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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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会议于1972年制定了《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公约于1977年10月生效, 目前成员包括奥地利、法国、比利时、荷兰、瑞士、 卢森堡、葡萄牙等。 1.公约的适用范围。 2.关于产品责任准据法的确定。
公约以侵害发生地、直接遭受损害人惯常居 所地、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直接遭受损害 的人取得产品的地方等四个连结因素作为连结点,采 用多元连结因素来确定准据法,体现对各方利益的充 分考虑。
《雅典公约》对于承运人的责任、举证责任、责 任限额、诉讼时效以及管辖权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 定。该公约主要内容包括:
1.公约的适用范围。 2.承运人的责任。 3.责任限制。 4.诉讼时效。 5.管辖权。
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很多国家希望修改1974年《雅典公约》,以规定更 高的赔偿额,在国际海事组织的主持下,订立了 《修改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的 1990年议定书》。1990年议定书主要对《雅典公 约》第7条和第8条关于赔偿限额的规定进行了修 改,内容如下:
关于因不正当竞争而提出的损害赔偿的法律适 用,多数国家主张适用损害结果发生地法即受竞争 影响的市场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或当事人营业地法。
(二)通过大众传媒所产生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大众传播工具造成的侵权一般表现为诽谤和侵犯
隐私,由于传播工具的发达,尤其是网络网络是指以 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信息,以使公众在自己选 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这些信息的载体。
2.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3.采取双重可诉原则。
我国法律采用了以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为主,法 院地法和共同属人法原则为辅来确定侵权行为之债 准据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该说与单纯适用侵权行 为地法相比,我国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律 选择的灵活性,尤其是共同属人法原则的采用。当 然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很难适 应现代侵权案件发展的需要,对此学者们多有论述。 大致上,我国相关的立法存在以下不足: 1.没有引入国际上关于侵权法律适用的新成果—— 最密切联系原则。 2.只规定了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适用,而 侵权行为实质上还包括其他问题。
(1)由推定过失责任制走向严格责任制。 (2)提高了对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 (3)增加了第五种管辖权。
《华沙公约》规定了四种管辖权:①承运人的住 所地法院;②承运人的主营业地法院;③订立合同 的承运人机构所在地法院;④目的地法院。1999年 《蒙特利尔公约》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第五种管辖 权,《公约》第33条第2款规定:“对于因旅客死亡 或者伤害而产生的损失,诉讼可以向本条第1款所 述的法院之一提起,或者在这样一个当事国领土内 提起,即在发生事故时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在该 国领土内,并且承运人使用自己的航空器或者根据 商务协议使用另一承运人的航空器经营到达该国领 土或者从该国领土始发的旅客航空运输业务,并且 在该国领土内该承运人通过其本人或者与其有商务 协议的另一承运人租赁或者所有的处所从事其旅客 航空运输经营。”
第十一章 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本章重点 第一节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特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我国关于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
的立法与实践
本章重点: 1.一般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规则及其新发展和
我国法律的一般性规定; 2.海事侵权行为与航空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
特别是我国《海商法》与《民用航空法》的相关 规定; 3.1972年《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关于产品责任 法律适用的规定。
根据公约确定的准据法支配以下问题:责任的 依据和范围;免除、限制和划分责任的依据;可以 得到赔偿的损害的种类;赔偿的方式及其范围;损 害赔偿的权利能否转让或继承的问题;有权要求损 害赔偿的人;本人对其代理人行为或雇主对其雇员 行为所负的责任;对法律适用规则关于产品责任举 证责任方面的问题;时效规则,包括有关时效的开 始、中断和中止的规则。应当指出,公约关于准据 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是示例性的,而非列举性规 定,因此其他非在规定范围内的,只要是非程序法 上的问题,也应受公约所确定的准据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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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 适用
一、侵权行为之债与侵权行为法 (一)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因不法侵害他人非合同权利或 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并造成损害而承担民事责任所 构成的一种法定之债。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在加害 人与受害人之间将产生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关系, 受害人作为债权人,有权请求作为债务人的加害人 赔偿损失,因而侵权行为是债的一种发生原因。
部分。但是,如果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影响到该领 海国的秩序和利益,有的国家就主张适用领海国法。 在法国,对位于外国内水或领水船舶上发生的侵 权,适用船旗国法,只要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后果限 于船舶内。如果船舶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扰乱了港口 的秩序,并要求当地司法机关介入或涉及一个或多 个不是船员的人,法国法院则适用沿岸国法。 (三)海上运输致旅客死伤、行李毁损所发生的侵 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发生在空中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三种类型:①发 生在航空器内的侵权行为,比如旅客和乘务人员或旅 客之间发生的殴打、侮辱、诽谤等;②因航空器碰撞 或航空器与其他物体碰撞所发生的侵权行为;③因航 空器事故致旅客死亡或物品毁损的侵权行为。
(一)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 (二)因航空器碰撞或航空器与其他物体碰撞所发 生的侵权行为 。 (三)因航空器事故致旅客死亡或物品毁损的侵权 行为。
而各国国内调整航空运输的法律差异较大,特 别表现在赔偿的责任基础、赔偿的最高限额等方 面,因此只有各国订立统一适用的国际公约才能解 决上述问题。经过国际社会的努力,目前调整这一 类型的国际空中侵权行为的国际公约包括: 1.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若干规则的公约》
(简称1929年《华沙公约》)
2.1955年《修订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 一国际航空运输若干规则公约的议定书》(简称 1955年《海牙议定书》) 3.1961年《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若 干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简称《瓜达拉哈拉 公约》) 4.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 5.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 6.199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在大陆法系国家,构成侵权行为要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损害事实发生;②加害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 失;③损害行为存在违法性;④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 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侵权行为法
