亦不难认识,从一定程度上讲,数法条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与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否无关。

其四,从处罚原则上讲,对想象竞合犯采取的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而对于法条竞合犯,则根据各法条之间竞合关系不同,采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全部法优于部分法、复杂法优于简单法等原则,并不一定导致适用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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