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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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
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 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 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 定。
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 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 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法规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二十条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 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 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发改委《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 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 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 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 有关情况进行公示。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 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 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 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 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 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 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 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 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 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 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 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湖北欣和物业服务有 限公司
物业费催收攻略
一、物业管理费的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 继续履行、采取不久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业主对物业费理解的误区
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办公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业主对物业费理解的误区
误区一:wenku.baidu.com
我还没入住,并未享受到物业公司的服务,凭什么收费?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
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 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 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 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 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 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 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 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 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 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 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 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 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 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 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 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 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 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 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对物业费理解的误区
误区二:
家里的问题都还没解决,我为什么要交费? 点评: 1、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 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 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物业管理权的法源基础是“共有产权 (即除专有产权之外共有部分)”而来的。所以物业公司对 共有部分应尽管理义务,如业主要求物业公司为其专有部位 提供服务的话则需要支付必要的报偿。 2、《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 服务支出由以下板块构成:
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 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 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 定。
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 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 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法规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二十条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 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 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发改委《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 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 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 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 有关情况进行公示。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 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 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 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 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 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 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 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 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 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 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 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 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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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管理费的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 继续履行、采取不久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业主对物业费理解的误区
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办公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业主对物业费理解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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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没入住,并未享受到物业公司的服务,凭什么收费?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
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 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 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 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 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 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 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 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 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 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 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 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 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 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 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 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 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七条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 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 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对物业费理解的误区
误区二:
家里的问题都还没解决,我为什么要交费? 点评: 1、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 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 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物业管理权的法源基础是“共有产权 (即除专有产权之外共有部分)”而来的。所以物业公司对 共有部分应尽管理义务,如业主要求物业公司为其专有部位 提供服务的话则需要支付必要的报偿。 2、《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 服务支出由以下板块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