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切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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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切实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考古工作

【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2]39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13

【实施日期】2012.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切实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

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2〕3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实施《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我省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

古生物化石是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植物实体化石和遗迹化石,是进

行地球演变、生物进化等研究的最重要证据,是宝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我省地质构造复杂,古生物化石资源丰富。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古生物化石的兴趣越来越浓厚,地方政府普查、发掘古生物化石的热度不断提升,新的重大发现层出不穷,大批化石不断被发掘和暴露。同时,我省古生物化石保护制度不够完善,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不够到位,古生物化石发掘、收藏、出入境等管理薄弱,“重开发、轻保护”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群众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不强,非法交易重点古生物化石及破坏古生物化石的现象时有发生,古生物化石资源正面临不同程度的威胁。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做好我省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深入推进我省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各级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工商、海关等有关部门,要将学习宣传《条例》当作一项重要任务,结合本部门职责,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全面掌握相关内容,并在相关工作中熟练、正确运用。要因地制宜,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杂志、报纸等传播媒介,做好《条例》的普及宣传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熟悉和了解《条例》的有关内容,自觉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为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明确职责,切实履行古生物化石保护职能

各重点古生物化石产地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保护职责,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具体包括:开展古生物化石资源调查,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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