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法是作为一个 独立的领域而发展的。由于普通法系不成文法的立法 传统,对侵权行为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和原则,在学 理上,一般笼统地把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他人受 损害的行为均认定为侵权行为。但学者们对这一概念 的解释也不一致,如有学者认为,侵权行为即违反法 律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他人的身体、财产或名誉受 直接或间接的损害。有学者则认为,侵权行为是以作 为或不作为的方法,不法侵害法律上的私权。而对侵 权行为的定义则是由学者们从审判实践中归纳出来的。
3.责任限额。 4.基金的设置和分配。 5.诉讼时效。
《油污公约》第8条规定:“如果不能在损害发生 之日起3年内提出诉讼,按本公约要求赔偿的权利即告 失效。无论如何不得在引起损害的事件发生之日起6年 之后提出诉讼。如该事件包括一系列事故,6年的期限 应自第一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6.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空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在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1988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民法通则》第 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 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个国家有住 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三、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 1971年《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于
1975年生效,我国尚未参加,公约对公路交通事故 的法律适用作了全面规定。 1.公约的适用范围。 2.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
公约规定可以适用的法律为事故发生地国家的 国内法,但也有例外。
3.公约确定的准据法应支配的事项。
四、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为了统一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规定,海牙国际
1.承运人对每位旅客的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责任,在任 何情况下不得超过每次运输175 000个计算单位。 2.承运人对随身行李的灭失或损坏的责任,在任何情 况下不得超过每位旅客每次运输1 800个计算单位。 (四)油污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1.公约的适用范围。 2.责任及免责。 公约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船舶所有人应当对事 件引起的漏油或排油所造成的污染损害负责,只有在 船舶所有人可以举证特定原因存在时,才可以免除责 任:此外,如果船舶所有人可以证明,污染损害完全 或部分是由于遭受损害人的故意或怠慢而引起的,或 是由于该人的疏忽而造成的,则该船舶所有人能够全 部或部分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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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特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 适用
一、海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关于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各国立法一般根据 不同情况分别规定所应适用的法律。 1.船舶碰撞发生于一国领海之内。 2.船舶碰撞发生于公海之上。 (二)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对于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无论该船舶 是处于公海或某国领海,多主张适用船旗国法。因 为船舶可视为船旗国的浮动领土,是本国领土的一
上述国家对于通过大众媒介,尤其是印刷品、无 线电、电视或其他大众传播工具而进行的人身侵害, 一般允许要求赔偿的受害人在以下法律中选择:①受 害人的住所或惯常居所地国法律;②加害人的主要营 业机构所在地或惯常居所地国法律;③侵权结果发生 地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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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关于侵权行为之债
一、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我国法律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规定
根据公约确定的准据法解决上述问题时,都应 当遵守以下规定:①应当考虑产品销售市场所在国 家通行的有关行为规则和安全规则;②只有在其适 用会明显与当地的公共秩序相抵触时才可以拒绝适 用依据公约规定确定的准据法;③根据公约规定适 用的法律与任何互惠的要求无关,即使应适用的法 律是非缔约国的法律亦应予以适用。 五、其他类型的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因不正当竞争所产生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在上述国际公约中,1929年《华沙公约》 是最基本的公约。其主要内容如下:
(1)公约的适用范围。 (2)承运人的责任及免责。 (3)责任限额。 (4)管辖权与诉讼时效。ຫໍສະໝຸດ Baidu
《华沙公约》相比,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最主要的变化是在责任制度和责任限额方面的不同
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条规定: “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
权 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 以选择适用。”
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关于侵权行为之债法律 适用的规定主要有以下特点: 1.以侵权行为地法律作为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 基本原则。
于涉外侵权行为牵涉到数个国家,而各国关于侵权 行为的法律规定又存在着差异,因此涉外侵权行为 之债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 (一)侵权行为的范围不同 (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冲突 (三)损害赔偿的原则、标准及数额的不同
三、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 关于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国际上主
要有以下几种原则: (一)侵权行为之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各国立法对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存在着分 歧,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 1.以加害行为地作为侵权行为地。 2.以损害发生地作为侵权行为地。 3.凡与侵权事实发生有关的地方,包括加害行为地 或损害发生地均可作为侵权行为地。
(二)侵权行为之债适用法院地法 (三)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 (四)侵权行为自体法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五)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原则
我国法律关于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规定基本沿 用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 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
但法 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 含有涉外因素的侵权行为是涉外侵权行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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