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法律的博弈—读洞穴奇案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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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道德与法律的博弈
——如果我是第六位大法官(案情回溯:洞穴探险谋杀案
四名被告都是洞穴探险协会的成员,该协会由一些洞穴探险业余爱好者组织。
纪元4299年5月上旬,他们连同当时也是该协会会员的威特莫尔,进入一个位于联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
当他们探入洞里时,发生山崩。
巨大的岩石滑落,挡住了他们所知的唯一洞口。
他们发现受困,就在洞口附近坐下来,等待营救人员救他们重见天日。
由于五名探险者没有按时回家,其家属通知了协会的秘书,而探险者在协会总部也留下了他们打算去探险的洞穴的位置,于是,一支营救队伍火速赶往出事地点。
营救难度之高远远超出预计,需要不断增加营救人员和机器。
然而洞穴地处偏远,运送营救人员和机器的难度极大。
工人、工程师、地质学家和其他专家搭建了一个大型临时营地。
因为山崩仍不断发生,移开洞口堆积岩石的工作好几次中断,其中一次山崩更夺走了十名营救人员的生命。
在营救过程中,洞穴探险协会自有资金很快用完,接着八十万弗里拉的公众捐助和法定拨款投入营救工作,这笔钱在受困者获救前也花得精光。
在探险者被困洞穴的第三十二天,营救终于成功。
由于探险者只带了勉强够吃的食物,洞里也没有任何动物或植物能赖以维生,大家很早就担心探险者很可能在出口被打通之前就饿死了。
在被困的第二十天,营救人员才获知探险者随身带
了一个袖珍的无线设备,可以收发资讯。
营救人员迅速安装了相似的设备,与不幸被困山洞的人联系上了。
探险者询问还要多久才能获救,负责营救的工程师告诉他们,即使不发生新的山崩,至少还要十天。
得知营地有医疗专家后,受困者与医生通了话,他们详细描述了洞里的情况,然后问从医学上看,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他们是否有可能再活十天。
专家告诉他们,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
随后,洞里的无线设备便沉寂了。
八个小时后,通讯恢复,探险者请求与医生再次通话。
威特莫尔代表他本人和其他四名同伴询问,如果他们吃了其中一个成员的血肉,是否可以再活十天。
尽管很不情愿,医生委员会主席仍给予了肯定答复。
威特莫尔又问,通过抽签决定谁应该被吃掉是否可行,在场的医疗专家没有人愿意回答。
威特莫尔接着问,营救组中是否有法官或其他政府官员能给予答复,但这些人也不愿意对此提供意见。
他又问是否有牧师或神父愿意回答他们的问题,还是没有人愿意出声。
之后,洞里再也没有传来任何消息,大家推测(后来证实是错误的)是探险者的无线设备的电池用光了。
当受困者获救后,大家才知道,在受困的第二十三天,威特莫尔已经被同伴杀掉吃了。
被告提供给陪审团的证词表明,是威特莫尔提议,他们也许可以吃一个成员,否则想活下来是不可能的。
同样也是威特莫尔首先提议使用抽签,他提醒大家,他刚好带了一副骰子。
四名被告起初不愿意响应如此残酷的提议,但通过无线电进行如上对话
后,他们接受了威特莫尔的提议,并反复讨论了保证抽签公平性的数学问题,最终同意用一种掷骰子的方法来决定生死命运。
然而,在掷骰子之前,威特莫尔宣布撤回约定。
他经过反复考虑,认为在实施如此恐怖的权宜之计之前,应该再等一个星期。
其他人职责他出尔反尔,坚持继续掷骰子。
轮到威特莫尔时,一名被告替他掷骰子,同时要求威特莫尔对是否认同投掷的公平性表态。
威特莫尔没有表示异议。
投掷的结果对维特摩尔不利,他就被同伴杀掉吃了。
幸存的探险者获救后,因营养失调和昏厥住院受治疗。
出院后,他们被控谋杀威特莫尔。
在冗长的特别裁决中,陪审团认定上面所述的事实,并且进一步认定,如果法庭裁定上述事实与被告被指控的罪名相符,他们就认定被告有罪。
根据这一裁定,审判的法官判决被告谋杀威特莫尔罪名成立,判处绞刑。
)
虽然洞穴奇案这本书仅有不到两百页的内容,读起来却并不感到轻松。
这个离奇的虚构故事一点点的吸引着我在脑中不断重复当时的场景,同时也拷问着我的道德与良知。
如果我是第六位法官,我会做出怎样令自己满意的判决?在这场道德与法律的博弈中,是否存在着礼法相容的答案?
