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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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

荣成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制定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物业管理企业,小区业主委员会: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鲁价费发〔2004〕205号)及威海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威价费发〔2006〕128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二、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实行等级管理。根据住宅小区的整体环境、公用服务设施的配备、绿化覆盖率及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情况,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具体为,普通住宅一类小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40元;二类小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25元;三类小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10元(服务等级详见附件一);别墅小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70元(服务内容详见附件二)。市区经改造后的老小区及未达到三类标准的小区按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08元执行。物价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将定期以正式文件公布各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

为写字楼、工业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酒店公寓等非住宅项目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

三、物业服务收费按房产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小区内用于经营的场所和住房及改变设计用途开展经营活动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物业服务费,可适当高于同一区域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出两倍。

物业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经与业主约定可以预收,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半年。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方式的,从其约定。

四、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我局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协商议定,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并报物价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或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我局公布的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提出意见,报市物价部门核定。

五、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或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买受人按约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并报市物价部门备案。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尚未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继续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直至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之日起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物业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物业产权转移时,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的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因产权人的原因造成物业处于闲置的,物业服务费由产权人全额交纳。

七、安装并使用中央空调、电梯和二次加压泵等的物业项目,其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属代收代缴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列帐,公布每月耗电量、电量总额及分摊办法,并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物业使用人收取。一、二层住户确定不使用电梯的、以及闲置房业主可不交纳电梯使用电费,但应按交费起始层的30%交纳电梯维护保养费用。电梯电费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商定缴交办法,可以按面积、按户、按常住人口等不同方法确定。物业公司要对小区内的电梯使用费进行成本测算,按照楼层差别确定科学合理的标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电梯使用住户公布后执行,有前期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此外,物业公司应每季度公示电梯费用支出情况。

普通住宅小区各种平面、立体照明灯及楼梯间等公共照明能源费由业主按照房产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分摊,由政府投资设置的公共照明除外。照明时间及灯具瓦数由业主大会2/3以上业主确定。

八、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委托,向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收相关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九、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需要临时挖掘小区内公共道路、场地、绿化地等进行施工的,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按工程要求进行施工,并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相应的工程费用。凡施工单位自行施工的,应事先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在工程完工后恢复原状。凡经催告不能如期恢复原状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向施工单位提出赔偿。

十、业主装修房屋,施工前应与物业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收取标准为最高1000元。装修结束后,对按时清运装修垃圾,遵守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物业公司在装修结束十五日内将保证金退还业主。物业公司在收取了装修保证金后,不得再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费。装修期间电梯使用费由双方合同约定。业主可自行清运垃圾,也可委托物业公司清运垃圾,委托清运垃圾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十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垃圾代运处理费的收取方式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对纳入小区管理的流动商贩、收(拾)荒人员的保证金及卫生保洁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二、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没有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全体业主按比例分摊。

十三、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内的特困户,由本人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减免物业服务费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

十四、住宅小区专用停车场收费须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其收费标准见附件三。已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不得收取停车费,可适当收取一定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议定,并报市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物业公司利用小区的共用部位设置停车场地并收取停车费的,要经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同意,并制定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报市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所收取的停车费在支付管理成本外,用于补充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十五、物业管理企业在实施收费前应与小区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企业应严格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进行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发生纠纷的,业主应负连带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十六、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市房管部门取得物业企业管理资质的同时,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后方可实施收费,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或印成“明白卡”发放到各业主。

十七、物业管理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实施收费,按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服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对服务质量差或业主多次投诉的物业管理企业,一经查实,将按规定降低其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对多次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将吊销其《收费许可证》,取消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0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荣成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

附件二:荣成市别墅小区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附件三:荣成市住宅小区专用停车场收费标准

二OO七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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