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海难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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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海难救助

第一节绪论

一、救助法律

1.

2. 法律

1)统一海上救助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10年救助公约)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on to Assistance and Salvage at Sea, 1910

1910年9月23日订立于布鲁塞尔,1913年3月1日生效

生效条件:签字之日起一年内,比利时政府与拟批准缔约国联系,决定应否生效

86个国家和地区批准(至2010年12月)

中国没有加入

1967年议定书

1967年5月27日制订,1977年8月15日生效

10个国家批准(至2010年12月)

2)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1989年救助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alvage, 1989

1989年4月28日制订,1996年7月14日生效

生效条件:15个国家表示同意

59个国际和地区批准

中国没有加入

3)中国海商法第九章

二、概念

1. 定义

1) 1910年救助公约

对于遇难的海船、船上财物和客货运费的救助,以及海船和内河船舶相互之间的救助,也不论发生在何种水域,

2) 1989年救助公约

在通航水域或其他任何水域,援救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其他财产的行为或活动

船舶,指任何船只、艇筏或任何能够航行的构造物

3)中国海商法

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4)传统的定义

海船与海船,海船与内河船在任何水域开展的救助

海船?

2.雇佣救助(打捞)

第二节构成要件

一、合法的获救财产

1. 通常的海事财产 maritime property

vessels and their apparel, bunkers, wreck

cargo and merchandise

freight at risk

1) 1910年救助公约

海船、如果是海船和内河船相互之间的救助,则扩大到内河船

船上财物

客货运费

2) 1989年救助公约

A 非永久性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

property not permanently and intentionally attached to the shoreline

B 有风险的运费

C 船舶是

任何船只(ship)

艇筏(craft)

能航行的构造物(any structure capable of navigation)

D 特殊的适用财产

固定式或浮动式平台(拖航中)

fixed or floating platform

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拖航中)

mobile offshore drilling units

E 环境损害(damage to the environment)

第四海事财产

污染、玷污、火灾、爆炸或类似的重大事故,对人身健康、对沿海、内水或其毗连区域中的海洋生物海洋资源所造成的重大的有形损害

2. 飞机和直升飞机

落海的飞机和直升飞机

1)国际公约

没有规定

1989年救助公约财产的范围广大,能否包容?

2) 1938年统一对水上飞机的海难援助和救助及由水上飞机施救的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Assistance and Salvage of Aircraft or by Aircraft at Sea, 1938没有生效

飞机和船只互相可以援助、救助

无效果的,补偿额为5万金法郎

每一获救人的补偿额5万金法郎

飞机经营人的补偿额以50万金法郎为限

3. 军舰和政府公务船

1) 1910年救助公约和1989年救助公约

明确规定除外

2) 1967年议定书

军舰和政府公务船适用救助公约

但只有理赔国法院有管辖权

4. 人命

1)是否成为义务

1910年公约——义务

只要对本船没有危险,即使是敌人,都必须救助

同时规定船东对此不承担责任

问题——法律上有义务的,就不应成为救助

1967年议定书

缔约国决定是否适用该项规定,以及如何适用

1989年公约

没有类似的规定

20世纪单独救助人命案没有

2)是否成立救助

人命列入救助有两个要素:

危险---不存在问题

价值---则存在问题

解决问题的思路:

生命无金钱价值,但有死亡可以估算价值

3)国际公约和中国海商法

在有获救财产的情况下救助人命,才可获得报酬

5. 其他财产

1)货币及贵重金属

可以列入救助

2)关税

国际公约未提及

中国海商法规定,获救财产应扣除税款及海关等费用

美国案例认定获救财产包括关税

3)国有货物(state-owned cargoes)

1910年救助公约和中国海商法未提及

1989年救助公约规定不得留置而索赔救助报酬

4)人道主义货物(humanitarian cargoes)

1989年救助公约规定,如该国已经同意支付费用,不得留置而索赔救助报酬5)船员私人物品和旅客自带行李

belongings of the crew and cabin luggage of the passengers.

国际公约没有规定

救助合同通常将其排除

中国海商法第181条规定不列入获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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