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信(房屋买卖合同诉讼)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投诉信

投诉人:,女,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所地:。

被投诉人:人民法院号案件合议庭

投诉事由:

1、人民法院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再审申请受理程序,违法作出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投诉人的再审申请程序上严重违法;

2、人民法院的号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回避主要事实,适用法律明显不当。

具体事实和理由:

2017年5月14日,投诉人A作为买受方与B(房屋出卖方)、C 公司(居间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B将其座落于单元号房屋及车位出售给A,该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建筑面积为118.97平方米,房屋及车位成交价为750,000元整;合同第三条约定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当日A支付B定金2万元整。该房由B自行申请办理银行提前还贷事宜并承担相关费用,须于2017年5月30日前申请办理银行提前还贷“扣款结算”,B一方须按银行要求进行完善及办理,双方约定待银行办理完该房抵押注销且产

权达到过户条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房产权过户手续,可以过户给我方所指定人。在办理该房过户手续当时由A经房管局资金监管中心及转账或汇款方式支付B购房首付款人向币290,000元整,剩余房款440,000元整,由A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经房管局监管中心一次性支付给B;若因银行贷款政策调整,双方须积极按照银行需求进行完善及办理;合同还约定了房屋成交价的20%作为违约金。

合同签订当日,我方按照约定向C交付20,000元定金,B将编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车位转让权合同》原件交付C公司,后B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完毕后将编号为的《不动产权证书》交付C公司。2017年6月7日,B到银行结清按揭贷款,在符合过户条件后,B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至本人的指定人D名下,D关于交易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手续未通过审核,B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依照上述事实,我方与B约定的合同义务十分明确:应由B办理银行提前还贷、抵押注销、产权登记、房屋过户等一系列手续,本人履行按阶段付款义务。可由于银行贷款政策变化的原因,本人指定人D的银行按揭贷款手续未能通过审核,B一方便以此为借口,拒绝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实际上,我方未能通过按揭贷款审核,是由于银行一方的客观原因所造成的,并非是我方主观上恶意不履行合同义务,何况双方订立的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B一方应当

给予我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才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并且,根据交易习惯和交易规则,即使合同约定“在办理该房过户手续当时”由我方支付给B一方首付款29万元,按照二审中院和高院的判决和裁定,若将此约定条款定性为“同时履行”,那么在B一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我方也有权利拒绝支付首付款,同时履行抗辩不仅仅是B一方的权利,我方也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再言之,依据合同约定,若贷款不能取得,则应当在过户后一次性支付房屋尾款,因此,我方指定的贷款人D能否取得贷款,并不会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那B一方就不能以此为由拒不履行过户义务。何况我方不同意增加共同贷款人是有合理考量:担心国家政策变化,日后购买房屋时二人名下都有房产,贷款、税收方面会增加难度。随后,我方为了合同顺利履行,提出以D父亲名义申请贷款或者全款购买,但却得到了B一方的无理由拒绝,其实是B一方在阻碍合同的履行。

更为关键的是,双方还约定:“若因银行贷款政策调整,双方须积极按照银行需求进行完善及办理。”此次按揭贷款没有通过审核,是因为贵州地方银行贷款政策收紧所致,属于“银行贷款政策调整“的范畴,我方在得知这一情形时,一方面积极通过居间人C公司与B一方联系解决事宜,另一方面提出由D的父亲作为共同贷款人以满足银行贷款要求,此处有微信聊天记录、火车购票凭证等证据加以证明,期间我方曾多次要求与B当面协商,称按揭贷款如果无法办理可以一次性支付全款,但是B一方无故拒绝协商,拖延时间,迟迟不肯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实际上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其目的在于现在房屋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