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设计设计规范(2006)[强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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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7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的

公告

现批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15-2005,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1.1、2.1.3、2.1.4、3.1.7(4)(5)、3.2.1(5)、3.3.1(2)、3.3.4、4.1.3(3)、4.2.2(2)、4.3.2(2)、4.3.3、5.1.2(3)、5.2.6、5.3.3、5.3.6、7.1.1、7.2.1、7.2.2、7.2.3、7.2.4、7.2.5(1)(3)(4)、7.2.6(1)(3)(4)(5)、7.3.1、7.3.2、7.3.5、7.3.8、7.4.2、7.5.1、7.5.8、8.1.3(1)(2)(3)、8.1.4、8.1.6(1)、8.1.7、8.2.1、8.2.5(1)、8.2.6、8.3.1(1)、8.3.2(1)(2)、8.4.1(4)、8.4.3(6)、8.4.5(2)、9.2.1(3)、9.2.4、9.2.5、10.1.6(1)、10.1.12、10.1.14(3)、10.1.15(1)(2)(3)(4)(5)(6)、10.2.1、11.2.1、11.2.2(1)、11.3.1、11.4.3(1)、11.4.11、11.5.1、11.5.5、11.7.3、12.4.10、12.4.13(1)(2)(3)(4)(5)、12.4.14、12.5.1(1)(2)(3)(4)(5)(6)、12.5.2(1)(2)(3)(4)、12.5.3、12.5.7、

12.5.8、12.5.9、13.1.3、13.1.5、13.5.3、13.5.6、13.5.9、13.6.1、

13.6.3、13.6.4、13.6.5(1)、14.1.1、14.2.1、14.3.3、D.1.3、

D.2.1、D.2.10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9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四日

2.1.1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批准的井田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进行,且必须经认真分析研究后,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意义等作出评价。

2.1.3 计算矿井设计资源/储量时,应从工业资源/储量中减去断层、防水、井田境界、地面建(构)筑物等永久煤柱煤量及因法律、社会、环境保护等因素影响不得开采的煤柱煤量;计算设计可采储量时,应从设计资源/储量中减去工业场地、井筒、井下主要巷道等保护煤柱煤量;其煤柱留设要求和计算方法,必须符合现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

2.1.4 矿井采区的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厚煤层不应小于75%;

2中厚煤层不应小于80%;

3薄煤层不应小于85%;

4水力采煤的采区回采率、厚煤层、中厚煤层、薄煤层分别不应小于70%、75%和80%。

3.1.7(4)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1.7(5)高瓦斯、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

3.2.1(5)工业场地应具有稳定的工程地质条件,避开法定保护的文物古迹、风景区、内涝低洼区和采空区。不受岩崩、滑坡、泥石流和洪水等灾害威胁;

3.3.1(2)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

3.3.4 开拓巷道净断面,必须以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为原则确定。净断面的选取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矿井巷道断面及交叉点设计规范》MT/T5024的有关规定。

4.1.3(3)立井井筒装备中所有金属构件及连接件,必须采取防腐蚀处理措施;

4.2.2(2)井底车场巷道不得布置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冲击地压煤层中;

4.3.2(2)井下硐室不得布置在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冲击地压煤层中;

4.3.3 井下设置的主排水泵房、管子道、水仓、主变电所、架线电机车修理间及变流室、蓄电池电机车修理间及充电变流室、防爆柴油机车修理及加油(水)站、推车机及翻车机硐室、自卸矿车卸载站、爆炸材料库及发放硐室、消防材料库、防水闸门硐室等各主要硐室,其平面和空间布置、安全设防及通风要求、支护方式及水仓有效容量等,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具体技术要求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矿井井底车场硐室设计规范》MT/T5026的规定。

5.1.2(3)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和开采有冲击地压的煤层,采区内采掘工作面布置,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5.2.6 采煤工作面的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厚煤层不应小于93%;

2 中厚煤层不应小于95%;

3 薄煤层不应小于97%。

5.3.3 高瓦斯矿井、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或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联合布置的采区,均必须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5.3.6 采区巷道断面,必须以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能满足通风、运输、行人、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为原则确定。净断面的选取,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现行标准《煤矿矿井巷道断面及交岔点设计规范》MT/T5024的有关规定。

7.1.1 矿井通风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将足够的新鲜空气有效地送到井下工作场所,保证安全生产和良好的劳动条件;

2 通风系统简单、风流稳定、易于管理、具有抗灾能力;

3 发生事故时,风流易于控制、人员便于撤出;

4 有符合规定的井下环境及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5 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7.2.1 井下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和防冲击地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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