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理论对法学基础理论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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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就需要有法律来调整各 主体之间的平衡关系。比如我 国以 往对 于公司或商业银行 内部投资者 自由决定的管理 ,是没有相
配 置 的影 响 。
研究的理论依据 。这种对于法学体系的划分源于一种板块式思 维 ,这种观点 的持有 者视社会关系为一个整体 ,认为是一种相 对独立 的、静止状 态 ,公法和私法具有清晰的分 界线 。 这 主 要是 由于当时社会环境 的相对简单 ,国家对社会 的管理较为单
薄 ,无需过多复杂的手段 ,仅用公法调整就可 以满足社会发展 的需要。至 于发生于市民社会内的各种法律关系 ,应用私法就
经济资源配置 的两种基本方式。政府可 以在市场 出现问题 时进 行行政干预 ,即 “ 国家指导” ,但 “ 国家指导”有时也会偏离 市场规律 ,导致市场运行的不规范 。对于政府 的不规范行为需 要完善的法律加以规范 。这种规范既是对政府、市场正确干预
的法律定 义,也是对国家指导缺陷的纠正和禁止 ,是更加法制 公法私法的二元划分有着悠久 的历史 ,最早源于古罗马时
法 治 视 点
经济法理论对 法学基础理 论的创新
占光 胜
【 摘要 】 经济 法作 为一部独立 的法律体 系,其存在 对丰 富现代 化经济法基础理论有 着十分 重大的现 实意
义 。认 定并 划 出经 济法 所调 整 的 那部 分 “ 定的 ” 经济 关 系 ,是 经 济 法 学理 论 的立题 之 处。 经 济法 具 有对 特 整 体 社会 经 济调 节 的整 合 功能 ,相对 于传 统部 门法 来说 ,经 济法 的 一 个显 著性 的功 能是 其 政 策性 , 实现 了 法律 与社会 发展 的有效 协调 和 良性 互动 。
经济法理论突破 了公法与私法两分法的局限性
代 ,那时的法学家为了研究法学的方便 ,把法律进行了大致 的
化的市场经济体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 分类 ,即 “ 规定 国家公 务员 的为公法 ,规定个人利 益的为私 化 ,以及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 ,我 国目前的经济现象 E益复 法 。”我国的法学研究者正是基于此理论 ,但这 只是前期法学 t 杂和多变 ,对于国家一 市场之间的关系 ,已经不能完全应付 当 今的经济现象 ,需要法律的存在 ,以便规范和加强对经济资源
现代经济法的主体架构
我 国现行 经济法主体突破 了国家—市场 的二元架构 ,将政
府和市场作为对等的两个主体 ,一些学者把政府和市场看成是
论 的观点来理解我国经济法的独立 以及部门法 的划分 ,更适合 我 国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 ,从哲学 的角度为经济
法 的独立正名 ,经济法作为一部独立 的法律体 系,其存在对丰 富现代化经济法基础理论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可 以进行调整 。这一时期相对稳定 ,公法与私法各 自在分内调
整 ,相安无事 。然而对于今天的社会实际 ,社会化大生产充斥
整个市场经济复杂化 、综合化的经济活动 ,简单的二元法 已经 不能适 应如今复杂 的社 会活动及经 济生活 。社会关 系 E益复 l
责 编 / 晓 张
杂 ,多角度和多维度 的立体Leabharlann Baidu 系之 中,公与私的划分难 以适应
现实的要求 , 这种观点t  ̄ 被摒弃。 h _ J
在高科技及 社会化 大生产 出现后 ,经济 领域相对 变得复
杂 。在经济领域 中,一些复杂 的社会关 系要求国家从公共利益
的角度规范私人 间的社会行为 ,这就形成 了公私不明的局面。
如 国家对价格卡特尔协议 的限制就是一种公法对私法 的渗透。 还如 国家通过预约定价方式建立与纳税人 的平等协商关系 ,又
经济法学从孕育到逐渐成熟 ,是一个 曲折而复杂 的历程 ,为我 们继续研究和进一步发展经济立法提供科学的理论支点。我 国
加混合的 ,只在浅层 次上采取平 面切割法去理解经济法 ,显然
的经济法是解放思想 、与时俱进的硕果 。探讨经济法理论 ,研 是片面和行不通的。经济法和其他法律一样 ,本身也是一个有 究构建 的基本概念 、基本体系对法学理论的创新影响 ,总结经 机 的组合系统 ,每一部法律都是一个有机系统 ,各个部门法 系 济法理论对未来发展研究是十分有意义的。 统 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法律系统的整体 ,也就是说法制系统是 由若干个法律子系统构成 。应用辩证唯物主义色彩浓郁 的系统
【 关键词 】经济法 法学基础理论
创新
动经济关系三种 ,经济法也可以由民法 、行政法和劳动法三部
中国经济 法是一门新兴 的法律 ,从2 0世 纪末 开始 ,因为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开展 ,一些经济 问题矛盾 突出, 迫使我国强化法制建设 ,经济法就是在此背景下崛起的新兴法 律。伴随中国经济法的发展 ,人们从实然层次上科学地认识 、
关系 ,直接导致法的调整方式的复杂性变化 。多维和多元的社 会关系 ,需要复合法律来应对 ,只有这样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
和经济关系 的复杂化 。被调整的社会关 系,不是看其是否存在 于单位 内部或者外部 ,而是要看其对社会生活及各种利益关系 产生 的影 响 ,如果产生 了足够大的影响 ,不管 是外 部还是 内
现代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理论论证
辩证唯物主义 的发展与延伸——系统论 ,被看作是经济法 的哲学理论基础。是否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 ,经济法 的地位长 期以来备受争议 ,一直受到一些 民法学者的质疑 。他们认为经 济关系可 以拆分为行改 I 生经济关 系、平等主体 的经济关系和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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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经济立法 ,又从应然和理论层次上确定 了经济法的本质 。
分组成 ,而经济关系的综合调整也 可以由上述三种方法构成 。
由此认定经济法没有单独存在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片面的理论和观点 ,是一种形而上学 的
分析方法 ,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
系是多元和多维 的经济关系 ,这种经济关系是不能够简单地相