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全面行河长制县级河长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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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县级河长会议制度
(试行)
为健全和规范县级河长会议,根据《中共枞阳县委办公室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枞阳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办〔2017〕30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县级河长会议分为县级总河长会议、县级河长例会、县级河长专题会议、县河长办工作例会。
一、县级总河长会议
(一)县级总河长会议由县级总河长或总河长委托副总河长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县级总河长会议人员为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相关负责同志、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县级河长的工作协助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县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
(三)县级总河长会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
2、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重大决策及部署;
3、总结上一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署安排本年度工作;
4、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争议;
5、需县级总河长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会议具体议题由会议主持领导确定。
(四)县级总河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项,可适时召开。由县河长办拟定会议方案,按程序报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呈县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
(五)会务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指导,县河长办承办。
(六)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县河长办应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会议纪要,按程序报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呈会议主持领导签发。
二、县级河长例会
(一)县级河长例会由副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委托县政府分管县河长办的副县长(以下简称“分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县级河长例会人员为县级河长、相关负责同志、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县级河长的工作协助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县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
(三)县级河长例会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
2、落实总河长会议的工作部署;
3、总结全面推行河长制阶段性工作,部署阶段性任务;
4、调度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点工作;
5、协调处理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跨乡(镇)、跨部门的重要事项;
6、需县级河长例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议具体议题由会议主持领导确定。
(四)县级河长例会原则上每季度末召开一次。由县河长办拟定会议方案,按程序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呈副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委托分管副县长审定。
(五)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指导,县河长办承办。
(六)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县河长办应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会议纪要,按程序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呈会议主持领导签发。
三、县级河长专题会议
(一)县级河长专题会议由县级河长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县级河长专题会议人员为县级河长、相关负责同志、县级河长会议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县级河长的工作协助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县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
具体参会人员由县级河长确定。
(三)县级河长专题会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1、贯彻落实县级总河长会议、县级河长例会工作部署;
2、协调解决相应河湖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3、推进“一河(湖)一策”方案的制定、实施;
4、县级河长决定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具体议题由县级河长确定。
(四)县级河长专题会议由县级河长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由县级河长的工作协助部门(单位)会同县河长办拟定会议方案,按程序报送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呈县级河长审定。
(五)具体会务工作由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指导,县级河长的工作协助单位会同县河长办承办。
(六)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县级河长的工作协助部门(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会议纪要,按程序报送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呈县级河长签发。
四、县河长办工作例会
(一)县河长办工作例会由县河长办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县河长办工作例会人员为县河长办主任、副主任、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县级河长的工作协助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县河长办成员。
具体参会人员由县级河长办主任或副主任确定。
(三)县河长办工作例会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1、贯彻落实县级总河长会议、县级河长例会、县级河长专题会议的决策部署;
2、落实上级河长制办公室下达的工作任务;
3、拟定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相关制度、考核考评办法;
4、研究安排县河长办重点工作;
5、审议提请县级总河长会议、县级河长例会研究审议的事项。
会议具体议题由县河长办主任或副主任确定。
(四)县河长办工作例会由县河长办主任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原则上每2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五)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县河长办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枞阳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试行)
为加强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情况督察,落实工作职责,提升工作效率,根据《中共枞阳县委办公室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枞阳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办〔2017〕30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县级督察。
县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察工作。
二、基本原则
督察工作以“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察认识、察责任、察作风”为指引,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分层实施的原则。
三、组织形式
督察分为县级河长督察、县河长办督察和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
(一)县级河长督察。由县级河长负责组织实施,对县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具体督察工作由县河长办会同协助县级河长工作的相关乡(镇)党委、政府、县直部门或者单位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