出于害怕被书中陈述的各位大法官的思想禁锢自己的想法,我选择在读完案件之后暂时放下手中的书,开始假设自己作为一位大法官,对此案进行分析与思考。
在我反复的大胆假设,提出
问题,反驳自己,举例论证之后终于有了最后的判决。
然而却在阅读各位大法官的判决时惊讶的发现自己的想法竟与唐丁法官的思想不谋而合,即便如此,仍存有一些不同之处。
首先,法典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判处死刑。
”但此案中的四个人杀死威特莫尔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在他们产生这个想法之后并未立即实行,而是通过无线电询问采取“公平”抽签的方式来决定杀死一个人,以此延续其他四个人生命的行为是否可行,但是在场的医疗专家、政府官员或是神父中没有一个人愿意回答。
而此时的情况却是:如果不在十天之内采取自相残杀的极端行为,必然导致的结果将是五个人全部因饥饿而死亡。
这就陷入了两难抉择:是选择杀死一个人来挽救四个人的生命,还是五个人无一生还?此时我不禁会想到一个法学家经常提及的经典假象:有四个小孩在一条通车的铁轨上面玩耍,还有一个小孩在另一条废弃很久的铁轨上玩,一列高速行驶的火车正在驶向那四个小孩,而此时刹车的手闸失灵了,如果你是列车司机,现在有迅速变道的能力,你是否会改变线路选择杀死一个孩子而去挽救那四个孩子的生命呢?很多人会说去牺牲一个无辜的孩子来挽救四个做错事的人的决定是荒谬的,不公平的。
可是如果我们把差距拉大,如果是牺牲一个人去挽救一百个人,甚至一千个人的生命呢?我们还会毫不犹豫的坚持之前的观点吗?
“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我认为在此案例的情
境下,这四个人选择牺牲一个人来延续生命的行为是无可厚非的。
就像福斯特法官所说的那样:“如果说为了营救被困的五个探险者,牺牲这十个人的生命是合适的,为什么我们要说这些探险者达成牺牲一个人以挽救四个人的安排是错误的呢?”
其次,五个人在反复讨论了保证抽签公平性的数学问题之后,最终同意用一种掷骰子的方法决定生死命运。
虽然威特莫尔在掷骰子之前宣布撤销约定,但当一名被告替他掷骰子之前要求威特莫尔对是否认同投掷的公平性表态时,他没有表示异议。
有人会说此投掷权不能交由别人行使,非当事人主动行使权力则视为无效。
但我认为,当威特莫尔被询问是否同意投掷时没有表示异议即可视为默认转让此项权利,所以我认为投掷的程序正当。
然后我开始考虑四个人在得出投掷结果之后杀死威特莫尔的行为是否存在杀人动机,因为这关系到他们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的刑事犯罪。
在此点上,我与唐丁法官所阐述的观点保持一致,“假如威特莫尔隐藏了他的左轮手枪,当他看到被告想要杀他时,他为保住自己的生命开枪打死了被告。
根据福斯特法官的推理,威特莫尔的行为将构成谋杀,因为自我防卫的免责不能适用于他。
如果攻击他的人是正当地力图置他于死地,那如同一个被判死刑的囚徒杀死合法地对他施以绞刑的行刑官不能要求免责一样,威特莫尔也不能要求免责”。
我援引这段话的目的就是为了证明四名被告杀死威特莫尔的行为不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
我由此想到,如果掷骰子之前五个人达成协议,即被抽中者自杀,这是否与四个
人将其杀死的情理相似呢?因为当事人自愿同意投掷结果,亦可理解为默认自己将会死亡的事实。
其他人也只是履行约定,并无故意杀人的动机。
在此我又联想到“安乐死”,病人在极度痛苦且无法自杀的情况下自愿请求安乐死,而医生只是遵从当事人的意愿完成其心愿。
假设当事人有自杀的能力,其依然会选择自杀,那为何会认定医生有罪呢?为何自杀,即处置生命的权利无法合法转让呢?而且,一个人是否可能为了避免因偷窃一片面包入狱而愿意挨饿致死?
然而这里存在一个心理误区,即如果案件仅为四个人将一个人杀死,那么每个人都会确定无疑的认可故意杀人的罪名,但是当看到五个人通过反复计算公正性后选择用掷骰子的方式决定一个人死亡并将其杀死,大多数人会认为这不属于故意杀人。
可是为什么大家会同意使用某一程序来决定命运,即使是公平的程序,就能够让最后无论得出什么结果都是公正的呢?无论出于什么极端的情境,使用看似公正的程序来决定人的死亡,本身就是对他人自由和生命权的剥夺,就是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
“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本案中四个人将威特莫尔杀死是既遂的犯罪事实,甚至可能还应附带侮辱尸体的罪名。
以上的观点带有很明显的矛盾心理,在本案法律与道德的两难抉择间,我无法十分肯定的做出偏向一边的判断。
虽然如此,我却不会像唐丁法官一样遗憾的宣布不参与本案之审理程序,我
要做出自己的判断。
我认为法官的判决虽然会存在人的感性成分,但仍应做出最为公正,客观的判决。
如果判决四人无罪,是否会有人将利用此次判例打擦边球?是否会影响到法律的公正及威严?又是否会对民众的价值观及道德判断标准造成影响?
在二战时,有人试图翻越柏林墙,而当时的法律规定看守士兵必须在紧急情况开枪以保证边境安全与秩序。
法律虽然规定如此,但如何去执行却在于人的解读。
法律确实规定必须开枪,却未规定一定要打中。
而此案中,虽然四名被告确有杀人的事实,但他们的生还是以威特莫尔与十名营救人员的性命为代价换得的,我又怎么能判处他们死刑呢?
因此,我的结论是:维持有罪判决,但应获得行政赦免。
法学一班孙菲一20101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